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力推進我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和光伏制造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省政府《關于加快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4〕4號)和《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農村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應用財政扶持意見》(晉市政辦〔2015〕3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促進農村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應用財政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三條 專項資金支持和鼓勵全市范圍內農戶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拓展農民增收渠道,推動光伏產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專項資金扶持采用后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堅持政府引導、政策扶持、市場運作、農民受益的原則。
第二章 適用范圍和補貼標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用于補貼在全市范圍內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購置使用本地光伏產品且經電力部門驗收合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國家、省單獨立項予以專項補貼的項目,不在本辦法補貼范圍。具體包括以下兩類:
(一)農戶自建的家庭式光伏發電項目;
(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包括農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建設的與現代農業設施相結合的光伏發電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補貼包括光伏發電電量補貼和光伏項目建設安裝補貼。
光伏發電電量補貼標準:按0.2元/千瓦時給予補貼。
建設安裝補貼:自2015年6月26日之后新建的光伏發電項目,按建設裝機容量給予3元/瓦的一次性建設安裝補貼;對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已建成的光伏發電項目,按新建項目標準的50%補貼。
農戶自建的家庭式光伏發電項目,每戶建設安裝補貼的規模不超過10千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每個經營主體建設安裝補貼的規模最高不超過500千瓦。
第八條 本地光伏產品是指在晉城市范圍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使用在晉城市范圍內生產的硅片、光伏電池片組裝成的光伏電池板。
第九條 本地光伏產品生產企業須在晉城市科技局備案, 備案每年一次,未備案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列入補貼范圍。備案時需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身份證、環評批復、發改委備案(或核準)文件和能夠生產硅片、光伏電池片的主要設備的規格、產能清單及購置發票等。
第十條 除本地光伏產品外,其它光伏組件不予要求。
本地光伏產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光伏產品應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保證產品質量。本地光伏產品提供者應與用戶簽訂購銷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把五年內免費保修等質量要求列入其中。
本地光伏產品生產企業和安裝施工企業(人員)應本著安全第一的原則,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確保農村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運行安全。
使用本地光伏產品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前須向電力部門申請并取得電力部門審核通過。
第三章 申報要求、材料和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補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項目使用的光伏電池板須為本地光伏產品;
(二)項目須經電力部門驗收合格并運行正常;
(三)家庭式發電項目申報主體須為我市農業戶籍,且擁有所建項目場地產權,農戶須在戶籍所在地申報,不得跨越行政區域;
(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的項目,須與現代農業設施相結合,為農業產業化服務。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要求
新建項目首次申報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晉城市農村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
(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農戶需提供身份證、戶口本或戶籍證明復印件、場地所有權證明;
(三)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四)購入光伏發電板的稅務發票復印件,發票須標明購買光伏發電板的數量及單價;
(五)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
再次申請電量補貼只須提供《晉城市農村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和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審核要求
(一)申報時間
市科技局每半年組織一次項目資金補貼申報工作,具體申報事宜通過晉城在線、晉城科技信息網等相關媒體進行發布。2015年四季度對2013年1月1日——2015年6月25日建成的光伏發電項目進行申報,2016年一季度對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12月31日建成的光伏發電項目和已建成項目的發電量補貼進行申報,以后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后半年建成的光伏發電項目補貼進行申報,第三季度前兩個月對當年上半年建成的光伏發電項目補貼進行申報。
項目補貼資金由市科技局依據本地區光伏產品生產企業的年度實施計劃進行申報,市財政局預算安排,不足部分在下一個年度預算中補齊。
(二)申報審核程序
1、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人應在項目投產發電后,按規定時間向其所在縣(市、區)科技局提出申請。
2、各縣(市、區)科技局按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后上報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對通過初審的補貼項目進行復審,并將復審結果在相關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對公示存在異議的項目,市科技局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核查。按照核查結果,對符合補貼要求的列為下一次補貼對象,對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書面通知申報單位。
第四章 補貼資金的核定
第十四條 光伏發電電量補貼根據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實際發電量憑據確定補貼金額。
第十五條 建設安裝補貼根據項目的裝機容量,按標準確定補貼金額。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憑審核后的補貼資金申請表到所屬縣(市、區)財政局辦理資金補貼手續。
第五章 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的具體實施。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申請補助者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騙取補助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除追回已補助資金外,取消該單位或個人三年內享受財政補助的資格,并列入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黑名單”。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并接受審計、財政、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試行一年,試行期滿后修訂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