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師事務所 樊榮 蘇婭楠 安筱可
隨著環境和能源問題的日益突出,我國對太陽能光伏發電的政策支持力度也不斷加大。自2005年頒布《可再生能源法》后,陸續出臺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規。在對國家層面法律、政策進行調研的基礎上,結合近期項目經驗,我們對光伏電站申請電價補貼的流程、審核及補貼標準等問題進行了如下梳理。
電價補貼政策概述
我國光伏電站主要分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兩類,法規及政策方面對兩類光伏電站申請電價補貼的流程、審核及補貼標準也不盡相同。
對于集中式光伏發電,我國根據各地太陽能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將全國分為三類太陽能資源區,三類資源區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0.9元,0.95元和1元(不排除地方為鼓勵光伏發電而制定高于標桿價的上網電價標準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高出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電網企業可就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申請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
對于分布式光伏電站,我國實行全電量補貼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含稅),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付給電網企業后由電網企業轉付給發電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中自用有余上網的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此外,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電量無需繳納隨電價征收的各類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統備用容量費和其他相關并網服務費。
申請電價補貼的流程
國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綜合考慮全國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各地區上一年度建設情況、電力市場條件及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該年的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例如,國家能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發布了《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將規定各地區新開工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的總規模,規模內的項目具備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資格。集中式光伏發電和分布式發電申請電價補貼的條件、流程具體如下:
集中式光伏發電
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申請補助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屬于《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的補助范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的補助范圍:1)電網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上網電價,或者根據法律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2)執行當地分類銷售電價,且由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3)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部分。);
2. 已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且已經過國家能源局審核確認;
3. 上網電價已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復。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地方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結算電費。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范圍內的并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補貼資金不再通過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而是由中央財政直接撥付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分布式發電
根據《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申請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 按照程序完成備案;
2. 項目建成投產,符合并網相關條件,并完成并網驗收等電網接入工作。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可向所在地電網企業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逐級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報送項目組織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補助目錄。中央財政按季向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所在省級財政部門預撥補貼資金。電網企業根據項目發電量和國家確定的補貼標準,按電費結算周期及時支付補貼資金。
典型地區的實踐操作
根據我們在光伏項目并購領域的項目經驗,特此挑選內蒙古、河北和遼寧三地落實光伏補貼政策的具體情況進行對比和說明。
內蒙古
內蒙古太陽能資源較為豐富,光伏項目的投資競爭相對激烈,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每年年末根據自治區下達的年度規模指標,編制下一年度本地區具備投產能力的項目建設實施方案,該方案中的太陽能電站必須是已備案并取得電網企業接入系統審查意見的項目。列入國家年度建設實施方案的太陽能電站備案項目,應在辦理完土地、環保、節能、安全、規劃、水土保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手續后盡快開工建設。建完投產的太陽能電站項目,自取得自治區能源局出具的項目竣工驗收復核意見后方可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補貼標準參照適用國家發布的光伏項目補貼標準。
河北
根據我們在河北省內的項目經驗,并結合我們與河北省能源局的溝通,河北省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的流程與內蒙古并不完全相同,光伏項目一般在被納入建設實施方案后才進行備案。備案后的項目應及時建設、投產并組織驗收,并將作為安排并網補貼計劃的重要依據。具體的補貼標準為:
1. 集中式光伏發電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桿上網電價銷售給電網企業,由電網企業申請電價補貼。對于2014年底前建成投產的光伏電站,其上網電價在國家確定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基礎上,按照每千瓦時補貼0.3元執行;2015年底前建成投產的補貼0.2元,2017年底前建成投產的補貼0.1元;自投產之日起執行3年;
2. 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全電量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對于自用有余上網部分,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補貼的具體發放時間一般為項目投產后,發放的數額一般會根據當地實際的光伏建設情況分批發放。
遼寧
遼寧省政府從2012年開始,設立了遼寧省太陽能光伏發電上網電價財政補貼資金,對省能源主管部門核準并網發電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給予電價補貼。申請電價補貼支持的項目應符合如下條件:
1. 應符合《遼寧省“十二五”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經國家批準的項目所在地區的產業發展規劃,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低碳經濟、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要求;
2. 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300千瓦(kWp);
3. 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具有保障項目長期運行的能力,發電系統運行期不少于20年;
4. 項目經省能源主管部門核準,按程序完成立項和系統集成、關鍵設備招標,并由當地電網企業出具同意接入電網意見;
5. 項目已經驗收后正式投產,并正常運行。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項目適用統一的電價補貼標準,即:2012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產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按0.3元/千瓦時標準給予電價補貼;2012年以后,補貼標準按照年均遞減10%的比例確定。根據我們與遼寧省發改委的溝通,遼寧省在“十三五”可能將適用全新的電價補貼政策,但新政策尚在制定過程中。
隨著環境和能源問題的日益突出,我國對太陽能光伏發電的政策支持力度也不斷加大。自2005年頒布《可再生能源法》后,陸續出臺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規。在對國家層面法律、政策進行調研的基礎上,結合近期項目經驗,我們對光伏電站申請電價補貼的流程、審核及補貼標準等問題進行了如下梳理。
電價補貼政策概述
我國光伏電站主要分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兩類,法規及政策方面對兩類光伏電站申請電價補貼的流程、審核及補貼標準也不盡相同。
對于集中式光伏發電,我國根據各地太陽能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將全國分為三類太陽能資源區,三類資源區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0.9元,0.95元和1元(不排除地方為鼓勵光伏發電而制定高于標桿價的上網電價標準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高出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電網企業可就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申請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
對于分布式光伏電站,我國實行全電量補貼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含稅),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付給電網企業后由電網企業轉付給發電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中自用有余上網的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此外,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電量無需繳納隨電價征收的各類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統備用容量費和其他相關并網服務費。
申請電價補貼的流程
國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綜合考慮全國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各地區上一年度建設情況、電力市場條件及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該年的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例如,國家能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發布了《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5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將規定各地區新開工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和分布式光伏電站的總規模,規模內的項目具備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資格。集中式光伏發電和分布式發電申請電價補貼的條件、流程具體如下:
集中式光伏發電
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申請補助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屬于《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的補助范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的補助范圍:1)電網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上網電價,或者根據法律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2)執行當地分類銷售電價,且由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3)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部分。);
2. 已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且已經過國家能源局審核確認;
3. 上網電價已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復。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地方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結算電費。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范圍內的并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補貼資金不再通過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而是由中央財政直接撥付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分布式發電
根據《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申請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 按照程序完成備案;
2. 項目建成投產,符合并網相關條件,并完成并網驗收等電網接入工作。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可向所在地電網企業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逐級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報送項目組織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補助目錄。中央財政按季向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所在省級財政部門預撥補貼資金。電網企業根據項目發電量和國家確定的補貼標準,按電費結算周期及時支付補貼資金。
典型地區的實踐操作
根據我們在光伏項目并購領域的項目經驗,特此挑選內蒙古、河北和遼寧三地落實光伏補貼政策的具體情況進行對比和說明。
內蒙古
內蒙古太陽能資源較為豐富,光伏項目的投資競爭相對激烈,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每年年末根據自治區下達的年度規模指標,編制下一年度本地區具備投產能力的項目建設實施方案,該方案中的太陽能電站必須是已備案并取得電網企業接入系統審查意見的項目。列入國家年度建設實施方案的太陽能電站備案項目,應在辦理完土地、環保、節能、安全、規劃、水土保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手續后盡快開工建設。建完投產的太陽能電站項目,自取得自治區能源局出具的項目竣工驗收復核意見后方可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補貼標準參照適用國家發布的光伏項目補貼標準。
河北
根據我們在河北省內的項目經驗,并結合我們與河北省能源局的溝通,河北省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的流程與內蒙古并不完全相同,光伏項目一般在被納入建設實施方案后才進行備案。備案后的項目應及時建設、投產并組織驗收,并將作為安排并網補貼計劃的重要依據。具體的補貼標準為:
1. 集中式光伏發電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桿上網電價銷售給電網企業,由電網企業申請電價補貼。對于2014年底前建成投產的光伏電站,其上網電價在國家確定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基礎上,按照每千瓦時補貼0.3元執行;2015年底前建成投產的補貼0.2元,2017年底前建成投產的補貼0.1元;自投產之日起執行3年;
2. 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全電量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對于自用有余上網部分,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補貼的具體發放時間一般為項目投產后,發放的數額一般會根據當地實際的光伏建設情況分批發放。
遼寧
遼寧省政府從2012年開始,設立了遼寧省太陽能光伏發電上網電價財政補貼資金,對省能源主管部門核準并網發電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給予電價補貼。申請電價補貼支持的項目應符合如下條件:
1. 應符合《遼寧省“十二五”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和經國家批準的項目所在地區的產業發展規劃,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低碳經濟、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要求;
2. 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300千瓦(kWp);
3. 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單位應具有保障項目長期運行的能力,發電系統運行期不少于20年;
4. 項目經省能源主管部門核準,按程序完成立項和系統集成、關鍵設備招標,并由當地電網企業出具同意接入電網意見;
5. 項目已經驗收后正式投產,并正常運行。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項目適用統一的電價補貼標準,即:2012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產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按0.3元/千瓦時標準給予電價補貼;2012年以后,補貼標準按照年均遞減10%的比例確定。根據我們與遼寧省發改委的溝通,遼寧省在“十三五”可能將適用全新的電價補貼政策,但新政策尚在制定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