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關于規范性文件實施評估的要求,市政府正對《泰州市建筑節能管理辦法》(泰政規〔2010〕10號)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請社會各界對該文件從執行效果、社會反映、存在的主要問題等方面,進行客觀的評價,特別是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能進行適當的分析和研判,為下一步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廢止或建立配套制度提供實踐依據。
您可在2015年9月10日前將相關意見通過郵寄信件、傳真或者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交。(通信地址: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聯系人:殷明,傳真:0523-86882153,電子郵箱:tzzqyj@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關于印發泰州市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10〕10號)
關于印發泰州市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的通知
(泰政規〔2010〕10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泰州市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江蘇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建筑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和節能運行管理過程中,通過采用節能技術和產品,執行建筑節能標準,降低建筑物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從事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建筑節能規劃,編制新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等專項規劃。
建筑節能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五條 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根據委托負責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筑節能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企業從事建筑節能項目所得,以列入國家稅收優惠目錄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建筑節能產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購置用于建筑節能專用設備的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七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扶持下列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
(一)新型節能墻體與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
(四)節能空調技術和產品;
(五)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六)集中供冷、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七)采暖、空調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八)建筑節能能耗檢測評估技術;
(九)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八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扶持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建筑節能的宣傳,以及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綠色建筑的推廣。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本市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用于建筑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協議分享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第九條 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十條 建筑的設計、施工、驗收,應當按照不低于50%的節能要求,嚴格執行有關建筑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建筑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和修建詳細規劃時,應當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風等方面,綜合考慮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的要求,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
對設計方案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降低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節能設計內容。
建設工程中應當選用經過認定備案的建筑節能材料及產品。使用的建筑材料、產品和設備,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節能材料和產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見證取樣檢測。
在建工程的建筑節能措施應當作為施工現場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現場出入口等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在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建筑節能內容,并向建設單位提供經節能專項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在其出具的審查意見書和審查合格證明中,單列建筑節能審查內容。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發放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所確定的建筑節能設計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在不降低原有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前提下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建筑節能施工技術規范,編制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方案,報建設單位批準后組織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和熱水供應系統以及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國家和省建筑節能標準、技術公告要求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施工能耗標準、綠色工地評價標準,組織文明施工。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施工過程中節水、節電等節能措施的應用,減輕對環境的影響。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建筑節能專項監理實施細則并實施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建筑節能標準、規范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查驗使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熱水供應系統和照明設備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編制建筑節能工程專項監督方案,并按照專項監督方案實施監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括建筑節能專項監督意見。
第十八條 建筑的墻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組織進行節能分項工程驗收,并在建設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
建筑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工作,建筑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在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合格后進行。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報告。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對未經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或建筑節能專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住宅,應當將所售商品房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和保溫工程保修期等建筑節能基本信息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三章 既有建筑節能
第二十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分類改造。
第二十一條 各市(區)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目標、范圍和要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在報請批準前,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本市對既有高耗能建筑逐步實行節能改造。
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既有高耗能建筑改造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既有高耗能建筑節能改造應當以公共建筑改造為重點,充分考慮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對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科學論證,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三條 各市(區)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第二十四條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優先采用門窗改造、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圍護結構的改造和供熱系統的改造,應當同步進行。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第二十五條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統、熱水供應系統、照明設備等應當優先采用太陽能、淺層地能和地熱水供暖、工業余熱、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并與建筑物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六條 新建賓館、酒店、商住樓等有熱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層以下住宅,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二十七條 鼓勵既有居住建筑和賓館、酒店、商住樓等有熱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進行節能改造時,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條 鼓勵江、河、湖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熱泵系統,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水資源費。
采用地源熱泵封閉循環技術,應當符合水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九條 鼓勵結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建設一體化太陽能光伏并網發電設施。對道路、公園、車站等公共設施,應當推廣使用太陽能光電照明系統。
鼓勵勘探開發地熱能資源。
鼓勵對建筑的屋頂、墻面等部位實施綠化。
鼓勵農村地區推廣沼氣等生物質能技術應用。
第五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三十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公共建筑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的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熱水供應等設施、設備進行監測、維護,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 對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高于20攝氏度。
第三十三條 建筑照明工程應當合理選擇照明標準、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型產品,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第三十四條 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的用能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并可將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市實行建筑工程建筑節能性能現場檢測制度。
建設工程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委托建筑節能檢測機構對建筑物的實際節能效果進行檢測。
從事建筑節能檢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業建設項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不適用本辦法,但鼓勵采用建筑節能措施。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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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關于印發泰州市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10〕10號)
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5年8月24日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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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規〔2010〕10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泰州市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江蘇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節能,是指在建筑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和節能運行管理過程中,通過采用節能技術和產品,執行建筑節能標準,降低建筑物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從事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建筑節能規劃,編制新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等專項規劃。
建筑節能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五條 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根據委托負責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筑節能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企業從事建筑節能項目所得,以列入國家稅收優惠目錄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建筑節能產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購置用于建筑節能專用設備的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七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扶持下列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
(一)新型節能墻體與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
(四)節能空調技術和產品;
(五)建筑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六)集中供冷、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七)采暖、空調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八)建筑節能能耗檢測評估技術;
(九)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八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扶持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建筑節能的宣傳,以及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綠色建筑的推廣。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本市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用于建筑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協議分享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第九條 對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十條 建筑的設計、施工、驗收,應當按照不低于50%的節能要求,嚴格執行有關建筑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建筑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和修建詳細規劃時,應當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風等方面,綜合考慮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的要求,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
對設計方案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降低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節能設計內容。
建設工程中應當選用經過認定備案的建筑節能材料及產品。使用的建筑材料、產品和設備,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節能材料和產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見證取樣檢測。
在建工程的建筑節能措施應當作為施工現場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現場出入口等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在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建筑節能內容,并向建設單位提供經節能專項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在其出具的審查意見書和審查合格證明中,單列建筑節能審查內容。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發放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所確定的建筑節能設計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在不降低原有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前提下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建筑節能施工技術規范,編制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方案,報建設單位批準后組織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和熱水供應系統以及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國家和省建筑節能標準、技術公告要求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施工能耗標準、綠色工地評價標準,組織文明施工。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施工過程中節水、節電等節能措施的應用,減輕對環境的影響。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建筑節能專項監理實施細則并實施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建筑節能標準、規范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查驗使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熱水供應系統和照明設備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編制建筑節能工程專項監督方案,并按照專項監督方案實施監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括建筑節能專項監督意見。
第十八條 建筑的墻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組織進行節能分項工程驗收,并在建設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
建筑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工作,建筑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在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合格后進行。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報告。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對未經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或建筑節能專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住宅,應當將所售商品房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和保溫工程保修期等建筑節能基本信息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三章 既有建筑節能
第二十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分類改造。
第二十一條 各市(區)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目標、范圍和要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在報請批準前,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本市對既有高耗能建筑逐步實行節能改造。
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既有高耗能建筑改造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既有高耗能建筑節能改造應當以公共建筑改造為重點,充分考慮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對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科學論證,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三條 各市(區)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第二十四條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優先采用門窗改造、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圍護結構的改造和供熱系統的改造,應當同步進行。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第二十五條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統、熱水供應系統、照明設備等應當優先采用太陽能、淺層地能和地熱水供暖、工業余熱、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并與建筑物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六條 新建賓館、酒店、商住樓等有熱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層以下住宅,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二十七條 鼓勵既有居住建筑和賓館、酒店、商住樓等有熱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進行節能改造時,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條 鼓勵江、河、湖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熱泵系統,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水資源費。
采用地源熱泵封閉循環技術,應當符合水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九條 鼓勵結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建設一體化太陽能光伏并網發電設施。對道路、公園、車站等公共設施,應當推廣使用太陽能光電照明系統。
鼓勵勘探開發地熱能資源。
鼓勵對建筑的屋頂、墻面等部位實施綠化。
鼓勵農村地區推廣沼氣等生物質能技術應用。
第五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三十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公共建筑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的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熱水供應等設施、設備進行監測、維護,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 對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高于20攝氏度。
第三十三條 建筑照明工程應當合理選擇照明標準、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型產品,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第三十四條 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的用能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并可將公共建筑的能源消耗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市實行建筑工程建筑節能性能現場檢測制度。
建設工程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委托建筑節能檢測機構對建筑物的實際節能效果進行檢測。
從事建筑節能檢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業建設項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不適用本辦法,但鼓勵采用建筑節能措施。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