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日,漢能控股集團向《中國企業家》雜志發出律師函,要求《中國企業家》就此前針對漢能的失實報道公開道歉、消除影響,并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漢能董事局主席李河君、漢能控股集團、漢能薄膜發電集團有限公司已經委托北京市銘基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國華向《中國企業家》雜志社發出律師函,要求后者終止損害李河君、漢能控股集團和漢能薄膜發電商業信譽的行為。
律師函稱,《中國企業家》雜志此前針對漢能的報道屬于“故意虛構、捏造、歪曲事實,同時加以毫無事實依據的負面分析、評價、渲染”,并對上述委托人使用污蔑性詞語,損害了其商業信譽。
律師函稱,李河君是知名社會公眾人物,漢能控股集團是全球規模最大的薄膜太陽能公司,而漢能薄膜發電集團則是香港上市公司,上述無端歪曲的報道會引起對李河君和公司商譽的負面判斷,造成投資者、客戶、相關社會公眾誤讀,傷害程度和影響范圍難以估量。
律師函要求《中國企業家》雜志社立刻將相關文章從其官方網站撤下,在其官網以及另外三家互聯網門戶網站登載道歉聲明,消除影響。同時保留對《中國企業家》雜志及相關人員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4月13日,《中國企業家》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題為“李河君連環賭局”的頭條文章。漢能控股集團4月14日發布聲明指出,該報道存在15處失實,該雜志記者對太陽能行業和漢能情況缺乏基本常識和了解,其采寫內容肆意歪曲事實,誤導輿論,對漢能的業務造成了嚴重影響。漢能將追究該雜志的法律責任。
附:
漢能控股集團針對《中國企業家》雜志失實報道的嚴正聲明
漢能控股集團(以下簡稱“漢能集團”)旗下的漢能薄膜發電集團有限公司(00566.HK,以下簡稱“漢能薄膜發電”)在移動能源領域的快速發展,吸引了廣泛的關注和媒體的報道。我們注意到《中國企業家》(以下簡稱“雜志”)在2015年4月13日在其網站上刊載了題為《李河君連環賭局》的文章,其中內容肆意歪曲事實,誤導輿論,對漢能的業務造成了嚴重影響。文章顯示,該報道記者對太陽能行業和漢能情況缺乏基本的常識和了解。鑒于上述報道在互聯網的傳播,為避免投資者受到誤導,影響投資者利益,漢能集團特將相關報道的部分失實內容列舉說明如下:
1、該雜志報道稱,2011年,漢能集團向邳州市政府提出了一筆16億的啟動資金,但由于后者無力貸到如此巨款,遂向上級政府徐州市求助,最后在徐州市的協調下,由徐州市政府出面,以其政府部分資產作為抵押,向漢能集團提供了這一筆資金。漢能集團位于邳州市的項目仍在煎熬中勉強支撐。
實際情況是,漢能從未獲得過徐州市及邳州市政府的16億元資金,也從未建設過邳州項目。以上說法子虛烏有,純屬捏造。
2、該雜志報道稱,國家開發銀行“去意已決”,撤銷了對漢能的300億元授信。
實際情況是,國開行和漢能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2011年簽訂的對漢能300億元的授信協議仍在有效期內,從未撤銷。部分漢能新建的電站也已獲得國開行的項目貸款支持。
3、該雜志報道稱,李河君持有漢能薄膜發電股權超過80%......李河君至少還通過關聯公司控制了漢能薄膜10%左右的公眾股,這也意味著,李河君對漢能薄膜的實際持股比例接近了90%。
實際情況是,漢能集團在2015年3月18日已經做出公開聲明,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共持有漢能薄膜發電約73.1%的股份。該雜志的這種表述對于漢能來說是違反香港聯交所相關規定的一種涉及刑事責任的嚴重指控,沒有事實依據,涉嫌誹謗。
4、該雜志報道稱,漢能集團還向鉑陽太陽能發行了高達38億港幣的可轉股債券。
這與事實不符,純屬捏造。實際情況是漢能集團從未向上市公司發行過任何可轉股債券。
5、該雜志報道稱,漢能集團將旗下9個生產基地注入香港上市公司,而光伏電站項目則不屬于上市公司。
事實正好相反。漢能集團旗下的生產基地從未注入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投資建設了大量的光伏電站項目,相關情況已在上市公司年報和公告中進行了披露和說明。
6、該雜志報道稱,2013年,漢能集團在禹城項目的繳稅額僅為區區20萬元。
實際情況是,2013年漢能禹城公司在投產之初即納稅350萬元,累計納稅逾千萬元,獲評禹城市納稅先進企業。
7、該雜志多次稱,禹城市政府官員接受了采訪。
該報道在網絡發布后,禹城市政府表示從未接受相關采訪。
8、該雜志報道稱,漢能太陽能產能在2012年目標是3兆瓦,終極目標是10兆瓦。
實際情況是,漢能早在2012年11月就公開宣布,薄膜太陽能組件產能達到了3000兆瓦。
9、該雜志報道稱,漢能集團如東風電場為降低成本,將原本高度為80米的風機塔筒人為降低10米,這也讓其風機發電效率大為縮水。
實際情況是,塔筒高度是設備供應商丹麥維斯塔斯根據風資源情況對設計進行的優化調整,并未影響發電效率。
10、該雜志報道稱,漢能集團之前沒搞過風電,也沒經驗,最后連風機類型也選錯了。
實際情況是,漢能所采購的丹麥維斯塔斯單機2兆瓦風機是當時全球最先進的機型。
11、該雜志報道稱,2003年4月,如東縣風電一期項目面向國際招標,漢能最終以每度電0.368元的最低價中標。
實際情況是,2003年4月,漢能以每度電0.368元的最低價中標如東縣風電一期項目一說子虛烏有,實際的中標價是0.436元。
12、該雜志報道稱,中標如東風電場項目后的漢能集團隨即陷入了融資困局,各大銀行對其進行評估后認定,以中標電價計算,漢能集團根本無利可圖。
實際情況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交通銀行等金融機構經過評估后,為漢能如東項目累計發放折合6億元人民幣的固定資產貸款,還本付息情況良好。
13、該雜志報道稱,鉑陽太陽能根本沒有完成實際的訂單量,之所以運作高額訂單業務,其目的主要在為后續漢能集團搭建融資平臺鋪路,而非實際生產經營,“只是制造一個假象。”
實際情況是,鉑陽已經向漢能集團交付了2.7吉瓦的設備,這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訂單交付量。上述訂單設備均已在國內基地落地投產,生產經營正常。
14、該雜志報道稱,漢能集團選擇的薄膜技術材質成本低,制造工藝相對簡單,但轉化率也偏低。
實際情況是,漢能所擁有的銅銦鎵硒(CIGS)薄膜發電技術大規模量產轉化率已達16.7%,砷化鎵(GaAs)的大規模量產轉化率已經達到25%,已達業界領先技術水平。
15、該雜志報道引述某香港機構人士稱,“漢能集團不停向漢能薄膜發出訂單,漢能薄膜的產品再賣給了漢能集團直接投資的電站,電站不屬于上市公司,不需要披露任何信息,所以,你很難通過正常的渠道去核算漢能實際的收益。”
實際情況是,漢能薄膜的產品從未賣給漢能集團直接投資的電站。
針對以上嚴重失實的報道以及對漢能集團造成的損害,我們將追究該雜志的法律責任。
漢能控股集團
2015年4月14日
漢能董事局主席李河君、漢能控股集團、漢能薄膜發電集團有限公司已經委托北京市銘基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國華向《中國企業家》雜志社發出律師函,要求后者終止損害李河君、漢能控股集團和漢能薄膜發電商業信譽的行為。
律師函稱,《中國企業家》雜志此前針對漢能的報道屬于“故意虛構、捏造、歪曲事實,同時加以毫無事實依據的負面分析、評價、渲染”,并對上述委托人使用污蔑性詞語,損害了其商業信譽。
律師函稱,李河君是知名社會公眾人物,漢能控股集團是全球規模最大的薄膜太陽能公司,而漢能薄膜發電集團則是香港上市公司,上述無端歪曲的報道會引起對李河君和公司商譽的負面判斷,造成投資者、客戶、相關社會公眾誤讀,傷害程度和影響范圍難以估量。
律師函要求《中國企業家》雜志社立刻將相關文章從其官方網站撤下,在其官網以及另外三家互聯網門戶網站登載道歉聲明,消除影響。同時保留對《中國企業家》雜志及相關人員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4月13日,《中國企業家》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題為“李河君連環賭局”的頭條文章。漢能控股集團4月14日發布聲明指出,該報道存在15處失實,該雜志記者對太陽能行業和漢能情況缺乏基本常識和了解,其采寫內容肆意歪曲事實,誤導輿論,對漢能的業務造成了嚴重影響。漢能將追究該雜志的法律責任。
附:
漢能控股集團針對《中國企業家》雜志失實報道的嚴正聲明
漢能控股集團(以下簡稱“漢能集團”)旗下的漢能薄膜發電集團有限公司(00566.HK,以下簡稱“漢能薄膜發電”)在移動能源領域的快速發展,吸引了廣泛的關注和媒體的報道。我們注意到《中國企業家》(以下簡稱“雜志”)在2015年4月13日在其網站上刊載了題為《李河君連環賭局》的文章,其中內容肆意歪曲事實,誤導輿論,對漢能的業務造成了嚴重影響。文章顯示,該報道記者對太陽能行業和漢能情況缺乏基本的常識和了解。鑒于上述報道在互聯網的傳播,為避免投資者受到誤導,影響投資者利益,漢能集團特將相關報道的部分失實內容列舉說明如下:
1、該雜志報道稱,2011年,漢能集團向邳州市政府提出了一筆16億的啟動資金,但由于后者無力貸到如此巨款,遂向上級政府徐州市求助,最后在徐州市的協調下,由徐州市政府出面,以其政府部分資產作為抵押,向漢能集團提供了這一筆資金。漢能集團位于邳州市的項目仍在煎熬中勉強支撐。
實際情況是,漢能從未獲得過徐州市及邳州市政府的16億元資金,也從未建設過邳州項目。以上說法子虛烏有,純屬捏造。
2、該雜志報道稱,國家開發銀行“去意已決”,撤銷了對漢能的300億元授信。
實際情況是,國開行和漢能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2011年簽訂的對漢能300億元的授信協議仍在有效期內,從未撤銷。部分漢能新建的電站也已獲得國開行的項目貸款支持。
3、該雜志報道稱,李河君持有漢能薄膜發電股權超過80%......李河君至少還通過關聯公司控制了漢能薄膜10%左右的公眾股,這也意味著,李河君對漢能薄膜的實際持股比例接近了90%。
實際情況是,漢能集團在2015年3月18日已經做出公開聲明,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共持有漢能薄膜發電約73.1%的股份。該雜志的這種表述對于漢能來說是違反香港聯交所相關規定的一種涉及刑事責任的嚴重指控,沒有事實依據,涉嫌誹謗。
4、該雜志報道稱,漢能集團還向鉑陽太陽能發行了高達38億港幣的可轉股債券。
這與事實不符,純屬捏造。實際情況是漢能集團從未向上市公司發行過任何可轉股債券。
5、該雜志報道稱,漢能集團將旗下9個生產基地注入香港上市公司,而光伏電站項目則不屬于上市公司。
事實正好相反。漢能集團旗下的生產基地從未注入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投資建設了大量的光伏電站項目,相關情況已在上市公司年報和公告中進行了披露和說明。
6、該雜志報道稱,2013年,漢能集團在禹城項目的繳稅額僅為區區20萬元。
實際情況是,2013年漢能禹城公司在投產之初即納稅350萬元,累計納稅逾千萬元,獲評禹城市納稅先進企業。
7、該雜志多次稱,禹城市政府官員接受了采訪。
該報道在網絡發布后,禹城市政府表示從未接受相關采訪。
8、該雜志報道稱,漢能太陽能產能在2012年目標是3兆瓦,終極目標是10兆瓦。
實際情況是,漢能早在2012年11月就公開宣布,薄膜太陽能組件產能達到了3000兆瓦。
9、該雜志報道稱,漢能集團如東風電場為降低成本,將原本高度為80米的風機塔筒人為降低10米,這也讓其風機發電效率大為縮水。
實際情況是,塔筒高度是設備供應商丹麥維斯塔斯根據風資源情況對設計進行的優化調整,并未影響發電效率。
10、該雜志報道稱,漢能集團之前沒搞過風電,也沒經驗,最后連風機類型也選錯了。
實際情況是,漢能所采購的丹麥維斯塔斯單機2兆瓦風機是當時全球最先進的機型。
11、該雜志報道稱,2003年4月,如東縣風電一期項目面向國際招標,漢能最終以每度電0.368元的最低價中標。
實際情況是,2003年4月,漢能以每度電0.368元的最低價中標如東縣風電一期項目一說子虛烏有,實際的中標價是0.436元。
12、該雜志報道稱,中標如東風電場項目后的漢能集團隨即陷入了融資困局,各大銀行對其進行評估后認定,以中標電價計算,漢能集團根本無利可圖。
實際情況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交通銀行等金融機構經過評估后,為漢能如東項目累計發放折合6億元人民幣的固定資產貸款,還本付息情況良好。
13、該雜志報道稱,鉑陽太陽能根本沒有完成實際的訂單量,之所以運作高額訂單業務,其目的主要在為后續漢能集團搭建融資平臺鋪路,而非實際生產經營,“只是制造一個假象。”
實際情況是,鉑陽已經向漢能集團交付了2.7吉瓦的設備,這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訂單交付量。上述訂單設備均已在國內基地落地投產,生產經營正常。
14、該雜志報道稱,漢能集團選擇的薄膜技術材質成本低,制造工藝相對簡單,但轉化率也偏低。
實際情況是,漢能所擁有的銅銦鎵硒(CIGS)薄膜發電技術大規模量產轉化率已達16.7%,砷化鎵(GaAs)的大規模量產轉化率已經達到25%,已達業界領先技術水平。
15、該雜志報道引述某香港機構人士稱,“漢能集團不停向漢能薄膜發出訂單,漢能薄膜的產品再賣給了漢能集團直接投資的電站,電站不屬于上市公司,不需要披露任何信息,所以,你很難通過正常的渠道去核算漢能實際的收益。”
實際情況是,漢能薄膜的產品從未賣給漢能集團直接投資的電站。
針對以上嚴重失實的報道以及對漢能集團造成的損害,我們將追究該雜志的法律責任。
漢能控股集團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