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發改委最新發布《省發改委關于2015年湖北省碳排放權抵消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鄂發改辦[2015]154號),對2015年湖北CCER使用條件作出要求。
根據通知,用于湖北省的CCER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家發改委備案項目產生。其中,已備案減排量100%可用于抵消;未備案減排量按不高于項目有效計入期(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內減排量60%的比例用于抵消;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企業組織邊界范圍外產生;與本省簽署了碳市場合作協議的省市,經國家發改委備案的減排量可以用于抵消,年度用于抵消的減排量不高于5萬噸;
(三)非大、中型水電類項目產生;
(四)在本省注冊登記系統進行登記。
對于條件一,與其他試點省市不同的是,允許未備案減排量用于抵消,但設置了比例,而且應當在下一年度4月20日前獲得國家發改委備案,并于4月30日前予以注銷,不足部分應當等量不足。此舉旨在能讓湖北的控排企業使用更多的廉價CCER用于履約,但也存在未來減排量無法備案的風險。盡管目前已備案1370萬噸CCER,但能用于湖北今年履約的數量非常有限。
對于條件二,對外省市項目放開了口子,但目前湖北并未對外公布已簽署了碳市場合作協議的省市。
條件三,限制了大中型水電類項目,指的是(單個)水庫總庫容大于等于0.1億立方米,裝機容量大于等于50MW的項目。
條件四,則要求減排量在國家發改委備案后,需要經湖北省發改委審查登記方可用于履約。
至此,除深圳和天津未明確CCER使用條件外,其他5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均明確了CCER使用要求。
預計此政策出臺,特別是允許遠期CCER用于履約,短期內將對配額價格形成壓力,但有利于企業履約,對提升湖北碳交易的人氣將有所幫助,也將促進光伏、風電等新能源的發展。
根據通知,用于湖北省的CCER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家發改委備案項目產生。其中,已備案減排量100%可用于抵消;未備案減排量按不高于項目有效計入期(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內減排量60%的比例用于抵消;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企業組織邊界范圍外產生;與本省簽署了碳市場合作協議的省市,經國家發改委備案的減排量可以用于抵消,年度用于抵消的減排量不高于5萬噸;
(三)非大、中型水電類項目產生;
(四)在本省注冊登記系統進行登記。
對于條件一,與其他試點省市不同的是,允許未備案減排量用于抵消,但設置了比例,而且應當在下一年度4月20日前獲得國家發改委備案,并于4月30日前予以注銷,不足部分應當等量不足。此舉旨在能讓湖北的控排企業使用更多的廉價CCER用于履約,但也存在未來減排量無法備案的風險。盡管目前已備案1370萬噸CCER,但能用于湖北今年履約的數量非常有限。
對于條件二,對外省市項目放開了口子,但目前湖北并未對外公布已簽署了碳市場合作協議的省市。
條件三,限制了大中型水電類項目,指的是(單個)水庫總庫容大于等于0.1億立方米,裝機容量大于等于50MW的項目。
條件四,則要求減排量在國家發改委備案后,需要經湖北省發改委審查登記方可用于履約。
至此,除深圳和天津未明確CCER使用條件外,其他5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均明確了CCER使用要求。
預計此政策出臺,特別是允許遠期CCER用于履約,短期內將對配額價格形成壓力,但有利于企業履約,對提升湖北碳交易的人氣將有所幫助,也將促進光伏、風電等新能源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