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郊區、新榮區、左云縣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委、局、辦:
為了將大同采煤沉陷區國家先進技術光伏示范基地建成光伏新技術示范地、領跑技術實踐地、先進技術聚集地,進一步推動我市產業轉型、沉陷區綜合治理、貧困人口增收、生態保護,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市政府研究制訂了《大同采煤沉陷區國家先進技術光伏示范基地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5 年7 月6 日
2015 年7 月6 日
大同采煤沉陷區國家先進技術光伏示范基地
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國光伏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將大同采煤沉陷區國家先進技術光伏示范基地建成光伏新技術示范地、領跑技術實踐地、先進技術聚集地,有效解決土地資源利用、搬遷農民生活和能源結構調整問題,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山西大同采煤沉陷區建設國家先進技術光伏示范基地的復函》(國能新能【2015】222 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4】4 號),結合大同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山西大同采煤沉陷區指大同煤田開采影響范圍,包括大同市南郊區5 個鄉鎮(平旺、口泉、鴉兒崖鄉、高山、云岡鎮)、新榮區兩個鄉(西村鄉、上深澗鄉)、左云縣6 個鄉鎮(店灣鎮、水窯鄉、馬道頭鄉、張家場鄉、小京莊鄉、鵲兒山鎮),共計13 個鄉鎮、1687.8 平方公里。規劃從2015 年到2017年,用3 年時間建設300 萬千瓦先進技術光伏發電項目。其中:南郊區100 萬千瓦,左云縣120 萬千瓦,新榮區80 萬千瓦。2017年后繼續發展。
第三條基地建設“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基地建設統籌兼顧生態修復、造林綠化與相關產業發展。電站建設鼓勵高技術示范、矸石山治理、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等模式。鼓勵企業投資光伏下游配套產業以及運維檢測咨詢等服務業。
第二章主要技術標準
第四條基地全面執行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認監委《關于發揮市場作用促進光伏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意見》(國能新能【2015】194 號)“領跑者”計劃技術標準,多晶硅電池組件和單晶硅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不低于16.5%和17%。
第五條基地光伏電站首年系統效率不低于81%。當年太陽總輻射量不低于5464MJ/m2時,100MWp 容量光伏電站第一年發電量(關口上網電量)不少于15000 萬kWh,太陽能輻射量及電站裝機容量不同時,按比例類推。光伏電站系統效率的考核由信息管理系統所采集的數據進行檢驗。
第六條逆變器的最高轉換效率不低于99%;逆變器的中國效率不低于98.1%;集中式逆變器啟動電壓不高于480V。組串式逆變器啟動電壓不高于200V;逆變器的最高輸入電壓不低于1000V。
第三章基地公共基礎設施及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第七條光伏基地建設采用“電站——片區基礎設施——送出線路工程”模式,以片區為單元分年度實施。為滿足項目總體進度要求、保證前期工作協調統一、提高建設質量,基地110kV、220kV 匯集站以及連接線路、交通道路、供水供電等作為片區基礎設施由大同國投資本經營有限公司統一代建,費用由投資商按權屬和容量分攤。大同國投資本經營有限公司只收取不超過3%的項目管理費,不考慮利潤等其他收益。
第八條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政策、技術標準及國家光伏產業管理要求,建設基地信息管理系統,為光伏產業的有效開發與監管提供基礎。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納入基地公共基礎設施范圍統籌考慮。
第九條基地信息管理系統按照“一體化”設計原則,在統一的通信平臺上,配置一體化的計算機監控系統,實現對基地各類設備的監測。
第十條基地信息管理系統與各光伏子站之間采用統一的標準、接口和協議,通過各系統之間真正的互連互通,實現信息管理系統與各子站的信息互通。
第四章基地項目用地辦法
第十一條光伏項目建設用地征收范圍僅限于永久性設施用地,由生產區、生活區、場外永久性道路用地三部分組成。生產區用地包括升壓站、配電室、控制室和廠區內永久性道路用地;生活區用地包括辦公、住宿、食堂、活動場所、庫房等附屬設施用地。建設用地在依法辦理征收手續后以劃撥方式供地。
第十二條光伏電站發電場用地采用流轉方式有償使用,不改變土地性質。鑒于采煤沉陷區居民搬遷后土地閑置、生態植被脆弱現狀,充分發揮山西轉型綜改試驗區“先行先試”政策優勢,對光伏電站用地采用農光互補、林光互補模式,鼓勵流轉使用棄耕地和林木蓄積量低的林地,以光伏產業作為農林業發展的支撐,“一、二、三產”規模化立體發展。
第十三條林光互補模式以流轉使用的林地生態效益逐年顯著增加為前提,不改變林地用途,不影響灌木生長。具體做法是:抬高光伏列陣支架,最低點高度高于灌木1.2 米的平均高度,施工過程中嚴格按施工方案進行,加強施工現場監管,不得破壞現有植被,保證林地用途不改變(對少數生長過快過高的灌木適時進行修剪);在宜林地塊,企業在項目施工結束后,要在光伏列陣之間,種植適宜當地生長的灌木林,增加生態效益,美化場區建設,共建生態文明。為保證流轉林地的生態效果,林業生態工程建設標準由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光伏企業要將林業生態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項目竣工時由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林業生態驗收。光伏企業開工前須繳納林業生態恢復保證金,標準為3000 元/畝。林業生態工程達到標準要求后退還保證金。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用地執行當地工業用地價格。流轉用地租金指導價格為:林地年租金400 元/畝;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年租金350 元/畝;未利用地(含宜林地)年租金250 元/畝。年租金可在指導價格上下浮動,年租金鄉、村兩級統籌部分不得超過總額的20%。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一次性補償費用按照有關規定作價補償。
第十五條基地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含林地占補平衡指標)由市國土、林業部門協調,優先在全市范圍內統一平衡解決。
第十六條在現有稅收政策條件下,基地項目流轉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國家和省另有政策出臺時從其規定。
第五章項目投資主體選擇
第十七條投資商注冊資金在5 億元及以上。
第十八條投資商需持有運營一定規模的光伏電站(中國投資商可計入國外光伏業績,外國投資商應為國內業績);光伏行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單位,擬投資新技術、新模式示范的,可適當降低業績要求;山西省屬總資產超過1000 億元的能源企業可適當降低業績要求。
第十九條投資商必須在大同當地成立全資項目公司作為項目主體,負責光伏電站設計、建設、運營、維護。
第二十條投資商應承諾在25 年電站壽命結束之時,自行或委托其他機構拆除電站內所有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除當地政府認為可以不拆除的部分。
第二十一條投資商承諾除集團內部全資子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外,投資商在獲得開發權之日起至項目投入商業運行5年,期間不得進行股權轉讓,集團內部全資子公司的股權轉讓應得到大同市政府的許可。
第二十二條投資商承諾按照基地技術標準、質量與考核要求建設光伏電站。
第二十三條在滿足以上第十七——二十二條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競爭性比選方式擇優雙向選擇企業和項目。選優流程為:報名→評優→企業選擇項目→市政府批準并簽署開發協議。選優全程要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雙向選擇原則,要充分尊重企業的市場主體作用。選優工作在國家能源局批準實施方案20 天內完成,對于簽署開發協議的項目單位,即視為已獲得年度指標、可以開展前期工作。
第六章項目保障服務
第二十四條基地項目涉及的土地、規劃、環保、林業、水利、安監、電力接入等專業服務機構由基地辦組織采取打捆招標的方式與企業選優工作同步進行。項目單位入駐后與相關中標機構在中標價基礎上自主洽談確定服務方式,同步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條項目審批服務分備案與可研、專題報告及設計、施工準備、電力接入準備、并網與驗收五個階段。項目需通過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對技術方案的確認,以此作為前期工作的基礎。市基地建設領導組各成員單位要明確一名領導專門負責項目相關支持性文件的辦理,并與省對口部門進行溝通銜接。各相關部門采取聯合辦公的方式,集中推進審批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項目單位是項目實施責任主體,要將大同光伏基地項目列為本企業同期重點實施的項目,全力開展相關工作;項目所在縣(區)是項目推進責任主體,要將項目推進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切實解決影響項目落地的相關問題;各部門是相關業務手續服務責任主體,要圍繞本部門工作職責高效主動服務項目。各相關方面做到目標明確、分工明確,全力推進項目各項工作。市基地建設領導組按期召開調度會議,及時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遇到的問題,保證項目如期建成。
第七章項目驗收考核
第二十七條光伏電站建設完成后,應通過建設管理、電力、消防等部門的專項驗收。在此基礎上,應通過基地辦或其指定機構的綜合驗收,以確定投資商已經滿足光伏基地的技術標準要求。驗收程序包括:自驗收、各相關主管部門驗收、綜合驗收等。
第二十八條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將基地項目建設納入各相關縣區和部門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要對任務完成好的縣區、服務質量高的部門進行表彰,對項目前期推進快、建設進度快的項目給予獎勵。對于工作推進不力、服務差的縣區、部門要給予通報批評,對沒有將基地光伏項目列為本企業重點實施項目、不能按進度目標和質量要求完成工作的項目實施單位要進行調整。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大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