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發展改革委:
報來《關于請求批準貴州省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的請示》(黔發改價格[2015]1450號)收悉。經商國家能源局,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貴州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對《試點方案》有關內容進行適當修改,修改后的清稿見附件。
二、請按照批復的《試點方案》,抓緊組織開展改革試點各項工作,根據成本監審結果和預測成本等,盡快擬訂首個監管周期(2016-2018年)貴州電網輸配電準許收入及價格水平測算方案,報我委審核后實施。
三、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意義重大,情況復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和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我委報告。
附件:貴州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
附件
貴州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中央9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74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貴州省列入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的批復》(發改價格〔2015〕118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貴州電網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和原則
(一)目標
在貴州電網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形成符合電力行業經濟特性和貴州實際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 的原則,核定電網企業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水平,理順和完善輸配電價監管制度和監管方法,實現輸配電價監管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促進貴州電力市場化改革。
(二)原則
1.深化改革。輸配電價形成機制要與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電力體制改革相適應,有利于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
2.促進發展。輸配電價的制定應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保障電網安全運行,引導電網企業合理投資,促進電網健康發展。
3.強化監管。改革和規范電網企業運營模式,建立對電網企業成本的約束與激勵機制,促進電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效率。
4.公平負擔。輸配電價應逐步反映各類用戶、各電壓等級輸配電成本,明確各類用戶承擔或享受的交叉補貼水平,并妥善解決;利用價格信號引導用戶合理使用電力資源,促進電力事業和國民經濟的協調、健康發展。
5.積極穩妥。既要立足當前,又要著眼長遠;既要大膽創新,又要循序漸進。妥善處理好改革對相關各方的影響,促進改革順利實施。
二、輸配電價方案
(一)試點范圍為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州電網公司”)省內共用網絡輸配電服務的價格。
(二)核價基礎為貴州電網公司的輸配電資產和業務。
(三)輸配電價實行事前監管,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確定,監管周期為三年。
(四)輸配電價監管包括總收入監管和價格水平監管。總收入核定以準許成本和有效資產為基礎。價格水平分電壓等級核定,以各電壓等級輸配電的合理成本為基礎。
(五)總收入的核定方法為: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金。其中:
1、準許成本由折舊和運行維護費構成。折舊費是指電網企業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定價折舊率計提的費用。運行維護費是指維持電網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和其他費用。
準許成本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要按照電網企業歷史成本,未來年度的預測成本,并參考同類型企業先進成本標準等情況綜合核定。
(1)歷史成本。歷史成本指電網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主要以電網企業經審計(審核)的財務數據為基礎,按照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結論核定。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原則,按《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42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等成本監審有關規定核定輸配電定價成本。
(2)預測成本。預測成本指電網企業在下一監管周期內預計發生的成本,主要根據符合各級電力規劃的電網企業投資計劃及電網發展情況等確定。其中:
①折舊費。根據經審核的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等確定。
②運行維護費。根據經審核的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情況和成本監審核定的運行維護費水平,參考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等確定。其中:材料費、修理費參考電網經營企業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費率水平,以及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分別按照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和1.5%確定;職工薪酬參考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有權限的政府部門核定的歷史成本,統籌考慮定員人數變化、CPI增長率等因素確定;其他費用按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4%確定,同時首個監管周期費率要適當有所降低。
條件成熟后,運行維護費將在分項核定的基礎上,參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合理運行維護費率水平核定。對于超過合理運行維護費率部分不予列入準許成本。
2、準許收益等于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乘以加權平均資本收益率。
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是指由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為提供輸配電服務所必需的、允許獲取投資收益的輸配電資產,不包括應與電網企業分離的輔業、多經、三產資產及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等非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資產。具體項目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加權平均資本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財政部公布的10年期國債收益率加1-3個百分點的投資機會損失確定,投資機會損失參考電網企業及當地電力行業實際運營情況確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與電網企業實際融資結構和借款利率確定;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電網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確定。
3.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六)輸配電價總水平等于輸配電總準許收入除以總輸配電量。
(七)貴州電網公司輸配電價分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10(20)千伏、不滿1千伏六個電壓等級制定。貴州電網公司應逐步對各電壓等級的資產、費用、供輸售電量、線變損率等實行獨立核算、獨立計量。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價內稅金分別在各電壓等級上分攤。
(八)輸配電價的核定需考慮不同電壓等級或各類用戶交叉補貼問題。在核定輸配電價的同時,同步明確各電壓等級承擔(或者享受)的交叉補貼水平,以及工商業用戶承擔的交叉補貼水平,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戶享受的交叉補貼水平。在相關條件具備時,可在分電壓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負荷特性對輸配電成本的影響。
(九)核定的輸配電價總水平與現行電網實際購售價差相差較多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一定過渡期,逐步調整到位。
三、平衡賬戶
設立平衡賬戶。電網企業監管期內輸配電實際收入與準許收入之間的差額,通過設立平衡賬戶進行調節。多出部分進入平衡賬戶,不足部分由平衡賬戶彌補。
平衡賬戶設在貴州電網公司,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管理,專項用于平衡輸配電價結構和有關電價調整。
四、其它事項
(一)監管周期起始時間。第一個監管周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核價程序。電網企業須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后,經輸配電成本監審及對預測成本的評估分析,并充分聽取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后,在次年6月30日前公布本監管周期內電網企業各年的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水平。
(三)跟蹤監測。監管周期內每一個年度結束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測算該年度電網企業實際輸配電成本和收入,并與準許成本和準許收入進行分析比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持續監測電網企業的資產、成本、收入、服務等相關信息,并與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專家組成評估小組進行分析評估。國家能源局貴州監管辦依照職責開展輸配電價執行情況的監管,及時提出電價調整建議。
(四)電網的責任和義務。電網企業應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真實、充分的成本、投資等相關信息及證明材料;在提交監管周期預測電量、投資和成本等資料時,應包含預測的條件、依據、方法及結果等內容;每一個監管年度結束后,應提交預測數據與實際發生數的差異情況及原因分析等材料;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核定輸配電準許成本的需要,逐步改變現有成本費用的核算方式,由現行按成本屬性分類的方式改為按經濟活動(分生產成本、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等)的方式歸集成本,并進一步細化到按分電壓等級歸集成本。
(五)激勵和約束機制。電網企業通過加強管理,提高效率,使其運營成本低于準許成本,節約的成本可在企業與用戶之間進行分享。在一個監管周期內,如果電網實際成本低于核定的準許成本,則節約部分的50%留給企業,并在下一監管周期核價時予以適當考慮。電網企業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的,視情況降低加權平均資本收益率。
五、配套改革
(一)建立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后,積極推進發電側和銷售側電價市場化。鼓勵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把輸配電價與發電、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由用戶或市場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自愿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電網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的發電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補貼組成;未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繼續執行政府定價。
(二)輸配電價平衡賬戶盈虧超過當年輸配電準許收入的6%時,相應對執行政府定價電力用戶的銷售電價進行調整,具體由貴州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
(三)妥善解決貴州電網不同電壓等級、不同用戶類別銷售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在交叉補貼取消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標準,應包含交叉補貼的成本。
(四)省內相對獨立的地方電力公司電網在條件成熟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輸配電價。
報來《關于請求批準貴州省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的請示》(黔發改價格[2015]1450號)收悉。經商國家能源局,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貴州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對《試點方案》有關內容進行適當修改,修改后的清稿見附件。
二、請按照批復的《試點方案》,抓緊組織開展改革試點各項工作,根據成本監審結果和預測成本等,盡快擬訂首個監管周期(2016-2018年)貴州電網輸配電準許收入及價格水平測算方案,報我委審核后實施。
三、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意義重大,情況復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和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我委報告。
附件:貴州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0月11日
2015年10月11日
附件
貴州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中央9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74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貴州省列入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的批復》(發改價格〔2015〕118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貴州電網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和原則
(一)目標
在貴州電網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形成符合電力行業經濟特性和貴州實際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 的原則,核定電網企業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水平,理順和完善輸配電價監管制度和監管方法,實現輸配電價監管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促進貴州電力市場化改革。
(二)原則
1.深化改革。輸配電價形成機制要與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電力體制改革相適應,有利于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
2.促進發展。輸配電價的制定應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保障電網安全運行,引導電網企業合理投資,促進電網健康發展。
3.強化監管。改革和規范電網企業運營模式,建立對電網企業成本的約束與激勵機制,促進電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效率。
4.公平負擔。輸配電價應逐步反映各類用戶、各電壓等級輸配電成本,明確各類用戶承擔或享受的交叉補貼水平,并妥善解決;利用價格信號引導用戶合理使用電力資源,促進電力事業和國民經濟的協調、健康發展。
5.積極穩妥。既要立足當前,又要著眼長遠;既要大膽創新,又要循序漸進。妥善處理好改革對相關各方的影響,促進改革順利實施。
二、輸配電價方案
(一)試點范圍為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貴州電網公司”)省內共用網絡輸配電服務的價格。
(二)核價基礎為貴州電網公司的輸配電資產和業務。
(三)輸配電價實行事前監管,按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確定,監管周期為三年。
(四)輸配電價監管包括總收入監管和價格水平監管。總收入核定以準許成本和有效資產為基礎。價格水平分電壓等級核定,以各電壓等級輸配電的合理成本為基礎。
(五)總收入的核定方法為: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金。其中:
1、準許成本由折舊和運行維護費構成。折舊費是指電網企業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定價折舊率計提的費用。運行維護費是指維持電網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和其他費用。
準許成本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要按照電網企業歷史成本,未來年度的預測成本,并參考同類型企業先進成本標準等情況綜合核定。
(1)歷史成本。歷史成本指電網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主要以電網企業經審計(審核)的財務數據為基礎,按照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結論核定。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原則,按《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42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等成本監審有關規定核定輸配電定價成本。
(2)預測成本。預測成本指電網企業在下一監管周期內預計發生的成本,主要根據符合各級電力規劃的電網企業投資計劃及電網發展情況等確定。其中:
①折舊費。根據經審核的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等確定。
②運行維護費。根據經審核的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情況和成本監審核定的運行維護費水平,參考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等確定。其中:材料費、修理費參考電網經營企業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費率水平,以及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分別按照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和1.5%確定;職工薪酬參考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有權限的政府部門核定的歷史成本,統籌考慮定員人數變化、CPI增長率等因素確定;其他費用按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4%確定,同時首個監管周期費率要適當有所降低。
條件成熟后,運行維護費將在分項核定的基礎上,參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合理運行維護費率水平核定。對于超過合理運行維護費率部分不予列入準許成本。
2、準許收益等于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乘以加權平均資本收益率。
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是指由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為提供輸配電服務所必需的、允許獲取投資收益的輸配電資產,不包括應與電網企業分離的輔業、多經、三產資產及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等非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資產。具體項目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加權平均資本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財政部公布的10年期國債收益率加1-3個百分點的投資機會損失確定,投資機會損失參考電網企業及當地電力行業實際運營情況確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與電網企業實際融資結構和借款利率確定;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電網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確定。
3.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六)輸配電價總水平等于輸配電總準許收入除以總輸配電量。
(七)貴州電網公司輸配電價分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10(20)千伏、不滿1千伏六個電壓等級制定。貴州電網公司應逐步對各電壓等級的資產、費用、供輸售電量、線變損率等實行獨立核算、獨立計量。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價內稅金分別在各電壓等級上分攤。
(八)輸配電價的核定需考慮不同電壓等級或各類用戶交叉補貼問題。在核定輸配電價的同時,同步明確各電壓等級承擔(或者享受)的交叉補貼水平,以及工商業用戶承擔的交叉補貼水平,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戶享受的交叉補貼水平。在相關條件具備時,可在分電壓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負荷特性對輸配電成本的影響。
(九)核定的輸配電價總水平與現行電網實際購售價差相差較多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一定過渡期,逐步調整到位。
三、平衡賬戶
設立平衡賬戶。電網企業監管期內輸配電實際收入與準許收入之間的差額,通過設立平衡賬戶進行調節。多出部分進入平衡賬戶,不足部分由平衡賬戶彌補。
平衡賬戶設在貴州電網公司,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管理,專項用于平衡輸配電價結構和有關電價調整。
四、其它事項
(一)監管周期起始時間。第一個監管周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核價程序。電網企業須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后,經輸配電成本監審及對預測成本的評估分析,并充分聽取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后,在次年6月30日前公布本監管周期內電網企業各年的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水平。
(三)跟蹤監測。監管周期內每一個年度結束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測算該年度電網企業實際輸配電成本和收入,并與準許成本和準許收入進行分析比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持續監測電網企業的資產、成本、收入、服務等相關信息,并與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專家組成評估小組進行分析評估。國家能源局貴州監管辦依照職責開展輸配電價執行情況的監管,及時提出電價調整建議。
(四)電網的責任和義務。電網企業應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真實、充分的成本、投資等相關信息及證明材料;在提交監管周期預測電量、投資和成本等資料時,應包含預測的條件、依據、方法及結果等內容;每一個監管年度結束后,應提交預測數據與實際發生數的差異情況及原因分析等材料;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核定輸配電準許成本的需要,逐步改變現有成本費用的核算方式,由現行按成本屬性分類的方式改為按經濟活動(分生產成本、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等)的方式歸集成本,并進一步細化到按分電壓等級歸集成本。
(五)激勵和約束機制。電網企業通過加強管理,提高效率,使其運營成本低于準許成本,節約的成本可在企業與用戶之間進行分享。在一個監管周期內,如果電網實際成本低于核定的準許成本,則節約部分的50%留給企業,并在下一監管周期核價時予以適當考慮。電網企業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的,視情況降低加權平均資本收益率。
五、配套改革
(一)建立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后,積極推進發電側和銷售側電價市場化。鼓勵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把輸配電價與發電、售電價在形成機制上分開。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由用戶或市場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自愿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電網企業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的發電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補貼組成;未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繼續執行政府定價。
(二)輸配電價平衡賬戶盈虧超過當年輸配電準許收入的6%時,相應對執行政府定價電力用戶的銷售電價進行調整,具體由貴州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
(三)妥善解決貴州電網不同電壓等級、不同用戶類別銷售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在交叉補貼取消前,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標準,應包含交叉補貼的成本。
(四)省內相對獨立的地方電力公司電網在條件成熟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輸配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