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林業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林業主管部門:
為有效扼制當前光伏發電項目違法使用林地的高發態勢,進一步規范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行為,根據《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和《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和規范林地濕地管理工作的意見》(濟政辦發〔2014〕23號)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使用林地范圍。禁止在各類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含同類型國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等區域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其他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為限制建設區域。對于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在不改變其宜林地性質的前提下,可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發展光伏發電。
二、規范用地審核審批。光伏電站建設符合林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光伏電站基站用地應辦理永久用地審批,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電池組件陣列在施工期按臨時占用林地辦理審批手續,運營期內用地雙方可以簽訂補償協議,通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
三、依法查處違法使用林地行為。在2015年12月1日前建設完成的光伏發電項目,在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上建設,且符合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不作為違法用地案件,但必須限期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于2015年12月1日前建設完成的光伏發電項目且不符合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將作為市級重點督辦案件依法予以查處。違法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國家級公益林地的,應限期清除地上建設物,恢復林業用地生產條件;違法使用其它林地的,在依法查處到位后,依照有關規定補辦林業用地審核審批手續。
四、強化林地濕地執法監管。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定期開展林地、濕地執法大排查,嚴禁在上述禁止區域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對排查發現的違法用地項目,要依法嚴厲查處;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要及時移交司法部門。對今后查實的光伏發電違法使用林地、濕地案件,除依法追究用地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外,違法用地將納入市政府科學發展觀考核林地、濕地流失面積,在查辦期間將停辦該縣市區所有項目用地審核審批。
附件:《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
濟寧市林業局
2015年12月10日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
國家林業局
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林資發〔2015〕153號
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林資發〔2015〕1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支持光伏產業健康發展,規范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類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含同類型國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天然林保護工程區以及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為禁止建設區域。其他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為限制建設區域。
二、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三、對于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應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林光互補”模式光伏電站要確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變林地性質。
四、光伏電站建設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電池組件陣列在施工期按臨時占用林地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雙方可以簽訂補償協議,通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
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定期檢查,確保光伏電站建設依法依規使用林地。積極探索支持光伏電站建設與防沙治沙、宜林地造林等相結合。
國家林業局
2015年11月27日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