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
一、中國和歐盟(以下稱“雙方”)認識到他們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這一人類面臨的重大挑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該挑戰的嚴重性需要雙方為了共同利益、在可持續的經濟社會發展框架下建設性地一起努力。
二、雙方將為了人類長遠福祉,有效地推動可持續的資源集約、綠色低碳、氣候適應型發展,同時雙方認識到,有力度的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將在本國、本區域和全球層面帶來保障能源安全、促進增長、增加就業、保障健康、推動創新、實現可持續發展等一系列協同效應。
三、雙方憶及2005年《中歐氣候變化聯合宣言》、2010年《中歐氣候變化對話與合作聯合聲明》、2013年《中歐合作2020戰略規劃》及其中關于可持續發展、氣候變化和環境保護的章節,并致力于在過去十年成功合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中歐氣候變化伙伴關系取得顯著進展。
四、雙方憶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條所載目標,并強調考慮到科學的要求,牢記將全球平均溫度升高控制在不超過工業革命前水平2℃以內,有必要立即加強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以確保公約從現在到2020年、直至2020年以后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
五、雙方致力于攜手努力推動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達成一項富有雄心、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加強公約的實施。協議應以公平為基礎,體現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考慮到各國不同國情。雙方重申,協議應在公約下并適用于所有締約方,特別是平衡處理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開發和轉讓、能力建設、行動和支持的透明度。
六、雙方注意到其各自宣布的到2030年的應對氣候變化強化行動,作為中國為一方、歐盟及其成員國為另一方實現公約第2條所規定目標而計劃做出的國家自主決定貢獻。雙方的自主貢獻與其他各方宣布的自主貢獻一起,構成實現全世界所必須的綠色低碳發展長期努力的重要步驟。雙方計劃繼續在公約下共同努力于未來提高力度。
七、雙方敦促發達國家為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發展中國家開展有力度的減緩和適應行動提供和動員強化資金支持,并認可其他國家的補充的支持。
八、雙方強調從現在到2020年加速落實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重要性。雙方重申發達國家所承諾的目標,即在有意義的減緩行動和實施透明度背景下,到2020年每年聯合動員1000億美元以滿足發展中國家的需要。
九、雙方同意:
(一)開展合作,在保持強勁經濟增長的同時發展低成本高效益的低碳經濟;
(二)提升氣候變化合作在中歐雙邊關系中的地位;
(三)進一步加強雙方向資源集約、綠色低碳、氣候適應型經濟和社會轉型的政策對話與務實合作;
(四)在上述背景下進一步加強各自分析能力,以探索高效管用的路徑和政策工具;
(五)以現有中歐碳排放交易能力建設合作項目為基礎并加以拓展,進一步加強碳市場方面的已有雙邊合作,并在今后幾年共同研究碳排放交易相關問題;
(六)建立中歐低碳城市伙伴關系,促進關于低碳和氣候適應型城市政策、規劃和最佳實踐的相互交流;
(七)推動關于國內減緩氣候變化政策措施的對話與合作,涉及能源供應、工業、建筑、交通及航空和海運活動等重點行業的節能和提高能效;
(八)加強氣候相關科學研究合作和技術創新合作,包括清潔和可再生能源、低碳技術及適應方案的開發和應用;
(九)認可在“中歐近零排放”倡議下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方面的成功合作,將研究繼續推進相關合作的方式;
(十)繼續開展造林方面的合作,以增強對大氣中二氧化碳的吸收;
(十一)強化中歐在公約及二十國集團、經濟大國能源與氣候論壇、蒙特利爾議定書、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海事組織等其他相關機制方面的氣候對話;
(十二)加強雙方關于氫氟碳化物國內政策和措施的對話與合作,同時與其他國家共同努力達成關于逐步削減氫氟碳化物生產和消費的多邊解決方案;
(十三)探索在雙邊及國際層面開展低碳和氣候適應型投資及能力建設合作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