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專項資金扶持專項應用,金融體系和財稅扶持和環節費用減免。財政部建立專項基金和基金管理辦公室。專項基金可由可再生電力小組管理、運用,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審批和監督。基金使用范圍首推光明工程和村村通電工程,其次是軍隊、邊遠地區等常規電力無法到達的地方。將“十一五”和中長期光伏發展規劃的扶持基金詳細分批進行落實。日本政府就是如此成功推廣光伏并網和應用的。
光伏電站建設可以享受貼息貸款政策,或者抵押貸款。制造光伏發電設備的企業和使用企業的有關光伏發電設備,各項稅收部分減免,至多按照小水電6%收稅。
電力并網設計單位到工程完工的各個環節,實行優惠服務。為鼓勵其行為,完成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并網工程業務后,優先參與其他工程業務。
5.加快制定和完善光和強制實施《光伏建筑一體化實施條例》,和配套設施、設備的技術標準。鼓勵我國的研究機構和有條件的企業積極參與國家標準的制定;統一和完善各類光伏產品的質量標準,并逐步與國際接軌;建設我國完整的、高水平的光伏產品技術質量檢測中心;以此來加強我國光伏產業的未來市場競爭力。
建設部門可以規定社會和商業建筑物必須的節能標準和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報批的建筑工程有明確的可再生能源應用的比例,并形成法規。作為鼓勵,可以對其綠色電力使用予以傾斜,比如優先按照普通電力價格使用,差額由電網損耗補貼。
加快制定配套設施、設備,如控制器、逆變器等的并網設備設施的技術標準。
6.修訂電力上網條例《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或者專門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條例,100千瓦以下的光伏并網不需要任何程序申請和批復;而100-500千瓦的也只需備案即可,無需申請和批復,也不需要電工技術人員值守。日本成立可再生能源專業委員會,1990年修訂電力上網條例就是如此。希臘等國也是如此。
7.在光伏發電并網技術標準的前提下,出臺切實可行、簡單易操作的光伏并網技術規范和實施手冊。由政府和國家電力公司牽頭,組織標準化機構、行業協會、光伏企業、配套設備企業等共同編制光伏并網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實施手冊 。例如,日本1990年發布光伏并網工程技術方針Technical Guideline ( Grid Connect )。
8.國家可牽頭建立光伏研究院和培養專業光伏隊伍和服務體系,促進光伏產業發展與市場推廣。尚德正在籌組尚德電力光伏研究院,培養一支光伏等專業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的專家和專業隊伍。尚德支持政府建立國家光伏研究院、實驗室、測試中心。這也是美國、日本、德國、以色列經驗。
9.通過扶持光伏新技術研發,產業化和配套設備設施,如控制器、逆變器等,降低整體光伏并網系統成本,進而加快光伏并網電站成本的降低和應用推廣。
10.通過扶持上游高純度硅原材料產,降低光伏電池成本,進而加快光伏并網電站成本的降低和應用推廣。1)首先應當由政府牽頭加快制定我國多晶硅產業發展規劃;設立多晶硅關鍵技術研究的專項經費;制定如:在資金、稅收、電價等多方面的優惠扶持政策;2)在技術方面應采取自主研發和技術引進并舉的方式,也可聯合國內研究機構共同攻關;3)建議選擇電力供應充足且價格較低、水資源相對豐富、氫氣和氯氣輸送便利、副產品能就近消化并且避開人口稠密區的地方;采取以政府為主導,多元投資,聯合有條件的上下游產業鏈,多方共同參與、共擔風險的方式;以較高的水平在我國進行多晶硅技術及產業化示范項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