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關注到聯合光伏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光伏")于2016年1月15日披露了《有關建議收購930兆瓦太陽能發電站項目之法律程序公告》(以下簡稱"聯合光伏公告"),根據上述聯合光伏公告,聯合光伏就要求本公司退還合作協議項下已支付的港幣5億元之預付款及其累計利息,以及估算港幣2億元的違約損害賠償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海潤提出仲裁索償,并尋求采取保全資產及證據的必要程序。就此,本公司說明如下:
1、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送達的針對上述事項的相關仲裁材料,針對聯合光伏公告中所提及的賠償金額公司目前暫無法獲知其索償依據以及計算依據;
2、公司針對與聯合光伏的光伏發電項目合作事項已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8日分別披露了《澄清公告》(公告編號:臨2016-003)和《關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媒體報道事項的問詢函的回復暨澄清公告》(公告編號:臨2016-006);
3、如公司后續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送達的針對上述事項的相關仲裁材料,公司將積極運用協商、法律等手段維護公司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仲裁進展,及時進行披露。
特此公告。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1月17日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關注到聯合光伏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光伏")于2016年1月15日披露了《有關建議收購930兆瓦太陽能發電站項目之法律程序公告》(以下簡稱"聯合光伏公告"),根據上述聯合光伏公告,聯合光伏就要求本公司退還合作協議項下已支付的港幣5億元之預付款及其累計利息,以及估算港幣2億元的違約損害賠償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海潤提出仲裁索償,并尋求采取保全資產及證據的必要程序。就此,本公司說明如下:
1、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送達的針對上述事項的相關仲裁材料,針對聯合光伏公告中所提及的賠償金額公司目前暫無法獲知其索償依據以及計算依據;
2、公司針對與聯合光伏的光伏發電項目合作事項已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8日分別披露了《澄清公告》(公告編號:臨2016-003)和《關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媒體報道事項的問詢函的回復暨澄清公告》(公告編號:臨2016-006);
3、如公司后續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送達的針對上述事項的相關仲裁材料,公司將積極運用協商、法律等手段維護公司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仲裁進展,及時進行披露。
特此公告。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