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
監管公告
2015年第9號
(總第26號)
分布式發電并網收購及補貼落實情況
駐點河北監管報告
二〇一五年四月
監管公告
2015年第9號
(總第26號)
分布式發電并網收購及補貼落實情況
駐點河北監管報告
二〇一五年四月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2014年下半年重點專項監管工作計劃的通知》(國能監管〔2014〕346號)要求,2014年9月至11月,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了分布式發電(主要是光伏)并網收購及補貼落實情況駐點河北專項監管工作。根據監管情況,形成本報告。
一、基本情況
總體上看,河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收購及補貼落實執行情況較好,光伏產業發展態勢良好。河北省出臺了《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與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銜接落實工作的通知》(冀政辦〔2013〕17號)和《河北省關于支持光伏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冀政〔2013〕83號),取消了10千伏及以下、單點接入6兆瓦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行政審批,其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審批權下放到各設區市和定州、辛集市,并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河北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也出臺了一系列支持光伏產業發展的政策,積極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同時,河北省制定了《分布式光伏應用重點示范村實施方案》和《百村(萬戶)光伏惠農示范工程實施意見》,目前已選擇2個村總規模1兆瓦進行試點,預計年底前全部并網投產,2015年將在具備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河北省2家省級電網公司(河北省電力公司、冀北電力有限公司)認真落實國家和地方關于光伏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規章和制度,印制《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宣傳手冊》,宣傳并網流程和主要要求,基本消除了并網技術障礙,電量收購、電費結算、補貼落實比較及時。有關企業和自然人自覺執行并網接入和電價、電費、補貼等政策,投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積極性日益提高。截至2014年9月底,河北省已并網分布式發電項目155戶、裝機容量8.14萬千瓦,在建分布式發電項目104戶,裝機容量21.95萬千瓦(詳見附表)。
二、存在問題
河北省在分布式發電政策執行中還存在規劃指標落實慢、并網管理不規范、財稅政策執行不到位等實際問題,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市場有關各方參與分布式發電的積極性,影響了分布式發電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
(一)分布式發電規劃指標落實緩慢
2014年2月,國家能源局下達的河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為60萬千瓦。河北省發展改革委于2014年9月以冀發改能源〔2014〕1258號向各地市下達了年度建設計劃,共安排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39個,總裝機容量70.64萬千瓦。其中,地方企業獲得項目30個,容量55.24萬千瓦,占比78.20%;中央企業獲得項目9個,容量15.40萬千瓦,占比21.80%。截至2014年9月底,在建項目14個,裝機容量24.86萬千瓦,占比35.19%,其余項目仍處于并網咨詢和接入系統方案編制階段。總體來說,河北省下達分布式光伏建設計劃的時間較晚,分布式發電規劃指標落實進展較慢。檢查中還發現,廊坊等4個地市備案程序及規定仍不夠完善,導致部分光伏發電企業備案受阻,項目備案管理工作亟待規范。此外,由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報裝免費,部分投資者報裝后項目建設嚴重滯后,甚至不再建設,但投資者并未及時撤銷報裝申請,不僅浪費了電網企業的人力物力,擠占了變電容量,也影響了分布式光伏規劃指標的落實。如保定市,截至2014年8月底,報裝的56戶分布式光伏項目中,就有24戶尚未報驗,占比達43%。
(二)并網接入管理工作不規范
《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能源〔2013〕1381號)第十七條規定,“電網企業應制定分布式發電并網工作流程,以城市或縣為單位設立并公布接受分布式發電投資人申報的地點及聯系方式,提高服務效率,保證無障礙接入”。河北省2家省級電網企業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及國家電網公司相關規定和要求制定了并網接入管理實施細則,但個別供電企業還存在業務表單填寫不夠及時、并網檔案管理工作不夠規范等問題。如石家莊市新華區北新街174號4千瓦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網資料,存在項目驗收后沒有明確驗收意見、驗收人員未簽名、驗收時間不符合實際等問題。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和投資者反映,目前分布式光伏發電接網還存在報裝申請環節較多、時間較長,并網接入意見設計不夠科學,接入成本較高等問題。如河北省已經取消10千伏及以下、單點接入6兆瓦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行政審批,不再出具備案證明。但部分供電企業認為,對10千伏及以下、單點接入6兆瓦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需要能源主管部門部門出具備案證明,造成很多企業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無法順利辦理接網手續。
(三)財稅政策執行仍存在一定問題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32號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 但電網企業反映,財政及稅務管理部門尚未明確對代開普通發票用戶執行的補助標準,同時基層稅務機關尚未收到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電網企業可代開發票的文件,因此河北省2家省級電網公司及下屬供電企業暫無法執行為自然人光伏發電項目代開普通發票的規定。而且,對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電量補貼,電網企業按扣除17%增值稅后的標準(0.359元/千瓦時)進行結算,上網電量按扣除17%的增值稅的上網電價(0.351元/千瓦時)進行結算。投資者反映,電網企業按照17%的增值稅進行扣稅,導致項目收益有所下降。
三、監管意見
(一)電網企業要嚴格接網工作規范,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分布式發電企業(含自然人項目)要確保項目安全經濟運行,不斷提高運行管理水平
一是進一步優化接網流程。河北省各級電網企業要繼續完善分布式發電項目的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工作流程,簡化并網審核的前置條件,及時做好并網前期工作,代為備案并定期匯總項目信息報送市發展改革委。盡量縮減對分布式發電并網運行和電網安全沒有影響的申請材料,加快接網辦理工作。二是嚴格落實接網工作規范。各級電網企業尤其是基層供電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時限、規定程序、規定內容開展接網工作,確保措施落實到位,為分布式發電項目接網創造良好條件。三是明確接網方案有效期。河北省電力公司和冀北電力有限公司要充分利用電網資源,考慮配電網架可能發生的變化,對分布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有效期作出明確規定,對自然人開發的分布式發電項目,其接入系統方案有效期為6個月;企業法人開發的分布式發電項目,其接入系統方案有效期為9個月,超過期限應重新辦理申請接網手續。四是確保分布式發電項目安全運行。分布式發電項目投資方、場地提供方要在能源管理合同中明確界定各自的安全責任,嚴格按電網企業要求,做好設備運行維護工作。負責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接網工程的單位,需取得相應資質。
(二)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應因地制宜,結合實際出臺促進分布式光伏發展的配套政策,明晰項目申請、建設、并網流程以及補貼、考核、監管等配套措施
一是明確流程,簡化項目備案管理。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合理規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布局,確定建設時序,進一步細化并公布項目備案程序和要求,抓緊完善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對項目備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銷、變更條件和流程等做出明確規定,制定包括項目計劃、申請、備案(核準)、開工建設、投產等各環節全過程的管理流程圖,促進陽光備案,切實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及時為分布式發電項目辦理備案手續。二是制定資質標準,加強項目指標管理。為避免出現一哄而上搶項目及市場投機行為,破壞投資開發秩序,各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明確項目申請方的資質標準要求,建立負面清單,進一步明確開工時限、建設周期和處罰措施,未如期開工建設的,要及時收回項目指標。更好地發揮市場作用引導投資,盡快落實國家提出的年度指導性規劃指標,在每年的一季度內將年度規劃指標落實到項目。禁止地方政府在分配光伏規劃指標時搭配不合理的項目或投資要求,對違法違規轉讓項目或股權的,依法依規實施處罰。
(三)建議中央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財政稅收、價格補貼等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進一步明確財稅政策。建議財稅部門明確分布式發電補貼不再扣稅;由電網企業代開發票的,統一明確上網電量電費稅率標準和電網企業進項稅額抵扣標準,并進一步完善細化補貼資金撥付機制。明確自供區的分布式發電項目投資者直接向所在地(縣)財政部門登記,由地(縣)財政部門匯總到省級財政部門,以解決其補貼問題,確保政策“一視同仁”。二是完善價格補貼政策。建議價格主管部門合理控制、適時調整價格補貼標準,既要加大政府資金支持力度,也要培育市場意識,積極引導并規范民間資本進入分布式發電項目,形成多元發展態勢。考慮將大規模分布式發電并網引起的電網投資納入輸、配電價統一考慮,為分布式發電順利并網創造條件。
(四)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落實“規劃、政策、規則、監管”四位一體能源管理新機制,加大監管力度,確保政策落地
一是進一步健全全程閉環監管工作機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對分布式發電項目規劃、計劃、申請、備案(核準)、開工建設、并網投產等各環節的進展情況以及合同備案、電價執行、電費補貼結算等情況進行持續跟蹤,及時發現問題和困難并提出解決措施,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促進規劃、計劃和政策的有效實施,確保分布式發電項目能夠落得實、管得住。二是加強政策指導,加強項目后續評估。國家能源局有關司局和派出機構指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盡快適應職能轉變、簡政放權的要求,正確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但是要避免直接干預企業的市場行為。要加強對光伏項目(尤其是光伏示范區、示范項目)的后續評估,評價項目成效。三是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監管機構要善于借助行業協會、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力量,加強行業自律,強調社會監督,共同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切實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