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認監委下發國能新能【2015】194號《關于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的意見》。
一、發揮市場對技術進步的引導作用。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提高光伏產品市場準入標準,引導光伏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根據不同發展階段的光伏技術和產品,采取差別化的市場準入標準,支持先進技術產品擴大市場,加速淘汰技術落后產品,規范光伏發電技術和質量監督管理。逐步建立光伏產品市場準入標準的循環遞進機制,加速光伏發電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
二、嚴格執行光伏產品市場準入標準。
自本【2015】194號文件發布之日起,光伏發電項目新采購的光伏組件應滿足工業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相關產品技術指標要求。其中,多晶硅電池組件和單晶硅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15.5%和16%;高倍聚光光伏組件光電轉換效率不低于28%;硅基、銅銦鎵硒(CIGS)、碲化鎘(CdTe)及其他薄膜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8%、11%、11%和10%;
一、發揮市場對技術進步的引導作用。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提高光伏產品市場準入標準,引導光伏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根據不同發展階段的光伏技術和產品,采取差別化的市場準入標準,支持先進技術產品擴大市場,加速淘汰技術落后產品,規范光伏發電技術和質量監督管理。逐步建立光伏產品市場準入標準的循環遞進機制,加速光伏發電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
二、嚴格執行光伏產品市場準入標準。
自本【2015】194號文件發布之日起,光伏發電項目新采購的光伏組件應滿足工業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相關產品技術指標要求。其中,多晶硅電池組件和單晶硅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15.5%和16%;高倍聚光光伏組件光電轉換效率不低于28%;硅基、銅銦鎵硒(CIGS)、碲化鎘(CdTe)及其他薄膜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于8%、11%、11%和10%;
多晶硅、單晶硅和薄膜電池組件自光伏電站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率分別不高于2.5%、3%和5%,之后每年衰減率不高于0.7%,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率不高于20%。高倍聚光光伏組件自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率不高于2%,之后每年衰減率不高于0.5%,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率不高于10%。
批量生產的光伏組件必須通過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認證,且每塊單體組件產品實際功率與標稱功率的偏差不得高于2%。
上述指標將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文件提出:自本文件發布之日起,光伏發電項目新采購的光伏組件應滿足工業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相關產品技術指標要求。
三、實施“領跑者”計劃。
國家能源局每年安排專門的市場規模實施“領跑者”計劃,要求項目采用先進技術產品。2015年,“領跑者”先進技術產品應達到以下指標:多晶硅電池組件和單晶硅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達到16.5%和17%以上;高倍聚光光伏組件光電轉換效率達到30%以上;硅基、銅銦鎵硒、碲化鎘及其他薄膜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分別達到12%、13%、13%和12%以上。
“領跑者”計劃通過建設先進技術光伏發電示范基地、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等方式實施。國家能源局提出示范工程的主要技術進步指標、建設規范、運行管理及信息監測等要求。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性比選機制選擇技術能力和投資經營實力強的開發投資企業,企業通過市場機制選擇達到“領跑者”先進技術指標的產品。
四、發揮財政資金和政府采購支持光伏發電技術進步的作用。
國家支持的解決無電人口用電、偏遠地區缺電問題和光伏扶貧等公益性項目、國家援外項目、國家和各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各類光伏發電應用示范項目、各級地方政府使用財政資金支持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在各級政府機構建筑設施上安裝的光伏發電項目,優先采用“領跑者”先進技術產品。
此前,2015年1月8日發改委等八部門發布的《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據悉,自2015年起,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解決無電人口用電、偏遠地區缺電問題以及光伏扶貧等公益性項目,所采用的光伏產品應達到“領跑者”先進技術產品指標。各級地方政府使用財政資金支持的光伏發電項目,應采用“領跑者”先進技術產品指標。
五、加強光伏產品檢測認證。
加強光伏產品檢測認證能力建設,逐步提高光伏產品認證標準,提高光伏行業國際標準制定和國際互認能力。光伏組件生產企業應具備組件及其使用材料的產品試驗、例行檢驗所必須的檢測能力。企業生產的關鍵產品必須通過第三方檢測認證,并由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公布檢測認證結果。光伏組件生產企業在產品說明書中應明確多晶硅、電池片、玻璃、銀漿、EVA、背板等關鍵原輔材料的來源信息,確保進入市場的光伏產品必須是經過檢測認證且達標的產品。
六、加強工程產品質量管理。
光伏發電項目采用的光伏組件、逆變器及關鍵產品,須通過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認證且與認證送檢產品保持一致。各光伏發電開發投資企業應建立光伏發電關鍵設備的技術及質量管理制度,在產品招標采購、到貨驗收、竣工驗收環節,對光伏產品技術指標提出明確的要求。
七、加強技術監測和監督。
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認監委等部門定期組織有關單位對光伏市場產品開展技術質量檢查,重點檢查光伏產品關鍵技術性能和產品質量,完善技術質量管理政策,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對產品未達到市場準入標準的制造企業,予以公告。對國家組織實施的“領跑者”計劃項目,委托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進行全過程技術監測評價,在工程竣工驗收時重點檢查是否達到承諾的指標,在工程投產一年后進行后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
八、完善光伏發電運行信息監測體系。
行業技術支撐單位要按照行業管理有關要求,開展并網運行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信息統計工作。電網企業要建立和完善并網運行信息監測系統,監測項目輸出功率和發電量等數據,保持運行信息的連續性和完整性,配合開展光伏發電技術評價和質量檢查信息服務工作。項目單位應向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統報送光伏發電設施的基本信息,包括光伏組件類型、規格、額定功率、安裝方式、逆變器型號、系統最大輸出功率等。項目設施進行檢修和發生故障時,項目單位應按運行規程及時向電網企業通報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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