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2015〕1359號
發布時間:2015年07月02日
發布時間:2015年07月02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運用經濟杠桿引導高耗能、高污染企業調整轉型、有序退出,改善空氣質量,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制定了《北京市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實施意見》及實施細則,經市政府批準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6月23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6月23日
北京市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加強價格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節能降耗、改善空氣質量,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差別電價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7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門《關于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等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978號)及本市相關規定,結合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有關要求,提出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實施意見。
一、差別電價的含義
差別電價主要是指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政策規定,對限制類、淘汰類裝置(含產品、設備、生產線、工藝、產能等,下同)及單位能耗超標的裝置或建筑所用電量,根據加價標準,向所屬單位征收高于普通電價的電費。
二、實施范圍
由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下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市實際,明確差別電價具體實施范圍。
(一)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的;
(二)列入國家《部分高耗能產業實行差別電價目錄》的;
(三)列入國家《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的;
(四)列入國家《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的;
(五)列入《北京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的;
(六)單位產品能耗、建筑能耗超過國家或本市頒布的限額標準的(地方標準嚴于國家標準時,使用地方標準);
(七)其他國家及本市相關文件規定的。
三、征收對象和加價標準
(一)征收對象:差別電價征收對象為列入國家和本市限制類、淘汰類目錄的企業或裝置,使用單位能耗超標裝置的企業以及單位能耗超標的建筑物業主或管理單位。
1.征收對象用電量能夠用市電力公司安裝的收費電表(按照國家計量標準)單獨計量的,僅對該對象用電量征收差別電價。
2.征收對象用電量不能單獨計量的,按照該單位全部用電量征收差別電價。
(二)加價標準:淘汰類裝置用電量每千瓦時加價0.5元,限制類裝置用電量每千瓦時加價0.2元。
對單位能耗(電耗)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上的裝置或建筑,比照淘汰類裝置電價加價標準執行;對單位能耗(電耗)超過限額標準一倍(含)以內的裝置或建筑,比照限制類裝置電價加價標準執行。
對于既屬于限制類、淘汰類裝置,裝置或建筑單位能耗又超限額的征收對象,加價標準按照上述標準分別疊加執行。
四、職責分工
(一)市發展改革委:制訂和調整差別電價加價標準,統籌完善差別電價政策。
(二)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差別電價實施范圍,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組織協調差別電價實施。
(三)市財政局:對差別電價增加的電費收入納入市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籌支出安排。
(四)各區縣政府:負責落實屬地責任,統籌推進轄區差別電價政策實施。
(五)市電力公司:代收差別電價電費,并上繳市級財政;監測執行差別電價的單位日常用電情況等。
五、實施程序
執行差別電價的單位名單(包括法人單位名稱、用電戶號、加價用電范圍、加價標準和加價起征日期等),由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市電力公司,并抄送市發展改革委。
市電力公司根據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的名單,按月及時足額收取差別電價電費。
有關執行差別電價的單位名單的提出、確定以及退出等具體程序由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六、電費征收
市電力公司對差別電價電費收入單獨立賬管理,并按月全額上繳市級財政,納入市級財政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七、實施時間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
1.北京市工業企業差別電價實施細則
2.北京市超能耗限額單位(產品)和使用淘汰類用能設備與生產工藝單位差別電價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