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精神,國家已相繼出臺了《關于改善電力運行,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的指導意見》、《關于完善應急機制 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的通知》、《關于貫徹中發〔2015〕9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通知》、《關于跨省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文件,進一步明確了部分改革內容。此次發布的《關于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6個配套文件,多為相關工作的落地實施提供了明確的實施路徑,不乏亮點。
亮點一:厘清輸配電價和交叉補貼,完善價格機制
《關于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要求認真開展輸配電價測算工作,分類推進交叉補貼改革,明確過渡期電力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政策。一直以來,我國電價中發電、輸電、配電、稅費等的占比情況都未能予以明晰,尤其是交叉補貼問題的存在,使得我國的電價構成變成了一筆糊涂賬,更為當前價格機制的完善帶來了阻力和困難。此次改革中,國家一方面要求摸清電網輸配電資產、成本和企業效益,合理核定輸配電價,另一方面更是下定決心改革不同種類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問題。這兩方面工作的實施,將有助于進一步厘清我國電價的構成,推動科學、合理、透明的電力價格機制的形成。
亮點二:無歧視開放電網,完善市場體系
目前,我國的電力市場主要由電網公司進行電量的統購統銷,而《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對電力市場改革后的具體形態進行了詳細的描述。電力市場由中長期和現貨市場構成,具有分散式和集中式兩種模式,分為區域和省(區、市)電力市場,市場之間不分級別。這完全打破了目前我國電力市場的交易模式,為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提供了條件。而且,電力市場的交易模式更加多樣,交易類型更加豐富,交易區域更加廣泛,使得競爭更加充分,能夠更好地還原電力的商品屬性,同時又能通過建立完善的市場體系來平抑電力的價格波動,保持市場的穩定運行。
亮點三:明晰交易機構定位,重塑市場格局
《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明確指出,交易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在政府監管下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體系。同時,交易機構具有與履行交易職責相適應的人、財、物,日常管理不受市場主體干預,接受政府監督。交易機構主要負責交易組織,調度機構主要負責實時平衡和系統安全。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機構的獨立性,明晰了交易機構在電力市場中的定位。而且,交易機構的重新定位將改變電網公司集輸配電、調度、交易于一體的市場參與身份,也將促使更多的交易主體產生并參與到電力市場中來,從而改變目前的電力市場格局。
亮點四:保障民生,促進清潔低碳能源發展
《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明確,一產用電、三產中的重要事業、公益服務行業用電,以及居民生活用電優先購電。這體現了電力普遍服務的基本屬性,更為無議價能力用戶的用電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時,《意見》中還明確,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發電。當前,我國的節能減排壓力巨大,而風電、光伏由于電網接入問題所產生的棄風、棄光現象非常普遍,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提高風電、光伏等在電量中的比例是我國乃至世界節能減排的重要手段。《意見》中的這一規定,明確了可再生能源在電力市場中的發電優先順序,為低碳清潔能源的發展提供了最直接的政策保障,必將極大地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亮點五:明確售電改革細節,推進政策落地
自9號文發布以來,全國已陸續成立了幾十家售電公司,但到目前為止,售電公司均未有實質性的業務進展,這與售電公司的市場準入條件未明,市場運營模式未定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了售電公司、市場主體等的準入和退出條件,而且也明確了售電公司可擁有增量配電網的經營權,并對售電的交易方式、交易要求、交易價格,以及結算方式進行了詳細說明。《意見》中將售電公司分成了三類,但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供電營業區內可有多個售電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經營權,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也就是說保底服務與配網經營權進行了捆綁。
亮點六:加強自備電廠管理,合理配置資源
《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對自備電廠的規劃和建設做出了嚴格的規定,不僅要納入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火電建設規劃,而且要與公用火電項目同等條件參與優選。同時,明確指出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燃煤自備電廠;裝機明顯冗余、火電利用小時數偏低地區,除以熱定電的熱電聯產項目外,原則上不再新(擴)建自備電廠項目。將自備燃煤電廠與公用火電項目統籌進行管理,不僅能夠推動自備電廠的有序發展,而且能夠統籌配置資源,合理發展煤電,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消納,助推我國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
此次發布的六個配套文件中,五個為實施意見,僅一個為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9號文貫徹落實的具體路徑。特別是文件對電價機制、電力交易、售電側改革、可再生能源發展、居民用電保障等普遍關心的問題都給出了具體的解決方案,能夠促進政策更好地落地推廣。
亮點一:厘清輸配電價和交叉補貼,完善價格機制
《關于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要求認真開展輸配電價測算工作,分類推進交叉補貼改革,明確過渡期電力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政策。一直以來,我國電價中發電、輸電、配電、稅費等的占比情況都未能予以明晰,尤其是交叉補貼問題的存在,使得我國的電價構成變成了一筆糊涂賬,更為當前價格機制的完善帶來了阻力和困難。此次改革中,國家一方面要求摸清電網輸配電資產、成本和企業效益,合理核定輸配電價,另一方面更是下定決心改革不同種類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問題。這兩方面工作的實施,將有助于進一步厘清我國電價的構成,推動科學、合理、透明的電力價格機制的形成。
亮點二:無歧視開放電網,完善市場體系
目前,我國的電力市場主要由電網公司進行電量的統購統銷,而《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對電力市場改革后的具體形態進行了詳細的描述。電力市場由中長期和現貨市場構成,具有分散式和集中式兩種模式,分為區域和省(區、市)電力市場,市場之間不分級別。這完全打破了目前我國電力市場的交易模式,為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提供了條件。而且,電力市場的交易模式更加多樣,交易類型更加豐富,交易區域更加廣泛,使得競爭更加充分,能夠更好地還原電力的商品屬性,同時又能通過建立完善的市場體系來平抑電力的價格波動,保持市場的穩定運行。
亮點三:明晰交易機構定位,重塑市場格局
《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明確指出,交易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在政府監管下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體系。同時,交易機構具有與履行交易職責相適應的人、財、物,日常管理不受市場主體干預,接受政府監督。交易機構主要負責交易組織,調度機構主要負責實時平衡和系統安全。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機構的獨立性,明晰了交易機構在電力市場中的定位。而且,交易機構的重新定位將改變電網公司集輸配電、調度、交易于一體的市場參與身份,也將促使更多的交易主體產生并參與到電力市場中來,從而改變目前的電力市場格局。
亮點四:保障民生,促進清潔低碳能源發展
《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明確,一產用電、三產中的重要事業、公益服務行業用電,以及居民生活用電優先購電。這體現了電力普遍服務的基本屬性,更為無議價能力用戶的用電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時,《意見》中還明確,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發電。當前,我國的節能減排壓力巨大,而風電、光伏由于電網接入問題所產生的棄風、棄光現象非常普遍,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提高風電、光伏等在電量中的比例是我國乃至世界節能減排的重要手段。《意見》中的這一規定,明確了可再生能源在電力市場中的發電優先順序,為低碳清潔能源的發展提供了最直接的政策保障,必將極大地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亮點五:明確售電改革細節,推進政策落地
自9號文發布以來,全國已陸續成立了幾十家售電公司,但到目前為止,售電公司均未有實質性的業務進展,這與售電公司的市場準入條件未明,市場運營模式未定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了售電公司、市場主體等的準入和退出條件,而且也明確了售電公司可擁有增量配電網的經營權,并對售電的交易方式、交易要求、交易價格,以及結算方式進行了詳細說明。《意見》中將售電公司分成了三類,但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供電營業區內可有多個售電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經營權,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也就是說保底服務與配網經營權進行了捆綁。
亮點六:加強自備電廠管理,合理配置資源
《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對自備電廠的規劃和建設做出了嚴格的規定,不僅要納入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火電建設規劃,而且要與公用火電項目同等條件參與優選。同時,明確指出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燃煤自備電廠;裝機明顯冗余、火電利用小時數偏低地區,除以熱定電的熱電聯產項目外,原則上不再新(擴)建自備電廠項目。將自備燃煤電廠與公用火電項目統籌進行管理,不僅能夠推動自備電廠的有序發展,而且能夠統籌配置資源,合理發展煤電,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消納,助推我國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
此次發布的六個配套文件中,五個為實施意見,僅一個為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9號文貫徹落實的具體路徑。特別是文件對電價機制、電力交易、售電側改革、可再生能源發展、居民用電保障等普遍關心的問題都給出了具體的解決方案,能夠促進政策更好地落地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