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5年7月6日,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接到公司實際控制人林建華先生的通知,林建華先生于2015年7月6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統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況
2015年7月6日,林建華先生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統增持本公司股份65,000股,占公司已發行總股份的0.0162%。
本次增持前,林建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數量為85,500,000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已發行總股份的21.2687%;其控制的控股股東臨安福斯特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數量為226,290,000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已發行總股份的56.2910%。
本次增持后,林建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數量為85,565,000股, 占公司已發行總股份的21.2848%。
二、后續增持計劃
基于對公司未來持續穩定發展的信心,本著共同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社會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林建華先生不排除自本次增持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擇機增持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為符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
四、林建華先生承諾,在增持計劃實施期間及法定期限內不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的相關規定,持續關注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關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
2015年7月6日,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接到公司實際控制人林建華先生的通知,林建華先生于2015年7月6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統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況
2015年7月6日,林建華先生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統增持本公司股份65,000股,占公司已發行總股份的0.0162%。
本次增持前,林建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數量為85,500,000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已發行總股份的21.2687%;其控制的控股股東臨安福斯特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數量為226,290,000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已發行總股份的56.2910%。
本次增持后,林建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數量為85,565,000股, 占公司已發行總股份的21.2848%。
二、后續增持計劃
基于對公司未來持續穩定發展的信心,本著共同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社會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林建華先生不排除自本次增持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擇機增持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為符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
四、林建華先生承諾,在增持計劃實施期間及法定期限內不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的相關規定,持續關注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關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