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了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從事光伏產業鏈相關業務的信息披露行為,深交所發布了《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從事光伏產業鏈相關業務(深證上{2015}329號)》。
據了解,該指引的發布引起了光伏業界的廣泛關注。幾位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的業內人士紛紛認為,其將有效規范光伏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迫使一些上市公司無法再以“專業性”為掩護,通過信息披露的“含糊其辭”等手段,達到某種目的。
與此同時,深交所針對光伏發布信披指引,也被不少業界人士視為行業利好。“除了佐證資本市場愈發關注光伏業發展外,指引還有效提高了光伏業的透明度,以及投資者的專業度。為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某光伏上市公司高管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光伏業受資本市場追捧
就光伏業的現狀,電陽國際創始人林玉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介紹,光伏組件轉化率每提升1%,系統成本便下降18%到20%。如今,多晶硅組件的轉化率已從開始時不到10%提升至15%以上,使光伏發電系統單瓦造價成本下降明顯。“不久前,我國臺灣一家CIGS(銅銦鎵硒)企業給我們的報價為0.8美元/瓦。”
“而在通過技術升級、管理溢價、規模效應實現的轉化率提升、成本下降基礎上,如今,光伏最主要的原材料——多晶硅價格已從2008年時的近400美元/千克回落到20美元/千克左右。這使得光伏系統成本下降到可大范圍商業推廣的水平。而商業的大范圍應用又進一步促進了系統成本的下降,使光伏發電逐步接近了平價上網的水平。”在林玉看來,發展光伏業將成為我國實現“203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例達到20%”目標的重要抓手。同時,在全球能源轉型的背景下,誰能更好更快地發展以光伏為代表的新能源產業,誰就能在未來全球地緣政治經濟格局中,占有更重要的位置。
可以想象,或許正是在這一背景下,資本市場對于光伏業的發展給予了更多的關注,而深交所發布針對光伏上市公司的信披指引也是表征之一。
根據指引,此番深交所除詳細框定了需按指引履行信披的光伏上市公司范圍外,還分別就光伏產業的不同技術路徑,以及制造業務和電站業務的信息披露進行了規范。
綜合來看,深交所要求,首先,針對光伏領域不同技術路線下產品未來的市場前景、發展趨勢、預期盈利等差異較大,明確應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少子壽命、轉換效率、衰減率等關鍵技術指標,同時按技術類別披露產品的銷售量、毛利率、產銷率等重要經營信息;其二,鑒于光伏產業受政策影響較大的特點,要求披露主要收入來源國、銷售量及收入,以及當地政策變化情況等;其三,進一步細化了光伏電站業務及其財務會計處理方式在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中的披露要求。
例如,就相關光伏產品,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披露多晶硅的少子壽命、生產綜合電耗、單位生產成本等;硅片的少子壽命、厚度、單位生產成本等;電池片的轉換效率、單位生產成本等;電池組件的轉換效率、1年和25年的衰減率、單位生產成本等;逆變器的轉換效率、單位生產成本等。在此基礎上,指引還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所銷售產品的關鍵技術指標時,應當詳細披露指標含義、指標變化情況及其反映的技術水平變化情況,并重點討論與分析指標變化的原因及其對公司當期和未來經營業績的影響情況。
指引還要求,在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時,上市公司應當同時按照按技術類別(如單晶硅、多晶硅、非晶硅薄膜、銅銦鎵硒薄膜、碲化鎘薄膜等)披露報告期內所銷售產品的銷售量、銷售收入、銷售毛利率;以及按技術類別披露報告期內所銷售產品的產能、產量、在建和計劃建設產能。而針對電池組件、逆變器等產品,則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主要收入來源國(銷售收入占同期營業收入10%以上)的國家名稱、銷售量、銷售收入、報告期內當地光伏行業政策或貿易政策發生的重大不利變化及其對公司當期和未來經營業績的影響情況(如有)。
規范電站開發運營信息披露
此外,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由于2014年,國家能源局下達光伏全年計劃裝機14GW的目標(其中分布式8GW,地面電站6GW);而在此基礎上,2015年,國家能源局又進一步下達全年計劃裝機17.8GW的目標(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發電將不限制建設規模)。受此影響,國內光伏應用市場大規模啟動,且由此催生了一類專門從事光伏電站開發、運營的公司。
而針對此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引更是以較大的篇幅進行了描述及規范,其要求,從事光伏電站業務的,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各電站項目的基本情況,至少包括電站規模及所在地;所采取的業務模式,包括工程總承包(EPC)、建設-轉讓(BT)、建設-運營-轉讓(BOT)、持有待售、持有運營等;電站項目的進展情況,包括已核準、已并網、已出售等;自產產品在電站項目的供應情況;不同業務模式下相關業務活動的會計處理方法,包括資產的分類依據和計量方法、收入的確認原則和計量方法等;持有待售、持有運營等模式下,已并網項目的并網電價及其承諾年限,已運營電站的發電量、并網電量、電費收入和營業利潤等;持有待售等模式下,已出售電站項目的規模、交易價格、交易產生的利潤以及未出售電站項目的風險提示等。
事實上,目前A股、港股乃至美股,都極少有就上文提及的“已運營電站的發電量”進行披露的光伏上市公司。
而港股公司——聯合光伏從2014年至今,一直堅持定期披露發電量。就在日前(7月7日),該公司才剛剛公布其及聯營公司2015年第二季度的發電量數據:總裝機容量為617兆瓦的20個光伏電站第二季度總發電量較今年第一季度環比顯著上升16%至229124兆瓦/時。此外,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上述電站在2015年上半年度總發電量達約426657兆瓦/時。
對于披露發電量,上述某光伏上市公司高管向記者表示,“(聯合光伏)此舉值得推崇,但除了發電量外,如深交所指引中額外提及的項目所在地、業務模式、風險提示等指標也非常關鍵,它們有助于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也遏制了一些上市公司寄望通過光伏電站發電量等來調節利潤的想法”。
據了解,該指引的發布引起了光伏業界的廣泛關注。幾位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的業內人士紛紛認為,其將有效規范光伏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迫使一些上市公司無法再以“專業性”為掩護,通過信息披露的“含糊其辭”等手段,達到某種目的。
與此同時,深交所針對光伏發布信披指引,也被不少業界人士視為行業利好。“除了佐證資本市場愈發關注光伏業發展外,指引還有效提高了光伏業的透明度,以及投資者的專業度。為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某光伏上市公司高管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光伏業受資本市場追捧
就光伏業的現狀,電陽國際創始人林玉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介紹,光伏組件轉化率每提升1%,系統成本便下降18%到20%。如今,多晶硅組件的轉化率已從開始時不到10%提升至15%以上,使光伏發電系統單瓦造價成本下降明顯。“不久前,我國臺灣一家CIGS(銅銦鎵硒)企業給我們的報價為0.8美元/瓦。”
“而在通過技術升級、管理溢價、規模效應實現的轉化率提升、成本下降基礎上,如今,光伏最主要的原材料——多晶硅價格已從2008年時的近400美元/千克回落到20美元/千克左右。這使得光伏系統成本下降到可大范圍商業推廣的水平。而商業的大范圍應用又進一步促進了系統成本的下降,使光伏發電逐步接近了平價上網的水平。”在林玉看來,發展光伏業將成為我國實現“203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例達到20%”目標的重要抓手。同時,在全球能源轉型的背景下,誰能更好更快地發展以光伏為代表的新能源產業,誰就能在未來全球地緣政治經濟格局中,占有更重要的位置。
可以想象,或許正是在這一背景下,資本市場對于光伏業的發展給予了更多的關注,而深交所發布針對光伏上市公司的信披指引也是表征之一。
根據指引,此番深交所除詳細框定了需按指引履行信披的光伏上市公司范圍外,還分別就光伏產業的不同技術路徑,以及制造業務和電站業務的信息披露進行了規范。
綜合來看,深交所要求,首先,針對光伏領域不同技術路線下產品未來的市場前景、發展趨勢、預期盈利等差異較大,明確應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少子壽命、轉換效率、衰減率等關鍵技術指標,同時按技術類別披露產品的銷售量、毛利率、產銷率等重要經營信息;其二,鑒于光伏產業受政策影響較大的特點,要求披露主要收入來源國、銷售量及收入,以及當地政策變化情況等;其三,進一步細化了光伏電站業務及其財務會計處理方式在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中的披露要求。
例如,就相關光伏產品,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披露多晶硅的少子壽命、生產綜合電耗、單位生產成本等;硅片的少子壽命、厚度、單位生產成本等;電池片的轉換效率、單位生產成本等;電池組件的轉換效率、1年和25年的衰減率、單位生產成本等;逆變器的轉換效率、單位生產成本等。在此基礎上,指引還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所銷售產品的關鍵技術指標時,應當詳細披露指標含義、指標變化情況及其反映的技術水平變化情況,并重點討論與分析指標變化的原因及其對公司當期和未來經營業績的影響情況。
指引還要求,在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時,上市公司應當同時按照按技術類別(如單晶硅、多晶硅、非晶硅薄膜、銅銦鎵硒薄膜、碲化鎘薄膜等)披露報告期內所銷售產品的銷售量、銷售收入、銷售毛利率;以及按技術類別披露報告期內所銷售產品的產能、產量、在建和計劃建設產能。而針對電池組件、逆變器等產品,則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主要收入來源國(銷售收入占同期營業收入10%以上)的國家名稱、銷售量、銷售收入、報告期內當地光伏行業政策或貿易政策發生的重大不利變化及其對公司當期和未來經營業績的影響情況(如有)。
規范電站開發運營信息披露
此外,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由于2014年,國家能源局下達光伏全年計劃裝機14GW的目標(其中分布式8GW,地面電站6GW);而在此基礎上,2015年,國家能源局又進一步下達全年計劃裝機17.8GW的目標(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發電將不限制建設規模)。受此影響,國內光伏應用市場大規模啟動,且由此催生了一類專門從事光伏電站開發、運營的公司。
而針對此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引更是以較大的篇幅進行了描述及規范,其要求,從事光伏電站業務的,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各電站項目的基本情況,至少包括電站規模及所在地;所采取的業務模式,包括工程總承包(EPC)、建設-轉讓(BT)、建設-運營-轉讓(BOT)、持有待售、持有運營等;電站項目的進展情況,包括已核準、已并網、已出售等;自產產品在電站項目的供應情況;不同業務模式下相關業務活動的會計處理方法,包括資產的分類依據和計量方法、收入的確認原則和計量方法等;持有待售、持有運營等模式下,已并網項目的并網電價及其承諾年限,已運營電站的發電量、并網電量、電費收入和營業利潤等;持有待售等模式下,已出售電站項目的規模、交易價格、交易產生的利潤以及未出售電站項目的風險提示等。
事實上,目前A股、港股乃至美股,都極少有就上文提及的“已運營電站的發電量”進行披露的光伏上市公司。
而港股公司——聯合光伏從2014年至今,一直堅持定期披露發電量。就在日前(7月7日),該公司才剛剛公布其及聯營公司2015年第二季度的發電量數據:總裝機容量為617兆瓦的20個光伏電站第二季度總發電量較今年第一季度環比顯著上升16%至229124兆瓦/時。此外,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上述電站在2015年上半年度總發電量達約426657兆瓦/時。
對于披露發電量,上述某光伏上市公司高管向記者表示,“(聯合光伏)此舉值得推崇,但除了發電量外,如深交所指引中額外提及的項目所在地、業務模式、風險提示等指標也非常關鍵,它們有助于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也遏制了一些上市公司寄望通過光伏電站發電量等來調節利潤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