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因海潤光伏信披違法被罰,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買入且未完全賣出海潤光伏股票(600401)的受損投資者有望索賠。
事件緣由:
2015年10月23日,*ST海潤發布公告稱: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者“海潤光伏”)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編號:蘇證調查通 字 1501 號)。201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5]5 號)。
該處罰決定書認定,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江蘇紫金電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 電子”)、公司原股東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潤管業”)、楊懷進 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2014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以下簡稱 《分配預告》)和《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 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以下簡稱《分配提案》)存在誤導性陳述。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上述處罰決定書,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買入且在此后買出或持有海潤光伏的受損投資者有望提起索賠。
特別聲明:鑒于法律觀點差異,每位法律從業人員對索賠期間等索賠信息或得出不同的結果,本文僅供參考,以法院最終認定為準。
律師簡介:
謝良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現為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證券訴訟專職律師,長期致力于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國內為數不多專業從事證券訴訟事務的律師之一。
近年,謝良律師代理諸多來自全國各地投資者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長春、鄭州、烏魯木齊等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辦理投資者與相關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為諸多投資者挽回了巨大經濟損失。
事件緣由:
2015年10月23日,*ST海潤發布公告稱: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者“海潤光伏”)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編號:蘇證調查通 字 1501 號)。201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5]5 號)。
該處罰決定書認定,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江蘇紫金電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 電子”)、公司原股東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潤管業”)、楊懷進 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2014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以下簡稱 《分配預告》)和《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 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以下簡稱《分配提案》)存在誤導性陳述。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上述處罰決定書,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買入且在此后買出或持有海潤光伏的受損投資者有望提起索賠。
特別聲明:鑒于法律觀點差異,每位法律從業人員對索賠期間等索賠信息或得出不同的結果,本文僅供參考,以法院最終認定為準。
律師簡介:
謝良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現為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證券訴訟專職律師,長期致力于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國內為數不多專業從事證券訴訟事務的律師之一。
近年,謝良律師代理諸多來自全國各地投資者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長春、鄭州、烏魯木齊等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辦理投資者與相關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為諸多投資者挽回了巨大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