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價局物、省能源局《關于對新能源發電項目實行電價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環資〔2015〕90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物價局、能源局,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各有關新能源發電企業:
為加大對我省新能源項目建設支持力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結合我省實際,決定對我省新能源發電項目實行電價補貼。具體通知如下:
一、補貼范圍。2015年年底前和“十三五”期間建成的風電、分布式光伏發電、光伏電站和沼氣發電項目。
二、補貼標準。2015年底前全部建成并網發電的項目,根據其上網電量,對采取特許經營權招標的風電場及未采取特許經營權招標的通山九宮山風電場每千瓦時補貼0.07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每千瓦時補貼0.25元,光伏電站項目每千瓦時補貼0.1元;沼氣發電項目每千瓦時補貼0.05元。以上補貼標準均含17%增值稅,電價補貼來源納入銷售電價疏導。2016年至2020年并網發電的項目,電價補貼標準根據補貼資金籌措和項目開發成本等情況另行確定。
三、補貼時間。電價補貼時間暫定5年,5年后視情況再行確定補貼政策。
四、補貼項目確認。項目建成投產且符合并網運行條件的,由各發電企業填寫湖北省新能源電價補貼申請表(附件1)及附件材料,向項目所在地市(州、林區)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補貼申請,市(州、林區)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后報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對地方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新能源電價補貼目錄并進行公示后,于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將目錄抄送省物價局。
五、補貼資金結算。電價補貼每半年結算一次。每年9月10日和次年3月10日前,省電力公司和納入補貼范圍的各發電企業需向省物價局報送《湖北省新能源發電項目業務統計報表》(附件2)及附件材料。省物價局在收到報送資料后下達補貼文件,省電力公司據此及時結算。
六、各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各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價格、補貼金額等資料,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各級價格和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能源發電上網電價執行情況和電價補貼結算情況的監管,做好上網電量及電價補貼的統計核查工作。
七、已上網發電項目的電價補貼時間從2015年4月20日起執行。此后新建項目電價補貼時間從并網發電之日起執行。
附件:1.《湖北省新能源電價補貼申請表》
2.《湖北省新能源發電項目業務統計報表》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物價局、能源局,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各有關新能源發電企業:
為加大對我省新能源項目建設支持力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結合我省實際,決定對我省新能源發電項目實行電價補貼。具體通知如下:
一、補貼范圍。2015年年底前和“十三五”期間建成的風電、分布式光伏發電、光伏電站和沼氣發電項目。
二、補貼標準。2015年底前全部建成并網發電的項目,根據其上網電量,對采取特許經營權招標的風電場及未采取特許經營權招標的通山九宮山風電場每千瓦時補貼0.07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每千瓦時補貼0.25元,光伏電站項目每千瓦時補貼0.1元;沼氣發電項目每千瓦時補貼0.05元。以上補貼標準均含17%增值稅,電價補貼來源納入銷售電價疏導。2016年至2020年并網發電的項目,電價補貼標準根據補貼資金籌措和項目開發成本等情況另行確定。
三、補貼時間。電價補貼時間暫定5年,5年后視情況再行確定補貼政策。
四、補貼項目確認。項目建成投產且符合并網運行條件的,由各發電企業填寫湖北省新能源電價補貼申請表(附件1)及附件材料,向項目所在地市(州、林區)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補貼申請,市(州、林區)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后報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對地方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新能源電價補貼目錄并進行公示后,于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將目錄抄送省物價局。
五、補貼資金結算。電價補貼每半年結算一次。每年9月10日和次年3月10日前,省電力公司和納入補貼范圍的各發電企業需向省物價局報送《湖北省新能源發電項目業務統計報表》(附件2)及附件材料。省物價局在收到報送資料后下達補貼文件,省電力公司據此及時結算。
六、各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各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價格、補貼金額等資料,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各級價格和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能源發電上網電價執行情況和電價補貼結算情況的監管,做好上網電量及電價補貼的統計核查工作。
七、已上網發電項目的電價補貼時間從2015年4月20日起執行。此后新建項目電價補貼時間從并網發電之日起執行。
附件:1.《湖北省新能源電價補貼申請表》
2.《湖北省新能源發電項目業務統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