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快推進光伏發電應用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推動和提升我區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及應用規模,加快低碳園區的建設進程,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推進全省光伏發電應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14〕56號)、《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鼓勵促進南昌市光伏發電應用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洪府廳發〔2014〕94號)精神,現就加快推進我區光伏發電應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按照科學布局、強化引導、先易后難、有序實施的原則,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區內光伏發電項目,重點推進區域內屋頂面積相對較大、屋頂承載符合安全標準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型商場(市場)、產業孵化園、重點用能單位、企業(居民小區)等建筑屋頂以及偏遠荒坡、荒地、灘涂等未利用土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到2017年,全區光伏發電裝機總容量力爭達到30兆瓦以上。
二、建設原則
(一)全面推動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鼓勵現有工業廠房、辦公樓宇、大型商場等屋頂所有者,安裝實施光伏發電項目;鼓勵現有居民住宅、別墅區(排屋)、多層住宅區等集中連片的地方,推廣安裝屋頂光伏發電設施。高新區管委會及下屬平臺公司投資建設的辦公用房、學校、醫院、產業孵化等房屋,其屋頂符合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條件的,原則上必須建設屋頂光伏發電系統。
(二)積極推行光電建筑一體化建設。新建建筑物(工業企業廠房、城市綜合體、商場等)不再規劃新建彩鋼板屋頂(除特殊要求外),原則上必須建設屋頂光伏發電系統并預留光伏配電房空間,按照分布式屋頂光伏發電系統建設要求,進行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實施并將光伏發電系統投資納入工程總概算。
(三)高新區管委會及下屬平臺公司新建辦公用房(業務用房)、學校、醫院、寫字樓、標準廠房等建筑,符合分布式屋頂光伏發電系統建設要求的,必須同步規劃設計光伏發電系統,如自行建設光伏發電系統,則將光伏發電系統投資納入工程總概算,工程建設竣工后立即啟動系統的建設。如不自行投資的,原則上應積極提供屋頂租賃,由光伏發電投資建設單位負責建設,且租期應在20年以上。
(四)對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煤或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高于1噸標煤以上的企業在新上項目時,其新建屋頂原則上必須實施光伏發電項目。
三、政策措施
(一)積極幫助企業(居民)申報國家、省、市政策。其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38號),對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按照全電價補貼的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度電0.42元,補貼期限為20年;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推進全省光伏發電應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對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成投產并通過驗收的按發電量每度電給予0.2元補貼,補貼期20年;根據《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鼓勵促進南昌市光伏發電應用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洪府廳發〔2014〕94號)精神,對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成并通過驗收的按發電量每度電給予0.15元補貼,補貼期5年。根據《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昌市千家屋頂光伏發電示范工程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洪府發〔2015〕30號),對居民安裝光伏發電系統,補助標準暫定為3元/瓦,每戶不超過5千瓦。
(二)實行項目建設投資補助。在高新區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項目投入使用并經驗收合格后,給予投資建設單位固定資產投資補貼,補貼標準為0.8元/瓦(全區補貼總額不超過30兆瓦,以竣工驗收先后時間為準)。
(三)鼓勵屋頂資源出租。對提供屋頂資源的企業且租期在20年以上的企業,在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裝機容量2萬元/兆瓦進行獎勵(不足1兆瓦的按1兆瓦計算,低于300千瓦的不予獎勵)。
(四)各相關部門要及時積極為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簡化光伏發電項目審批程序,除申報國家、省、市級光伏發電應用扶持項目按規定程序審批外,為光伏發電工程建設開辟綠色通道。
四、其他
(一)企業應誠信申報,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二)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由區經發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