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仲裁階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申請人
涉案的金額:預付款5億港元及利息3,750萬港元、申請人暫估的違約損失2億港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尚未開庭審理,目前尚無法預計該案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金額。
一、本次仲裁申請的基本情況
近日,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被申請人”)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1月18日簽發的《關于(2016)中國貿仲京字第001999號仲裁通知》,具體情況如下:
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仲裁各方當事人名稱:
申請人:聯合光伏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光伏”、“申請人”)
被申請人: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被申請人”)
二、仲裁案件事實、請求
1、仲裁依據
2015年5月13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訂《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屬93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投資合作之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框架協議》第六條約定如下:
“本協議應受中國法律管轄,并須按其詮釋,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仲裁請求
被申請人在履行《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嚴重違約行為,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申請人屢次催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框架協議》無果。迫于無奈,申請人只能依據《框架協議》上述仲裁條款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有關規定,提起本案仲裁。針對被申請人的違約行為,申請人提出如下仲裁請求:
(1)請求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已向被申請人支付的預付5億港元及利息3,750萬港元(按年利率7.5%計,其中1.5億港元自2015年5月11日起,3.5億港元自2015年6月5日起,至被申請人實際付款之日止,暫計一年);
(2)請求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2億港元(暫估);以及
(3)請求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以及申請人因提起本
案仲裁請求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等。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目前,本案尚未進行仲裁開庭,并且根據仲裁申請書公司暫無法獲知其具體索償依據以及計算依據,公司無法準確判斷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項是否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本公司將及時公告有關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將積極運用協商、法律等手段維護公司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關于(2016)中國貿仲京字第001999號仲裁通知》
2、仲裁申請書
特此公告。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1月21日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仲裁階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申請人
涉案的金額:預付款5億港元及利息3,750萬港元、申請人暫估的違約損失2億港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尚未開庭審理,目前尚無法預計該案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金額。
一、本次仲裁申請的基本情況
近日,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被申請人”)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1月18日簽發的《關于(2016)中國貿仲京字第001999號仲裁通知》,具體情況如下:
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仲裁各方當事人名稱:
申請人:聯合光伏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光伏”、“申請人”)
被申請人: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被申請人”)
二、仲裁案件事實、請求
1、仲裁依據
2015年5月13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訂《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屬93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投資合作之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框架協議》第六條約定如下:
“本協議應受中國法律管轄,并須按其詮釋,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仲裁請求
被申請人在履行《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嚴重違約行為,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申請人屢次催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框架協議》無果。迫于無奈,申請人只能依據《框架協議》上述仲裁條款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有關規定,提起本案仲裁。針對被申請人的違約行為,申請人提出如下仲裁請求:
(1)請求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已向被申請人支付的預付5億港元及利息3,750萬港元(按年利率7.5%計,其中1.5億港元自2015年5月11日起,3.5億港元自2015年6月5日起,至被申請人實際付款之日止,暫計一年);
(2)請求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2億港元(暫估);以及
(3)請求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以及申請人因提起本
案仲裁請求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等。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目前,本案尚未進行仲裁開庭,并且根據仲裁申請書公司暫無法獲知其具體索償依據以及計算依據,公司無法準確判斷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項是否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本公司將及時公告有關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將積極運用協商、法律等手段維護公司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關于(2016)中國貿仲京字第001999號仲裁通知》
2、仲裁申請書
特此公告。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