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財政局、地稅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地稅局:
近期,一些地區來文,要求對光伏發電耕地占用稅政策予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四、十三及十四條等規定,經研究,現就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單位和個人從事集中式地面并網光伏電站建設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無論永久占地還是租賃占地,均形成了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事實,應當征收耕地占用稅。但是,對于電站光伏板陣列之間沒有改變土地性質且保持原狀及原有農牧業功能的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二、設施農業光伏電站沒有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與上述光伏電站建設及運營直接相關的進場道路、逆變壓站、辦公樓等附屬設施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應當征收耕地占用稅。
四、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按照稅法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
五、集中式地面光伏電站,是指通過在地面集中安裝光伏板組成光伏陣列建設的光伏電站;設施農業光伏電站,是指利用設施農業溫室、大棚頂部空閑空間架設、安裝光伏板建設的光伏電站。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