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發揮企業債券在促投資、穩增長中的積極作用,支持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融資,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文件精神,在加強市場監管、強化償債保障、嚴格防范風險的基礎上,更加有效地發揮企業債券的直接融資功能,科學設置發債條件,簡化發債審核審批程序,擴大企業債券融資規模,大力支持市場化運營、資產真實有效的企業以自身信用為基礎發行企業債券融資,支持企業加快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支持企業以各種形式參與基礎設施投資建設?,F通知如下:
一、鼓勵優質企業發債用于重點領域、重點項目融資
(一)對于債項信用等級為AAA級、或由資信狀況良好的擔保公司(主體評級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擔保、或使用有效資產進行抵質押擔保使債項級別達到AA+及以上的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七大類重大投資工程包、六大領域消費工程項目融資,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
(二)發行戰略性新興產業、養老產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城市停車場建設、創新創業示范基地建設、電網改造等重點領域專項債券,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
二、支持縣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融資
(三)縣域企業發行用于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建設的優質企業債和專項債券(見(一)、(二)),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
三、科學設置企業債券發行條件
(四)將城投類企業和一般生產經營類企業需提供擔保措施的資產負債率要求分別放寬至65%和75%;主體評級AA+的,相應資產負債率要求放寬至70%和80%;主體評級AAA的,相應資產負債率要求進一步放寬至75%和85%。
(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可按照“凈利潤”和“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孰高者測算凈利潤指標。
(六)將債券募集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放寬至不超過70%。
四、合理確定和把握區域經濟和債券風險跡象預警線
(七)符合國發[2014]43號文件精神,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企業發行債券,不與地方政府債務率和地方財政公共預算收入掛鉤。
(八)將本區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等余額一般不超過上年度GDP8%的預警線提高到12%。
五、簡化企業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程序
(九)在償債保障措施完善、不影響債券信用級別的情況下,發債企業如需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用于其他符合國家鼓勵方向的項目建設,應發布公告說明相關情況。自發布變更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如單獨或合計持有未償還債券本金總額10%及以上的債券持有人(以公告日為債權登記日)向債權代理人提出書面異議,則需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對變更事項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后中央企業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企業報省級(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后實施變更。如沒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債券持有人提出書面異議,則發債企業直接向相應部門備案后實施變更。
六、鼓勵企業發債用于特許經營等PPP項目建設
(十)鼓勵一般生產經營類企業和實體化運營的城投企業通過發行一般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可續期債券等,用于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特許經營等PPP項目建設。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5年5月25日
為進一步發揮企業債券在促投資、穩增長中的積極作用,支持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融資,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文件精神,在加強市場監管、強化償債保障、嚴格防范風險的基礎上,更加有效地發揮企業債券的直接融資功能,科學設置發債條件,簡化發債審核審批程序,擴大企業債券融資規模,大力支持市場化運營、資產真實有效的企業以自身信用為基礎發行企業債券融資,支持企業加快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支持企業以各種形式參與基礎設施投資建設?,F通知如下:
一、鼓勵優質企業發債用于重點領域、重點項目融資
(一)對于債項信用等級為AAA級、或由資信狀況良好的擔保公司(主體評級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擔保、或使用有效資產進行抵質押擔保使債項級別達到AA+及以上的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七大類重大投資工程包、六大領域消費工程項目融資,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
(二)發行戰略性新興產業、養老產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城市停車場建設、創新創業示范基地建設、電網改造等重點領域專項債券,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
二、支持縣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融資
(三)縣域企業發行用于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建設的優質企業債和專項債券(見(一)、(二)),不受發債企業數量指標的限制。
三、科學設置企業債券發行條件
(四)將城投類企業和一般生產經營類企業需提供擔保措施的資產負債率要求分別放寬至65%和75%;主體評級AA+的,相應資產負債率要求放寬至70%和80%;主體評級AAA的,相應資產負債率要求進一步放寬至75%和85%。
(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可按照“凈利潤”和“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孰高者測算凈利潤指標。
(六)將債券募集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放寬至不超過70%。
四、合理確定和把握區域經濟和債券風險跡象預警線
(七)符合國發[2014]43號文件精神,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企業發行債券,不與地方政府債務率和地方財政公共預算收入掛鉤。
(八)將本區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等余額一般不超過上年度GDP8%的預警線提高到12%。
五、簡化企業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程序
(九)在償債保障措施完善、不影響債券信用級別的情況下,發債企業如需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用于其他符合國家鼓勵方向的項目建設,應發布公告說明相關情況。自發布變更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如單獨或合計持有未償還債券本金總額10%及以上的債券持有人(以公告日為債權登記日)向債權代理人提出書面異議,則需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對變更事項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后中央企業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企業報省級(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后實施變更。如沒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債券持有人提出書面異議,則發債企業直接向相應部門備案后實施變更。
六、鼓勵企業發債用于特許經營等PPP項目建設
(十)鼓勵一般生產經營類企業和實體化運營的城投企業通過發行一般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可續期債券等,用于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特許經營等PPP項目建設。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