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辦發〔2015〕108號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新能源產業用地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農牧廳,寧東管委會,寧夏農墾集團公司:
近年來,我區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發展迅猛,裝機規模不斷擴大,在推動能源結構調整、促進生態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新能源產業的發展,部分地方將新能源項目布局在引黃灌區的城鎮周邊和工業園區規劃范圍內,出現了用地面積過大、擠占耕地后備資源等問題,給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為貫徹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規范新能源產業用地,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限制新能源產業選址范圍
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的選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布局建設,鼓勵使用荒灘、荒漠等不適宜農業、生態及工業開發的土地,新能源產業的規劃建設不得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后備資源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區、銀川市濱河新區核心區及核心區邊界之外2公里范圍之內不得規劃建設新能源項目,引黃灌區農業發展用地區、揚黃灌溉受水區農業發展用地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區和自治區確定的耕地資源后備區不得規劃建設新能源項目,自治區和各市、縣(區)規劃的工業園區及工業后備發展區內不得安排建設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新能源項目。
二、禁止耕地流轉用于新能源產業建設
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各地人民政府要結合深化農村綜合改革,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平臺,重點做好土地流轉中的服務引導、風險防控、用途管制,既要落實好中央政策要求,也要尊重農民意愿,不搞強制流轉,堅決防止耕地“非糧化”,禁止“非農化”問題,禁止將耕地流轉用于新能源產業建設。要嚴格限制企業通過流轉、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設養殖圈棚、溫棚、開挖魚塘建設光伏電站項目。對利用設施農業用地發展漁光互補、農業科技大棚、畜牧業大棚光伏電站的,必須在列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年度指導規模或納入《寧夏創建國家新能源綜合示范區實施方案》的前提下,由光伏電站項目單位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或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設施農業大棚、其他農業設施或魚塘租賃使用合同建設光伏電站,但原設施農業土地用途和土地權屬不變。鼓勵在沙漠、荒灘等未利用地上建設設施農業發展光伏電站。
三、加強光伏電站規劃管理
各地在編制光伏電站開發規劃時,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等相銜接,按照集約化發展思路,統籌考慮太陽能資源、土地資源等條件,確保光伏電站布局科學合理。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利通區和青銅峽市是自治區沿黃經濟區重點發展區域,也是引黃灌區和揚黃灌區耕地保護核心區,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和相關市、縣(區)要采取切實措施保護這一區域的耕地資源,在編制光伏電站發展規劃時,統籌考慮農業、工業、新能源的發展需求,除符合自治區光伏電站項目投資管理的光伏電站外,嚴格控制光伏電站發展規模。固原市大部分地區屬限制開發的生態功能區,生態系統脆弱,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和相關市、縣(區)在編制光伏電站發展規劃時,統籌考慮生態保護與新能源發展,除符合自治區光伏電站項目投資管理的光伏電站外,嚴格控制光伏電站發展規模。中衛市、吳忠市紅寺堡區、同心縣、鹽池縣要結合發展需要,編制光伏電站發展規劃,鼓勵在沙漠、荒灘等未利用地規劃布局光伏發電站。
四、提高新能源產業用地效率
對符合光伏電站發展規劃且納入自治區年度指導規模的光伏電站項目,各地要及時辦理用地手續。對利用荒山、荒灘、沙漠等未利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各地要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安排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時予以傾斜。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嚴格控制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用地規模,縮小建設用地征收轉用范圍,在項目用地預審報批時,只將辦公用房、升壓站、廠區硬化道路等永久用地征收轉用為國有建設用地,電池組件列陣占地不再轉用為建設用地。對電池組件和陣列之間不改變原土地類型、不轉用為建設用地的土地,項目單位可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使用者協商補償后,以租賃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光伏電站占用農用地的,要優化電池組件布設方式,電池組件離地高度不得低于1.5米。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確定為25年,電池組件和列陣用地由項目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使用者可簽訂合同期限為25年的租賃或土地承包協議。在批準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土地批準機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產業規劃等具體情況,批復是否同意續期。新能源產業用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得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