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新能源網記者獲悉,2016年1月8日浙江省物價局發布浙價資〔2016〕2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電價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浙江省統調燃煤電廠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平均降低3分錢(含稅,下同),其中,內陸統調機組每千瓦時降低1.3分錢;其他統調機組每千瓦時降低3.3分錢。
非浙江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上網電價每千瓦時降低3分錢。調整后,非省統調熱電聯產發電機組含環保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5058元;脫硫、脫硝、除塵設施未經有權限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相應扣減上網電價每千瓦時1.5分錢、1分錢和0.2分錢。
垃圾焚燒發電上網電量,其電價仍按每千瓦時0.65元執行;其余上網電量,其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5058元。
分布式光伏自用有余上網電量,其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4153元。
非浙江省統調公用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上網電價不作調整。未經權限部門認定的,其上網電價按每千瓦時0.55元執行。
自備電廠自發自用有余倒送大網的電量,其上網電價從每千瓦時0.4183元調整到0.3883元。
關停小火電機組發電量指標轉讓價格每千瓦時降低3分錢。
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4.47分錢。
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
向除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的其他用電(包括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大用戶直接交易電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由每千瓦時1.5分錢提高至1.9分錢(對居民生活用電仍維持原標準每千瓦時0.1分錢)。
通知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浙江省統調燃煤電廠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平均降低3分錢(含稅,下同),其中,內陸統調機組每千瓦時降低1.3分錢;其他統調機組每千瓦時降低3.3分錢。
非浙江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上網電價每千瓦時降低3分錢。調整后,非省統調熱電聯產發電機組含環保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5058元;脫硫、脫硝、除塵設施未經有權限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相應扣減上網電價每千瓦時1.5分錢、1分錢和0.2分錢。
垃圾焚燒發電上網電量,其電價仍按每千瓦時0.65元執行;其余上網電量,其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5058元。
分布式光伏自用有余上網電量,其上網電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4153元。
非浙江省統調公用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上網電價不作調整。未經權限部門認定的,其上網電價按每千瓦時0.55元執行。
自備電廠自發自用有余倒送大網的電量,其上網電價從每千瓦時0.4183元調整到0.3883元。
關停小火電機組發電量指標轉讓價格每千瓦時降低3分錢。
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4.47分錢。
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
向除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的其他用電(包括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大用戶直接交易電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由每千瓦時1.5分錢提高至1.9分錢(對居民生活用電仍維持原標準每千瓦時0.1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