近兩年來,我國光伏制造企業面臨嚴重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企業通常很難獲得金融機構的融資支持,或者要擔負6%以上甚至超過10%的貸款利率。為解決此類問題,中國銀監會曾于2014年底發布《促進銀行業支持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引導金融機構支持光伏行業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在2015年2月聯合國家開發銀行,對光伏企業技術研發、改造、兼并重組、分布式光伏系統應用等重點項目予以資金支持。但上述政策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
多重因素影響金融機構決策
(一)行業平均不良貸款率高企
在光伏行業發展初期,產品價格高、企業利潤豐厚,金融機構出于資本逐利性,曾大力支持企業擴張。但當市場需求放緩、供應能力提升,產品價格大幅下滑后,部分光伏企業已不能按期償還前期的高額債務,導致金融機構在光伏行業的不良貸款率明顯提高。雖然自2013年下半年以來,光伏制造業出現回暖,企業逐步扭虧為盈,但全行業發展“大者恒大、弱者愈弱”的“馬太效應”,使得已經陷入債務違約困境的企業很難扭轉頹勢,行業不良貸款率并未獲得根本好轉。尚德、賽維LDK等國內龍頭企業在2013年后相繼出現債務違約,英利目前也面臨較大的債務違約風險。這些海外上市公司,雖然通過債務重組解決了企業債務問題,但卻已給金融機構貸款造成了不小的損失。據統計,截至2014年底,光伏行業平均不良貸款率達7%左右,有的銀行甚至高達28%-29%,遠高于1%左右的銀行平均不良貸款率。過高的不良貸款率直接影響光伏制造業的評級,導致銀行貸款限制增多,企業融資普遍困難。
(二)對光伏行業發展把握不足
受專業限制,金融機構普遍缺乏對光伏行業的了解,對其未來發展心存疑慮,也影響了貸款決策,具體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行業周期性的疑慮。我國光伏產業自2000年以來經歷過兩次較大的周期波動,每次起伏造成的企業停產、破產都使金融機構蒙受了較大損失。雖然目前行業出現回暖,但未來是否還會出現較大起伏,或者能否保持平穩態勢,金融機構很難把握。二是對政策的疑慮。盡管目前國家為擴大國內光伏市場,出臺了相應的補貼政策,但從執行效果看,補貼發放不及時(自2013年9月之后并網的光伏電站項目基本沒拿到補貼)、棄光限電問題頻發(據國家能源局數據,2015年1-9月全國光伏發電棄光率為10%,其中甘肅省高達28%),嚴重影響了項目收益,進而影響了金融機構已發放信貸資金的安全。三是對技術變革的疑慮。光伏行業技術升級速度較快,技術路線很難把握。例如硅基薄膜技術,當年由于耗硅量少曾備受資本市場青睞,但隨著多晶硅價格以及晶硅電池組件成本的大幅下降,它目前已基本喪失競爭優勢。同樣,目前占全球90%以上市場份額的晶硅電池組件未來是否會有替代技術,PERC、IBC、HIT等高效電池生產技術未來哪種能占據主導,金融機構也很難把握。四是對是否存在盲目擴張的疑慮。受國家政策影響,金融機構普遍對單純擴大產能的光伏制造項目限制貸款。企業的技改項目由于提升了產品轉換效率或單位時間產出,往往也伴隨著產能增長。但金融機構難以分辨兩者的區別,往往采取“一刀切” 的方式限制貸款。五是對國際貿易爭端的疑慮。2013年以來,歐美國家和地區相繼發動了針對我國光伏產品出口的“雙反”調查,并引發加拿大等國效仿,我國光伏產品出口形勢錯綜復雜。這一現實也導致金融業對光伏行業能否保持穩定增長心存顧慮。
(三)存在“雙高”、“產能過剩”等認知偏差
產業發展初期,受暴利驅使,我國曾上馬了一批多晶硅生產項目,并且由于產業化技術不成熟,一度出現“雙高”、“產能過剩”問題。為此,國家在2009年出臺了《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國發[2009]38號文”),將多晶硅行業列入“產能過剩、高耗能、高污染”行業予以嚴格控制,收緊了多晶硅項目的審批權限,金融機構也一律限制貸款。
隨著我國逐漸掌握千噸級、甚至萬噸級多晶硅規模化生產技術,“雙高”問題現已得到解決。目前在產多晶硅副產物綜合循環率普遍達到99%以上,綜合能耗較發展初期下降了75%以上。實際上,在目前的多晶硅市場價格下,未對副產物進行循環綜合利用、能耗高的多晶硅企業根本無法存活,那些初期盲目上馬的多晶硅生產企業多已被市場淘汰。2014年,我國能保持正常生產的多晶硅企業僅為18家,產量僅能滿足58%左右的市場需求,仍有42%依賴進口,產能過剩問題已不復存在。
但是,國發[2009]38號文的政策影響并未消除,針對我國多晶硅行業的政策限制和融資限制仍然較強。盡管行業不停呼吁摘掉多晶硅生產“雙高”、“產能過剩”的帽子,但社會各界、金融機構,乃至部分政府部門領導和對政府決策具有重要影響力的行業專家,仍對多晶硅行業抱有偏見,甚至將這種錯誤認識延伸至整個光伏行業。
(四)貸款擔保方式效果不理想
金融機構一般采取信用擔保與抵押擔保兩種擔保方式發放貸款。在信用擔保方面,多數光伏制造企業以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做信用擔保,但其母公司或關聯公司主業仍在光伏行業,因此其抵御風險的能力不強。在抵押擔保方面,多數企業以設備、存貨或股權做抵押,但在復雜的行業發展形勢下,這些質押物保值和變現能力差,抵押價值大打折扣。
“融資難、融資貴”帶來負面影響
(一)將喪失在全球光伏領域的競爭優勢
目前光伏研發與產品制造方面的全球競爭日益激烈。一方面,歐美等發達國家及光伏企業開始加快實施轉換效率達22%以上的高效電池(我國產業化生產光伏電池轉換效率普遍在20%以下)規模化量產計劃,意在以此為切入點搶占競爭制高點。另一方面,馬來西亞、菲律賓等國依靠其成本優勢大力承接全球制造業轉移。預計未來5年內,隨著我國制造業成本進一步上升,以及東南亞國家相關配套的逐步成熟,產業轉移趨勢將愈加明顯。因此,我國光伏企業亟須通過加大研發投入,實現差異化競爭,以鞏固我國光伏制造規模全球居首的領先優勢。但在目前的融資環境下,我國光伏企業能保證正常生產所需現金流已屬不易,更遑論獲得足夠資金以支持技術升級。
(二)光伏企業“走出去”受阻
一方面,歐美等國家和地區相繼對我國光伏產品出口實施“雙反”調查,并出臺高額稅率,影響了占我國光伏產品產量40%左右的出口市場,倒逼我國光伏企業海外建廠,以規避“雙反”措施。另一方面,在“一帶一路”戰略指導下,我國光伏企業也欲通過實施“走出去”戰略,開拓新興光伏市場。但受制于融資問題,海外建廠項目推進并不順利,甚至在尋求“絲路基金”、亞投行等以我國為主導的相關資金支持時也遇到不少困難。
措施建議
(一)擇優集中支持重點項目,制定差異化貸款政策
一是引導金融機構將金融支持對象限制在通過《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范圍內,對那些具有成本、技術、規模等方面優勢,且整體實力較強的光伏企業的關鍵技術創新、兼并重組、“走出去”等重點項目,要擇優集中支持。二是光伏行業內不同企業經營情況差別較大,可探索制定以企業呆壞賬率而非行業呆壞賬率指標為衡量標準之一的批貸制度,一企一策,實現差異化貸款。
(二)研究建立國家發展基金,探索多樣化融資方式及渠道
一是統籌利用工業轉型升級資金、新能源集成應用工程等資源,爭取國家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支持,引導光伏企業加快關鍵技術創新。二是研究建立國家光伏產業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入,仿照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運作模式,對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加大扶持力度。三是創新多樣化融資方式,支持金融機構開展融資租賃、融資擔保、租金保理、信貸資產轉讓同業等業務。鼓勵銀行通過與經營狀況良好的光伏上下游企業合作,探索供應鏈融資方式。四是開拓多樣化融資渠道。對前沿技術研發項目,引入風險投資資金;對光伏“走出去”項目,通過絲路基金、亞投行、國家對外援助項目等給予資金扶持。
(三)發揮政策與協會作用,優化市場融資環境
一是繼續貫徹落實工信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并適時對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進行清理,貫徹落實《關于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的意見》,主動引導與市場倒逼相結合,規范行業發展環境。二是加強行業協會對行業發展的規范引導作用,促進行業自律,避免低價無序競爭。三是貫徹落實工信部《關于進一步優化光伏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引導骨干光伏企業通過債轉股等多種兼并重組方式,妥善處理被兼并企業的債務問題,消除部分企業高額不良貸款對全行業的負面影響。
(四)加強宣傳提高行業認知,提振金融機構信心
一是充分利用行業組織的作用,通過媒體、政府公文等渠道,加大對光伏行業的正面宣傳,扭轉認知偏差。二是由全國性光伏行業組織牽頭,聯合相關研究機構及各產業鏈環節重點企業,組織國內外行業專家、企業人士,共同編制未來5-10年光伏技術發展路線圖,引導企業的技術路線選擇,促使金融機構明晰未來光伏技術發展走勢。三是依托行業協會,定期發布行業發展最新技術、產業及市場動態,加深金融機構對光伏行業的了解。四是組織開展銀企對接活動,使企業充分了解銀行的顧慮,同時也促使銀行了解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解決措施及未來發展規劃,堅定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信心。
(作者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賽迪研究院)
多重因素影響金融機構決策
(一)行業平均不良貸款率高企
在光伏行業發展初期,產品價格高、企業利潤豐厚,金融機構出于資本逐利性,曾大力支持企業擴張。但當市場需求放緩、供應能力提升,產品價格大幅下滑后,部分光伏企業已不能按期償還前期的高額債務,導致金融機構在光伏行業的不良貸款率明顯提高。雖然自2013年下半年以來,光伏制造業出現回暖,企業逐步扭虧為盈,但全行業發展“大者恒大、弱者愈弱”的“馬太效應”,使得已經陷入債務違約困境的企業很難扭轉頹勢,行業不良貸款率并未獲得根本好轉。尚德、賽維LDK等國內龍頭企業在2013年后相繼出現債務違約,英利目前也面臨較大的債務違約風險。這些海外上市公司,雖然通過債務重組解決了企業債務問題,但卻已給金融機構貸款造成了不小的損失。據統計,截至2014年底,光伏行業平均不良貸款率達7%左右,有的銀行甚至高達28%-29%,遠高于1%左右的銀行平均不良貸款率。過高的不良貸款率直接影響光伏制造業的評級,導致銀行貸款限制增多,企業融資普遍困難。
(二)對光伏行業發展把握不足
受專業限制,金融機構普遍缺乏對光伏行業的了解,對其未來發展心存疑慮,也影響了貸款決策,具體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行業周期性的疑慮。我國光伏產業自2000年以來經歷過兩次較大的周期波動,每次起伏造成的企業停產、破產都使金融機構蒙受了較大損失。雖然目前行業出現回暖,但未來是否還會出現較大起伏,或者能否保持平穩態勢,金融機構很難把握。二是對政策的疑慮。盡管目前國家為擴大國內光伏市場,出臺了相應的補貼政策,但從執行效果看,補貼發放不及時(自2013年9月之后并網的光伏電站項目基本沒拿到補貼)、棄光限電問題頻發(據國家能源局數據,2015年1-9月全國光伏發電棄光率為10%,其中甘肅省高達28%),嚴重影響了項目收益,進而影響了金融機構已發放信貸資金的安全。三是對技術變革的疑慮。光伏行業技術升級速度較快,技術路線很難把握。例如硅基薄膜技術,當年由于耗硅量少曾備受資本市場青睞,但隨著多晶硅價格以及晶硅電池組件成本的大幅下降,它目前已基本喪失競爭優勢。同樣,目前占全球90%以上市場份額的晶硅電池組件未來是否會有替代技術,PERC、IBC、HIT等高效電池生產技術未來哪種能占據主導,金融機構也很難把握。四是對是否存在盲目擴張的疑慮。受國家政策影響,金融機構普遍對單純擴大產能的光伏制造項目限制貸款。企業的技改項目由于提升了產品轉換效率或單位時間產出,往往也伴隨著產能增長。但金融機構難以分辨兩者的區別,往往采取“一刀切” 的方式限制貸款。五是對國際貿易爭端的疑慮。2013年以來,歐美國家和地區相繼發動了針對我國光伏產品出口的“雙反”調查,并引發加拿大等國效仿,我國光伏產品出口形勢錯綜復雜。這一現實也導致金融業對光伏行業能否保持穩定增長心存顧慮。
(三)存在“雙高”、“產能過剩”等認知偏差
產業發展初期,受暴利驅使,我國曾上馬了一批多晶硅生產項目,并且由于產業化技術不成熟,一度出現“雙高”、“產能過剩”問題。為此,國家在2009年出臺了《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國發[2009]38號文”),將多晶硅行業列入“產能過剩、高耗能、高污染”行業予以嚴格控制,收緊了多晶硅項目的審批權限,金融機構也一律限制貸款。
隨著我國逐漸掌握千噸級、甚至萬噸級多晶硅規模化生產技術,“雙高”問題現已得到解決。目前在產多晶硅副產物綜合循環率普遍達到99%以上,綜合能耗較發展初期下降了75%以上。實際上,在目前的多晶硅市場價格下,未對副產物進行循環綜合利用、能耗高的多晶硅企業根本無法存活,那些初期盲目上馬的多晶硅生產企業多已被市場淘汰。2014年,我國能保持正常生產的多晶硅企業僅為18家,產量僅能滿足58%左右的市場需求,仍有42%依賴進口,產能過剩問題已不復存在。
但是,國發[2009]38號文的政策影響并未消除,針對我國多晶硅行業的政策限制和融資限制仍然較強。盡管行業不停呼吁摘掉多晶硅生產“雙高”、“產能過剩”的帽子,但社會各界、金融機構,乃至部分政府部門領導和對政府決策具有重要影響力的行業專家,仍對多晶硅行業抱有偏見,甚至將這種錯誤認識延伸至整個光伏行業。
(四)貸款擔保方式效果不理想
金融機構一般采取信用擔保與抵押擔保兩種擔保方式發放貸款。在信用擔保方面,多數光伏制造企業以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做信用擔保,但其母公司或關聯公司主業仍在光伏行業,因此其抵御風險的能力不強。在抵押擔保方面,多數企業以設備、存貨或股權做抵押,但在復雜的行業發展形勢下,這些質押物保值和變現能力差,抵押價值大打折扣。
“融資難、融資貴”帶來負面影響
(一)將喪失在全球光伏領域的競爭優勢
目前光伏研發與產品制造方面的全球競爭日益激烈。一方面,歐美等發達國家及光伏企業開始加快實施轉換效率達22%以上的高效電池(我國產業化生產光伏電池轉換效率普遍在20%以下)規模化量產計劃,意在以此為切入點搶占競爭制高點。另一方面,馬來西亞、菲律賓等國依靠其成本優勢大力承接全球制造業轉移。預計未來5年內,隨著我國制造業成本進一步上升,以及東南亞國家相關配套的逐步成熟,產業轉移趨勢將愈加明顯。因此,我國光伏企業亟須通過加大研發投入,實現差異化競爭,以鞏固我國光伏制造規模全球居首的領先優勢。但在目前的融資環境下,我國光伏企業能保證正常生產所需現金流已屬不易,更遑論獲得足夠資金以支持技術升級。
(二)光伏企業“走出去”受阻
一方面,歐美等國家和地區相繼對我國光伏產品出口實施“雙反”調查,并出臺高額稅率,影響了占我國光伏產品產量40%左右的出口市場,倒逼我國光伏企業海外建廠,以規避“雙反”措施。另一方面,在“一帶一路”戰略指導下,我國光伏企業也欲通過實施“走出去”戰略,開拓新興光伏市場。但受制于融資問題,海外建廠項目推進并不順利,甚至在尋求“絲路基金”、亞投行等以我國為主導的相關資金支持時也遇到不少困難。
措施建議
(一)擇優集中支持重點項目,制定差異化貸款政策
一是引導金融機構將金融支持對象限制在通過《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范圍內,對那些具有成本、技術、規模等方面優勢,且整體實力較強的光伏企業的關鍵技術創新、兼并重組、“走出去”等重點項目,要擇優集中支持。二是光伏行業內不同企業經營情況差別較大,可探索制定以企業呆壞賬率而非行業呆壞賬率指標為衡量標準之一的批貸制度,一企一策,實現差異化貸款。
(二)研究建立國家發展基金,探索多樣化融資方式及渠道
一是統籌利用工業轉型升級資金、新能源集成應用工程等資源,爭取國家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支持,引導光伏企業加快關鍵技術創新。二是研究建立國家光伏產業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入,仿照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運作模式,對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加大扶持力度。三是創新多樣化融資方式,支持金融機構開展融資租賃、融資擔保、租金保理、信貸資產轉讓同業等業務。鼓勵銀行通過與經營狀況良好的光伏上下游企業合作,探索供應鏈融資方式。四是開拓多樣化融資渠道。對前沿技術研發項目,引入風險投資資金;對光伏“走出去”項目,通過絲路基金、亞投行、國家對外援助項目等給予資金扶持。
(三)發揮政策與協會作用,優化市場融資環境
一是繼續貫徹落實工信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并適時對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進行清理,貫徹落實《關于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的意見》,主動引導與市場倒逼相結合,規范行業發展環境。二是加強行業協會對行業發展的規范引導作用,促進行業自律,避免低價無序競爭。三是貫徹落實工信部《關于進一步優化光伏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引導骨干光伏企業通過債轉股等多種兼并重組方式,妥善處理被兼并企業的債務問題,消除部分企業高額不良貸款對全行業的負面影響。
(四)加強宣傳提高行業認知,提振金融機構信心
一是充分利用行業組織的作用,通過媒體、政府公文等渠道,加大對光伏行業的正面宣傳,扭轉認知偏差。二是由全國性光伏行業組織牽頭,聯合相關研究機構及各產業鏈環節重點企業,組織國內外行業專家、企業人士,共同編制未來5-10年光伏技術發展路線圖,引導企業的技術路線選擇,促使金融機構明晰未來光伏技術發展走勢。三是依托行業協會,定期發布行業發展最新技術、產業及市場動態,加深金融機構對光伏行業的了解。四是組織開展銀企對接活動,使企業充分了解銀行的顧慮,同時也促使銀行了解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解決措施及未來發展規劃,堅定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信心。
(作者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賽迪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