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0日,華銳風電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華銳風電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華銳風電于2011年1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主要從事風力發電設備的開發、生產和銷售。韓俊良于2006年起任董事長、總裁,2012年8月卸任總裁,2013年3月卸任董事長。 2012年4月11日,華銳風電披露2011年年報,確認風電機組收入1686臺,營業 總 收 入 10,435,516,390.57 元 , 營 業 總 成 本 9,918,543,020.04 元 , 營 業 利 潤529,215,613.35元,利潤總額739,440,394.00元,報告期內風電工程項目適用的會計政策為商品銷售收入。該年報簽字董事為韓俊良、常運東、劉會、陸朝昌、王原、于國慶、張寧、張勇、趙魯平。 受風電行業政策的影響,2011年全行業業績急劇下滑。為粉飾上市首年業績,在韓俊良安排下,華銳風電財務、生產、銷售、客服等4個部門通過偽造單據等方式提前確認收入,在2011年度提前確認風電機組收入413臺,對2011年度財務報告的影響為:虛增營業收入2,431,739,125.66元、營業成本2,003,916,651.46元,多 預 提 運 費 31,350,686.83 元 , 多 計 提 壞 賬 118,610,423.77 元 , 虛 增 利 潤 總 額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潤總額的37.58%。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財務資料、相關機構的情況說明、涉案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華銳風電在2011年年報中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虛構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于“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韓俊良直接授意、策劃、組織了財務舞弊行為,是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最主要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陶剛作為時任華銳風電副總裁、財務總監,于建軍作為時任分管客服部的副總裁,劉征奇作為分管市場部的副總裁,汪曉作為分管生產部的副總裁,均為公司分管重要業務的級管理人員,所分管的部門直接參與財務舞弊,是華銳風電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常運東、劉會作為華銳風電時任董事、副董事長,陸朝昌、王原、于國慶作為華銳風電時任董事,張寧、張勇、趙魯平作為華銳風電時任獨立董事,在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簽字,應當保證該年報的真實、準確、完整,是華銳風電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 一、責令華銳風電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韓俊良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陶剛、于建軍、劉征奇、汪曉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四、對常運東、劉會、陸朝昌、王原、于國慶、張寧、張勇、趙魯平、方紅 松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資深證券律師劉華浩告訴記者:華銳風電因違法證券法律法規被調查時,即收到上百投資者的索賠咨詢電話,現已有兩年多,股民們都已經等急了,現在終于可以正式啟動索賠。
劉華浩律師提醒廣大投資者,本次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為: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7日間買入華銳風電股票,且在2013年3月7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華銳風電股票,且存在虧損的投資者。
證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華銳風電的申辯理由,進行了詳實回復
華銳風電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提出:1.《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對相關人員的職務認定與事實不符。2.證監會認定業績虛增情況應扣除稅金,計算得出虛增凈利潤。3.公司測算的會計差錯數據與證監會認定的數據存在差異,大唐齊齊哈爾碾子山項目11臺機組與美國2個項目的3臺機組在2011年度確認收入具有合理性。其中,大唐齊齊哈爾碾子山項目11臺機組2011年到達業主指定的安裝現場,由于客戶自身原因導致吊裝受阻,但客戶認為11臺機組可以視為已經完成吊裝并出具了相關說明;美國項目的3臺機組合同約定產品交貨方式為FOB(裝運港船上交貨),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11年交貨給客戶,客戶也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時間支付了相應款項。4.公司不存在從重處罰的情形,具備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對于2011年會計差錯自查自糾、主動披露和報告,積極配合調查,采取有效措施補救,成功兌付公司債券、完成重組,保障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曾在風電行業取得輝煌,目前面臨著重大過渡和轉折期,其穩定發展對于廣大投資者利益至關重要,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證監會認為:1.華銳風電提出的相關人員職務認定問題有相應事實證據支持,予以采納。2.華銳風電提出的稅金扣除問題,涉及到采用虛增利潤還是虛增凈利潤概念描述華銳風電虛增業績情況的問題,屬于表述問題,不影響實質認定。3.關于14臺機組收入確認問題,根據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披露的商品銷售收入確認和計量方法,公司關于收入確認的具體依據為同時滿足以下3項條件:(1)公司已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2)貨到現場后雙方已簽署設備驗收手續;(3)完成吊裝并取得雙方認可。經復核,華銳風電大唐齊齊哈爾碾子山項目涉及的11臺機組實際在2012年完成吊裝,公司在2013年取得業主說明認可吊裝完成,但2013年取得的業主說明不能作為公司在2011年確認收入的依據;美國項目涉及的3臺機組的 銷售合同中對風險轉移時點的約定,與國內項目的銷售合同或《合同法》關于風機風險轉移的約定并無實質差異,從收入確認的角度講國外項目與國內項目并無本質區別,華銳風電在2011年未完成上述14臺機組的吊裝情況下,偽造吊裝單確認收入不符合其一貫的會計政策。因華銳風電虛假信息披露行為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司法機關聘請的司法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在對華銳風電2011年相關財務數據進行核對時,發現證據表明證監會此前認定的華銳風電華能山東利津項目中的1臺機組實際在2011年完成了吊裝,公司可以在2011年度確認收入,經復核證監會對此予以認可并對相關數據進行了調整。4.華銳風電甫一上市,即進行有預謀、有策劃、系統性、有組織、大比例的財務舞弊,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華銳風電所稱自查自糾、主動報告和披露會計差錯,系韓俊良卸任后,公司編制2012年年報期間發現涉案問題后,才開展的行為;華銳風電提出的成功化解債務危機、完成重組,其穩定發展對于廣大投資者利益至關重要等申辯,屬案外、事后情況。 韓俊良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承認,其作為原華銳風電主要負責人,對涉案違法行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對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缺乏深入學習,愿意吸取教訓;同時以沒有任何個人利益和不良動機、發現問題后立即糾正和整改等理由,請求酌情減輕處罰。 證監會認為,韓俊良的涉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其請求減輕處罰的理由缺乏證據支持,不予采納。 陶剛、于建軍、劉征奇、汪曉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提出:1.他們在配合查處違法行為、主動消除及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方面,有突出立功表現。2.對于2011年度財務會計差錯事項不知情且未直接參與,不是華銳風電年報財務舞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3.對于2011年年報內容已盡到審慎注意,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證監會認為,陶剛、于建軍、劉征奇、汪曉所分管的部門直接參與華銳風電財務舞弊,根據其履職情況和任職能力,應當了解在韓俊良的安排下指示所分管的部門完成、配合相關財務工作是財務舞弊的流程或環節,證監會認定其為涉案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無不當。同時,審理也已經考慮了其配合調查、參與自查自糾等情況。 常運東、劉會、陸朝昌、王原、于國慶、張寧、張勇、趙魯平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提出:1.作為董事、獨立董事,從未參與或知悉本案所涉違法違規行為,對2011年年報作出書面確認意見不存在任何欺騙、隱瞞或誤導公眾的主觀過錯。
.在獲知有關會計差錯前,已盡自己所能地防范信息披露出現任何虛假、不實,切實做到了勤勉盡責。3.在獲知有關會計差錯后,及時要求公司予以披露,在公司自查自糾及監管機構調查中均予積極協調、配合。4.對于2011年年報內容已盡到審慎注意。5.陸朝昌在時任公司外部董事期間,未從公司領取任何薪金津貼,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不曾因會計差錯事項獲取任何利益。 證監會認為,常運東、劉會、陸朝昌、王原、于國慶作為董事,張寧、張勇、趙魯平作為獨立董事,均應對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實施必要的、有效的監督,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不知悉、未參與財務舞弊活動,或者曾對涉案財務數據提出過質疑,均非當然的免責理由。目前證據未顯示這些董事在防范、阻止或者揭露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財務舞弊與信息披露違法上盡到了必要、適當的注意。同時,審理時已經考慮了其有別于前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情況。 公司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方紅松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提出,其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及勤勉盡職要求不同于公司董事,未參與或知悉涉案違法行為,已經勤勉盡責,并積極配合調查。 證監會認為,方紅松作為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對公司信息披露事項承擔主要責任的人員之一。同時,審理時已經考慮了可以從輕處罰的有關情況。
華銳風電于2011年1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主要從事風力發電設備的開發、生產和銷售。韓俊良于2006年起任董事長、總裁,2012年8月卸任總裁,2013年3月卸任董事長。 2012年4月11日,華銳風電披露2011年年報,確認風電機組收入1686臺,營業 總 收 入 10,435,516,390.57 元 , 營 業 總 成 本 9,918,543,020.04 元 , 營 業 利 潤529,215,613.35元,利潤總額739,440,394.00元,報告期內風電工程項目適用的會計政策為商品銷售收入。該年報簽字董事為韓俊良、常運東、劉會、陸朝昌、王原、于國慶、張寧、張勇、趙魯平。 受風電行業政策的影響,2011年全行業業績急劇下滑。為粉飾上市首年業績,在韓俊良安排下,華銳風電財務、生產、銷售、客服等4個部門通過偽造單據等方式提前確認收入,在2011年度提前確認風電機組收入413臺,對2011年度財務報告的影響為:虛增營業收入2,431,739,125.66元、營業成本2,003,916,651.46元,多 預 提 運 費 31,350,686.83 元 , 多 計 提 壞 賬 118,610,423.77 元 , 虛 增 利 潤 總 額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潤總額的37.58%。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財務資料、相關機構的情況說明、涉案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華銳風電在2011年年報中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虛構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于“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韓俊良直接授意、策劃、組織了財務舞弊行為,是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最主要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陶剛作為時任華銳風電副總裁、財務總監,于建軍作為時任分管客服部的副總裁,劉征奇作為分管市場部的副總裁,汪曉作為分管生產部的副總裁,均為公司分管重要業務的級管理人員,所分管的部門直接參與財務舞弊,是華銳風電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常運東、劉會作為華銳風電時任董事、副董事長,陸朝昌、王原、于國慶作為華銳風電時任董事,張寧、張勇、趙魯平作為華銳風電時任獨立董事,在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簽字,應當保證該年報的真實、準確、完整,是華銳風電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 一、責令華銳風電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韓俊良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陶剛、于建軍、劉征奇、汪曉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四、對常運東、劉會、陸朝昌、王原、于國慶、張寧、張勇、趙魯平、方紅 松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資深證券律師劉華浩告訴記者:華銳風電因違法證券法律法規被調查時,即收到上百投資者的索賠咨詢電話,現已有兩年多,股民們都已經等急了,現在終于可以正式啟動索賠。
劉華浩律師提醒廣大投資者,本次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為: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7日間買入華銳風電股票,且在2013年3月7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華銳風電股票,且存在虧損的投資者。
證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華銳風電的申辯理由,進行了詳實回復
華銳風電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提出:1.《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對相關人員的職務認定與事實不符。2.證監會認定業績虛增情況應扣除稅金,計算得出虛增凈利潤。3.公司測算的會計差錯數據與證監會認定的數據存在差異,大唐齊齊哈爾碾子山項目11臺機組與美國2個項目的3臺機組在2011年度確認收入具有合理性。其中,大唐齊齊哈爾碾子山項目11臺機組2011年到達業主指定的安裝現場,由于客戶自身原因導致吊裝受阻,但客戶認為11臺機組可以視為已經完成吊裝并出具了相關說明;美國項目的3臺機組合同約定產品交貨方式為FOB(裝運港船上交貨),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11年交貨給客戶,客戶也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時間支付了相應款項。4.公司不存在從重處罰的情形,具備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對于2011年會計差錯自查自糾、主動披露和報告,積極配合調查,采取有效措施補救,成功兌付公司債券、完成重組,保障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曾在風電行業取得輝煌,目前面臨著重大過渡和轉折期,其穩定發展對于廣大投資者利益至關重要,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證監會認為:1.華銳風電提出的相關人員職務認定問題有相應事實證據支持,予以采納。2.華銳風電提出的稅金扣除問題,涉及到采用虛增利潤還是虛增凈利潤概念描述華銳風電虛增業績情況的問題,屬于表述問題,不影響實質認定。3.關于14臺機組收入確認問題,根據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披露的商品銷售收入確認和計量方法,公司關于收入確認的具體依據為同時滿足以下3項條件:(1)公司已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2)貨到現場后雙方已簽署設備驗收手續;(3)完成吊裝并取得雙方認可。經復核,華銳風電大唐齊齊哈爾碾子山項目涉及的11臺機組實際在2012年完成吊裝,公司在2013年取得業主說明認可吊裝完成,但2013年取得的業主說明不能作為公司在2011年確認收入的依據;美國項目涉及的3臺機組的 銷售合同中對風險轉移時點的約定,與國內項目的銷售合同或《合同法》關于風機風險轉移的約定并無實質差異,從收入確認的角度講國外項目與國內項目并無本質區別,華銳風電在2011年未完成上述14臺機組的吊裝情況下,偽造吊裝單確認收入不符合其一貫的會計政策。因華銳風電虛假信息披露行為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司法機關聘請的司法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在對華銳風電2011年相關財務數據進行核對時,發現證據表明證監會此前認定的華銳風電華能山東利津項目中的1臺機組實際在2011年完成了吊裝,公司可以在2011年度確認收入,經復核證監會對此予以認可并對相關數據進行了調整。4.華銳風電甫一上市,即進行有預謀、有策劃、系統性、有組織、大比例的財務舞弊,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華銳風電所稱自查自糾、主動報告和披露會計差錯,系韓俊良卸任后,公司編制2012年年報期間發現涉案問題后,才開展的行為;華銳風電提出的成功化解債務危機、完成重組,其穩定發展對于廣大投資者利益至關重要等申辯,屬案外、事后情況。 韓俊良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承認,其作為原華銳風電主要負責人,對涉案違法行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對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缺乏深入學習,愿意吸取教訓;同時以沒有任何個人利益和不良動機、發現問題后立即糾正和整改等理由,請求酌情減輕處罰。 證監會認為,韓俊良的涉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其請求減輕處罰的理由缺乏證據支持,不予采納。 陶剛、于建軍、劉征奇、汪曉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提出:1.他們在配合查處違法行為、主動消除及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方面,有突出立功表現。2.對于2011年度財務會計差錯事項不知情且未直接參與,不是華銳風電年報財務舞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3.對于2011年年報內容已盡到審慎注意,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證監會認為,陶剛、于建軍、劉征奇、汪曉所分管的部門直接參與華銳風電財務舞弊,根據其履職情況和任職能力,應當了解在韓俊良的安排下指示所分管的部門完成、配合相關財務工作是財務舞弊的流程或環節,證監會認定其為涉案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無不當。同時,審理也已經考慮了其配合調查、參與自查自糾等情況。 常運東、劉會、陸朝昌、王原、于國慶、張寧、張勇、趙魯平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提出:1.作為董事、獨立董事,從未參與或知悉本案所涉違法違規行為,對2011年年報作出書面確認意見不存在任何欺騙、隱瞞或誤導公眾的主觀過錯。
.在獲知有關會計差錯前,已盡自己所能地防范信息披露出現任何虛假、不實,切實做到了勤勉盡責。3.在獲知有關會計差錯后,及時要求公司予以披露,在公司自查自糾及監管機構調查中均予積極協調、配合。4.對于2011年年報內容已盡到審慎注意。5.陸朝昌在時任公司外部董事期間,未從公司領取任何薪金津貼,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不曾因會計差錯事項獲取任何利益。 證監會認為,常運東、劉會、陸朝昌、王原、于國慶作為董事,張寧、張勇、趙魯平作為獨立董事,均應對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實施必要的、有效的監督,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不知悉、未參與財務舞弊活動,或者曾對涉案財務數據提出過質疑,均非當然的免責理由。目前證據未顯示這些董事在防范、阻止或者揭露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財務舞弊與信息披露違法上盡到了必要、適當的注意。同時,審理時已經考慮了其有別于前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情況。 公司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方紅松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提出,其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及勤勉盡職要求不同于公司董事,未參與或知悉涉案違法行為,已經勤勉盡責,并積極配合調查。 證監會認為,方紅松作為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對公司信息披露事項承擔主要責任的人員之一。同時,審理時已經考慮了可以從輕處罰的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