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新能源網獲悉:2015年1月12日,為有效扼制當前光伏發電項目違法使用林地的高發態勢,規范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行為,根據《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精神,山東省煙臺市林業局向所轄各縣市區林業局,開發區農業與海洋漁業局、高新區社會事務局、昆崳山保護區資源保護綜合執法局印發《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煙林函字〔2016〕6號文件。
一、嚴格使用林地范圍
1.各類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含同類型國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等區域,為禁止建設區域。其他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為限制建設區域。
2.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3.對于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應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林光互補”模式光伏電站要確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變林地性質。
二、規范用地審核審批
光伏電站建設符合林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光伏電站基站用地應辦理永久用地審批。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電池組件陣列在施工期按臨時占用林地辦理審批手續,運營期內用地雙方可以簽訂補償協議,通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
三、依法查處違法使用林地行為
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光伏電站項目違法使用林地查處力度,對未依法辦理使用林地手續建設的光伏電站,要依法嚴肅處理。處理后符合林地使用條件的光伏發電項目,必須限期補辦林地使用審核審批手續;不符合林地使用條件的,應限期清除地上建設物,恢復林業用地生產條件。
四、強化林地執法監管
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定期開展林地執法大排查,嚴禁在上述禁止區域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對排查發現的違法用地項目,要依法查處;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要及時移交司法部門。對今后查實的光伏發電違法使用林地案件,除依法追究用地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外,違法用地也將納入全市科學發展考核林地非法流失面積,并且在查辦期間將停辦該縣市區所有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
一、嚴格使用林地范圍
1.各類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含同類型國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等區域,為禁止建設區域。其他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為限制建設區域。
2.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3.對于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應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林光互補”模式光伏電站要確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變林地性質。
二、規范用地審核審批
光伏電站建設符合林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光伏電站基站用地應辦理永久用地審批。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電池組件陣列在施工期按臨時占用林地辦理審批手續,運營期內用地雙方可以簽訂補償協議,通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
三、依法查處違法使用林地行為
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光伏電站項目違法使用林地查處力度,對未依法辦理使用林地手續建設的光伏電站,要依法嚴肅處理。處理后符合林地使用條件的光伏發電項目,必須限期補辦林地使用審核審批手續;不符合林地使用條件的,應限期清除地上建設物,恢復林業用地生產條件。
四、強化林地執法監管
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定期開展林地執法大排查,嚴禁在上述禁止區域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對排查發現的違法用地項目,要依法查處;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要及時移交司法部門。對今后查實的光伏發電違法使用林地案件,除依法追究用地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外,違法用地也將納入全市科學發展考核林地非法流失面積,并且在查辦期間將停辦該縣市區所有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