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企業:
為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全面準確地明晰直接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和交易相關事項,經研究,決定對原有的購售電雙方《購售電合同》和購售輸電三方的《輸配電服務合同》進行修改完善,并將二者合并為《湖南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并按規定及時向我辦備案。
附件:2015年湖南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合同
湖南能源監管辦
2015年4月7日
2015年湖南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合同
為了順利開展湖南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業務,購電方、售電方與輸電方根據《湖南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則(試行)》(湘電監市場[2013]101號)、《關于修改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現行規則部分條款的通知》(湘監能市場[2014]60號)、《湖南省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集中撮合交易規則(試行)》(湘監能市場[2014]151號)(上述規則以下統一簡稱《交易規則》)和《湖南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準入管理暫行辦法》(湘經信能源[2014]501號)及相關管理辦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三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經國家有關部門審定的直接交易實施方案,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定義
1.1.1 直接交易電量:指購電方與售電方協商確定,經輸電方安全校核后,由購電方與售電方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約定的直接交易的電量。
1.1.2 計量點:指經合同三方確認的本合同中計量直接交易電量的電能計量裝置關口表安裝位置。
1.1.3 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或發電、輸配電、用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者電壓超出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干線路功率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并且該情況在結束后得到電力監管機構確認。
1.1.4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歷日。
1.1.5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政府指令終止或中止電力用戶直接交易、電網安全穩定約束,以及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雨、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被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亦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為公歷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三方陳述
2.1 購電方、售電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他兩方陳述如下:
2.1.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公司/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許可和營業執照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其他法律行為。
2.1.4 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對三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1.5 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出臺有關新規定、新規則,合同雙方同意按照變更后的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則對本合同相關條款予以調整和修改。
2.1.6 在簽訂本合同前本方已仔細研讀了交易規則及相關管理文件。本方已知悉參與湖南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應負的責任和可能發生的風險,本方將嚴格按照該辦法和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從事交易活動。
2.1.7 本方自愿通過統一的的電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并自行承擔一切交易風險。本方自愿使用由交易機構提供的交易賬號和數字證書,自行保存和修改密碼。交易賬號、數字證書和初始密碼一經使用,賬號產生的交易行為即為本方行為。購售電雙方任一方賬號使用本方數字證書和交易密碼所完成的一切交易,即視為本方的行為,由本方承擔一切交易后果。本方自領到初始密碼后立即更改,并注意密碼的保存、保密,如因本方密碼保管不妥或未更改初始密碼引發的一切損失由本方承擔。
2.1.8 本方所選擇的代理人(包括開戶代理人、報價員)在本方授權范圍內所作出的任何行為均代表本方行為,本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本方如變更代理人,應書面通知其他兩方(包括交易機構)并經其他兩方(包括交易機構)確認,本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在變更通知單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本方未及時通知其他兩方(包括交易機構)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本方承擔。
2.2 輸電方在此向購電方、售電方陳述如下:
2.2.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公司/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許可和營業執照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其他法律行為。
2.2.4 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2.5 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出臺有關新規定、新規則,合同雙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則予以調整和修改。
第3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購電方的權利包括:
3.1.1 根據已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享受輸電方提供的有關用電服務和本合同約定的結算服務。
3.1.2 根據本合同享受輸電方的輸配電服務,與輸電方協商制定用電計劃和設備維修計劃。
3.1.3 獲得售電方、輸電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及查閱關口計量數據。
3.2 購電方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規范,運行、維護有關用電設施,合理控制用電系統電能質量。
3.2.2 事先向輸電方提供直接交易容量、電量、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運行信息。
3.2.3 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三方約定調整運行方式。
3.2.4 向輸電方支付電費、國家規定由輸電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2.5 向售電方和輸電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2.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電能結算服務,負責電費結算。
3.2.7 遵守市場交易規則。
3.3 售電方的權利包括:
3.3.1 根據已與輸電方簽署的《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享受輸電方提供的并網調度服務和本合同約定的結算服務。
3.3.2 根據本合同享受輸電方提供的輸配電服務。
3.3.3 與輸電方協商制訂生產計劃和設備維修計劃。
3.3.4 獲得購電方和輸電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及查閱關口計量數據。
3.4 售電方的義務包括:
3.4.1 向輸電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3.4.2 遵守已與輸電方簽署的《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規范,運行、維護有關發電設施。
3.4.3 事先向輸電方提供直接交易容量、電量、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運行信息。
3.4.4 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三方約定調整運行方式。
3.4.5 向購電方和輸電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電能結算服務。
3.4.7 遵守市場交易規則。
3.5 輸電方的權利包括:
3.5.1 與購電方、售電方協商制訂生產計劃和設備維修計劃。
3.5.2 向購電方收取電費、國家規定由輸電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5.3 獲得購電方、售電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及查閱關口計量數據。
3.5.4 由于電網存在輸電阻塞導致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不能同時完成時,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安排輸電通道。
3.5.5 根據政府指令和合同約定,宣布直接交易終止或中止。
3.6 輸電方的義務包括:
3.6.1 遵守購電方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和已與售電方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
3.6.2 按本合同合理安排電力調度,按規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提供輸配電服務。
3.6.3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按照有關規程、規范,調度、運行有關電力設備。
3.6.4 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滿足購電方合理的用電需求。
3.6.5 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購電方和售電方披露有關電力調度信息。
3.6.6 向購電方和售電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6.7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電能結算服務,負責電費結算。
3.6.8 為其他兩方提供網絡交易平臺、交易賬戶、電力用戶終端軟件及其他相關交易設施。
3.6.9 遵守市場交易規則。
第4章 電能交易
4.1 經合同三方同意的年度直接交易電量分月計劃見附件一。
4.2 如購電方或售電方預計次月直接交易電量將發生變化,則最遲于當月20日之前與輸電方協商,在不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情況下,進行月度交易計劃滾動調整。
4.3 違約電量
因購電方、售電方或輸電方原因,造成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低于約定的合同電量97%時,低于合同電量97%的部分視為違約電量。
第5章 供電方式
5.1 供電方式見附件二。
第6章 輔助服務
6.1 合同三方同意,在有關輔助服務單獨核算政策規定出臺之前,由輸電方根據系統可靠性和電能質量標準的要求,組織提供輔助服務。
6.2 售電方輔助服務按照《華中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及其相關規定提供。
第7章 電能計量
7.1 直接交易電量以購電方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和售電方與輸電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中所注明的計量點關口表計量的電量為依據。
7.2 計量直接交易電量的電能計量裝置、電能計量裝置校驗要求和計量裝置異常處理辦法按購電方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和售電方與輸電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8章 直接交易電價、電量、電費結算和支付
8.1 直接交易電量結算原則為“月度結算、年度清算”。購電方與售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中約定的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錄的計量數據作為直接交易電量的結算依據。
8.2購電方執行兩部制電價,由電度電價和基本電價構成。基本電價執行省級電網銷售電價表中大工業用電類別的基本電價標準;電度電價由直接交易價格、電度輸配電價、輸配電損耗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四部分組成。
8.3 直接交易電量、電費結算,采用輸電方集中結算方式,購電方不與售電方直接結算。
8.4 購電方與輸電方月度結算
8.4.1 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
8.4.1.1 當購電方月度用電量大于等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時,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元/千瓦時
8.4.1.2 當購電方月度用電量小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時,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購電方月度用電量。
8.4.1.3 購電方用電計量裝置未安裝在產權分界處時,產權分界處至計量裝置之間線路損耗的有功與無功電量按《供用電合同》有關條款計收,納入購電方月度用電量結算。
8.4.2 月度結算電價
8.4.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直接交易電量電價由購電方與售電方自主協商確定,詳見附件一。
8.4.2.2 國家有關部門批復的輸配電價、輸配電損耗電價分別為 元/千瓦時、 元/千瓦時。
8.4.2.3 按照國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標準為 0.05455 元/千瓦時,構成分別是:農網還貸0.02元/千瓦時、公用事業附加0.007元/千瓦時、庫區移民后扶0.0088元/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附加0.015元/千瓦時、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00375元/千瓦時,均不參與峰谷分時電價和力率調整電費計算。
8.4.2.4 基本電價按照購電方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執行。
8.4.2.5 購電方直接交易電量電價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直接交易電量的分時結構按照計量裝置計量總電量分時結構計算,分時價格浮動標準按有關電價文件執行。
8.4.2.6 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8.4.2.2和8.4.2.3中的電價按有關電價文件執行。
8.4.3 月度結算電費
8.4.3.1購電方應向輸電方支付的月度直接交易電費為:直接交易電量電費、電度輸配電費、輸配電損耗費、基本電費、力率調整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
直接交易電量電費=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直接交易電量電價
電度輸配電費=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輸配電價
輸配電損耗費=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輸配電損耗電價
力率調整電費=(直接交易電量電費+電度輸配電費+輸配電損耗費+
基本電費)×力調獎懲系數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標準
基本電費執行大工業用電類別基本電價政策。
8.4.3.2 超過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的用電量,按照購電方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結算。
8.5 售電方與輸電方月度結算
8.5.1 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
8.5.1.1 當售電方月度上網電量大于等于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時,售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
8.5.1.2 當售電方月度上網電量小于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時,售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售電方上網電量。
8.5.1.3 當售電方非本身原因發生機組全停,導致無法完成當月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時,若在10月份之前且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折合全廠機組利用小時低于1000小時,售電方可用年內后續月度發電量追補,完成此前未完成的直接交易合同電量。
8.5.2 月度結算電價
同8.4.2.1條。
8.5.3 月度結算電費
8.5.3.1 輸電方應向售電方支付的實際直接交易電量電費收入為:
售電方直接交易電量電費收入=售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直接交易電量電價
8.5.3.2 超過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的上網電量,按照售電方與輸電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結算。
8.5.3.3 前述8.5.1.3情況下,售電方追補完成此前未完成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時,應及時調整結算辦法,以直接交易電量電價結算追補完成的直接交易合同電量。
8.6 年度清算
8.6.1 年度清算時,應使購電方與售電方的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成為一致。
8.6.2 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的計算
8.6.2.1 當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累計值小于等于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時,若售電方年度上網電量小于等于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累計值,則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等于售電方年度上網電量,否則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等于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累計值。
8.6.2.2 當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累計值大于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時,若售電方年度上網電量小于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則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等于售電方年度上網電量,否則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等于直接交易合同電量。
8.6.3 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累加值與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出現差值時,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輸電方分別與購電方、售電方進行年度清算。
8.6.4 當年度合同交易電量與實際執行電量產生偏差,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余缺電量可向電網企業買賣。當電量偏差幅度超過3%時,對于超出3%以外的偏差電量的電價,如上網賣電,按政府批復上網電價的90%執行,如下網購電,則按銷售目錄電價的110%執行。
8.7 購電方或售電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月度或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無法完成時,不進行滾動調整。
8.8 電費的支付
8.8.1 購電方按照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的支付方式和時序進行電費支付,按照《湖南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費結算暫行規定》(湘電監市場[2013]126號)和《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關于修改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現行規則部分條款的通知》(湘監能市場[2014]60號)執行,其他未盡事項可簽訂補充協議。
8.8.2 輸電方按照與售電方在《購售電合同》中約定的支付方式和時序進行電費支付,按照湖南電監辦《湖南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費結算暫行規定》(湘電監市場[2013]126號)和《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關于修改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現行規則部分條款的通知》(湘監能市場[2014]60號)執行,其他未盡事項可簽訂補充協議。
8.8.3 購電方與輸電方結算直接交易電費時,原則上應現金結算。如需使用承兌匯票結算,按照湖南能源監管辦《關于規范直接交易電費結算的規定》執行。
8.8.4 輸電方支付售電方直接交易電費結算的承兌匯票比例與售電方其他上網電量電費結算的承兌匯票比例保持一致。
8.9 付款方式
合同任一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支付給本合同其他方的款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人民銀行頒布《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支付。
開戶名稱: 國網湖南省電力公司
開戶銀行: 建行長沙市長嶺支行
賬 號: 43001791061050003325-001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銀行賬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后的相同。
第9章 合同變更和轉讓
9.1 合同變更和修改
9.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三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
9.1.2 合同期內,購電方用電需求計劃超出約定的合同電量,如售電方能滿足購電方需求,可經輸電方安全校核后,購電方與售電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售電方不能滿足購電方需求,可由輸電方負責組織提供。
合同期內,購電方用電需求計劃低于約定的合同電量,如果售電方同意削減合同電量,可在進行安全校核后,購電方與售電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9.1.3 因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出臺有關規定、規則,導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約定時,三方應相應變更本合同。
9.1.4 因豐水期等原因售電方需為水電讓出發電空間而停運時,如造成售電方無法完成當月交易電量,可由輸電方進行統籌平衡。售電方可滾動調整往后月份直接交易計劃,追補直接交易電量。追補電量兌現后,通過跨月結算和年度清算實現直接交易電費結算。
9.1.5 本合同的變更涉及直接交易電量的,至少需要提前20個工作日完成。
9.1.6 如因上網電價和銷售側目錄電價調整,購售雙方可以就此自愿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調整直接交易電價。
9.2 合同轉讓
購電方、售電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本合同或部分轉讓合同電量。
第10章 合同違約和解除
10.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0.2 違約的處理原則
10.2.1 違約方應承擔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等責任。在繼續履約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仍對非違約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0.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外兩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0.2.3 一方違約后,另外兩方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果因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則其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10.3 違約賠償
10.3.1 由于購電方原因,造成輸電方年度實際輸送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購電方向輸電方進行賠償;造成售電方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購電方向售電方進行賠償。
10.3.2 由于售電方原因,造成輸電方年度實際輸送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售電方向輸電方進行賠償;造成購電方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售電方向購電方進行賠償。
10.3.3 由于輸電方原因,造成購電方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輸電方向購電方進行賠償;造成售電方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輸電方向售電方進行賠償。
10.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三方約定:
購電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購電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電費的,按《供用電合同》支付違約金給輸電方。
售電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
輸電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
10.5 除另有約定外,一旦發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的情況,非違約方可向違約方發出有關違約的書面通知,如果在通知發出后 5 日內,違約方仍未糾正其違約的,守約方均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違約方按10.2、10.3及10.4條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為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全面準確地明晰直接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和交易相關事項,經研究,決定對原有的購售電雙方《購售電合同》和購售輸電三方的《輸配電服務合同》進行修改完善,并將二者合并為《湖南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并按規定及時向我辦備案。
附件:2015年湖南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合同
湖南能源監管辦
2015年4月7日
2015年湖南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合同
為了順利開展湖南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業務,購電方、售電方與輸電方根據《湖南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則(試行)》(湘電監市場[2013]101號)、《關于修改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現行規則部分條款的通知》(湘監能市場[2014]60號)、《湖南省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集中撮合交易規則(試行)》(湘監能市場[2014]151號)(上述規則以下統一簡稱《交易規則》)和《湖南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準入管理暫行辦法》(湘經信能源[2014]501號)及相關管理辦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三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經國家有關部門審定的直接交易實施方案,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定義
1.1.1 直接交易電量:指購電方與售電方協商確定,經輸電方安全校核后,由購電方與售電方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約定的直接交易的電量。
1.1.2 計量點:指經合同三方確認的本合同中計量直接交易電量的電能計量裝置關口表安裝位置。
1.1.3 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或發電、輸配電、用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者電壓超出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干線路功率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并且該情況在結束后得到電力監管機構確認。
1.1.4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歷日。
1.1.5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政府指令終止或中止電力用戶直接交易、電網安全穩定約束,以及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雨、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被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亦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為公歷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三方陳述
2.1 購電方、售電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他兩方陳述如下:
2.1.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公司/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許可和營業執照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其他法律行為。
2.1.4 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對三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1.5 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出臺有關新規定、新規則,合同雙方同意按照變更后的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則對本合同相關條款予以調整和修改。
2.1.6 在簽訂本合同前本方已仔細研讀了交易規則及相關管理文件。本方已知悉參與湖南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應負的責任和可能發生的風險,本方將嚴格按照該辦法和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從事交易活動。
2.1.7 本方自愿通過統一的的電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并自行承擔一切交易風險。本方自愿使用由交易機構提供的交易賬號和數字證書,自行保存和修改密碼。交易賬號、數字證書和初始密碼一經使用,賬號產生的交易行為即為本方行為。購售電雙方任一方賬號使用本方數字證書和交易密碼所完成的一切交易,即視為本方的行為,由本方承擔一切交易后果。本方自領到初始密碼后立即更改,并注意密碼的保存、保密,如因本方密碼保管不妥或未更改初始密碼引發的一切損失由本方承擔。
2.1.8 本方所選擇的代理人(包括開戶代理人、報價員)在本方授權范圍內所作出的任何行為均代表本方行為,本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本方如變更代理人,應書面通知其他兩方(包括交易機構)并經其他兩方(包括交易機構)確認,本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在變更通知單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本方未及時通知其他兩方(包括交易機構)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本方承擔。
2.2 輸電方在此向購電方、售電方陳述如下:
2.2.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公司/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許可和營業執照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其他法律行為。
2.2.4 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2.5 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出臺有關新規定、新規則,合同雙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則予以調整和修改。
第3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購電方的權利包括:
3.1.1 根據已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享受輸電方提供的有關用電服務和本合同約定的結算服務。
3.1.2 根據本合同享受輸電方的輸配電服務,與輸電方協商制定用電計劃和設備維修計劃。
3.1.3 獲得售電方、輸電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及查閱關口計量數據。
3.2 購電方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規范,運行、維護有關用電設施,合理控制用電系統電能質量。
3.2.2 事先向輸電方提供直接交易容量、電量、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運行信息。
3.2.3 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三方約定調整運行方式。
3.2.4 向輸電方支付電費、國家規定由輸電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2.5 向售電方和輸電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2.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電能結算服務,負責電費結算。
3.2.7 遵守市場交易規則。
3.3 售電方的權利包括:
3.3.1 根據已與輸電方簽署的《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享受輸電方提供的并網調度服務和本合同約定的結算服務。
3.3.2 根據本合同享受輸電方提供的輸配電服務。
3.3.3 與輸電方協商制訂生產計劃和設備維修計劃。
3.3.4 獲得購電方和輸電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及查閱關口計量數據。
3.4 售電方的義務包括:
3.4.1 向輸電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3.4.2 遵守已與輸電方簽署的《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規范,運行、維護有關發電設施。
3.4.3 事先向輸電方提供直接交易容量、電量、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運行信息。
3.4.4 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三方約定調整運行方式。
3.4.5 向購電方和輸電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電能結算服務。
3.4.7 遵守市場交易規則。
3.5 輸電方的權利包括:
3.5.1 與購電方、售電方協商制訂生產計劃和設備維修計劃。
3.5.2 向購電方收取電費、國家規定由輸電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5.3 獲得購電方、售電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及查閱關口計量數據。
3.5.4 由于電網存在輸電阻塞導致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不能同時完成時,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安排輸電通道。
3.5.5 根據政府指令和合同約定,宣布直接交易終止或中止。
3.6 輸電方的義務包括:
3.6.1 遵守購電方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和已與售電方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
3.6.2 按本合同合理安排電力調度,按規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提供輸配電服務。
3.6.3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按照有關規程、規范,調度、運行有關電力設備。
3.6.4 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滿足購電方合理的用電需求。
3.6.5 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購電方和售電方披露有關電力調度信息。
3.6.6 向購電方和售電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6.7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電能結算服務,負責電費結算。
3.6.8 為其他兩方提供網絡交易平臺、交易賬戶、電力用戶終端軟件及其他相關交易設施。
3.6.9 遵守市場交易規則。
第4章 電能交易
4.1 經合同三方同意的年度直接交易電量分月計劃見附件一。
4.2 如購電方或售電方預計次月直接交易電量將發生變化,則最遲于當月20日之前與輸電方協商,在不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情況下,進行月度交易計劃滾動調整。
4.3 違約電量
因購電方、售電方或輸電方原因,造成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低于約定的合同電量97%時,低于合同電量97%的部分視為違約電量。
第5章 供電方式
5.1 供電方式見附件二。
第6章 輔助服務
6.1 合同三方同意,在有關輔助服務單獨核算政策規定出臺之前,由輸電方根據系統可靠性和電能質量標準的要求,組織提供輔助服務。
6.2 售電方輔助服務按照《華中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及其相關規定提供。
第7章 電能計量
7.1 直接交易電量以購電方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和售電方與輸電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中所注明的計量點關口表計量的電量為依據。
7.2 計量直接交易電量的電能計量裝置、電能計量裝置校驗要求和計量裝置異常處理辦法按購電方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和售電方與輸電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8章 直接交易電價、電量、電費結算和支付
8.1 直接交易電量結算原則為“月度結算、年度清算”。購電方與售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中約定的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錄的計量數據作為直接交易電量的結算依據。
8.2購電方執行兩部制電價,由電度電價和基本電價構成。基本電價執行省級電網銷售電價表中大工業用電類別的基本電價標準;電度電價由直接交易價格、電度輸配電價、輸配電損耗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四部分組成。
8.3 直接交易電量、電費結算,采用輸電方集中結算方式,購電方不與售電方直接結算。
8.4 購電方與輸電方月度結算
8.4.1 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
8.4.1.1 當購電方月度用電量大于等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時,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元/千瓦時
8.4.1.2 當購電方月度用電量小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時,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購電方月度用電量。
8.4.1.3 購電方用電計量裝置未安裝在產權分界處時,產權分界處至計量裝置之間線路損耗的有功與無功電量按《供用電合同》有關條款計收,納入購電方月度用電量結算。
8.4.2 月度結算電價
8.4.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直接交易電量電價由購電方與售電方自主協商確定,詳見附件一。
8.4.2.2 國家有關部門批復的輸配電價、輸配電損耗電價分別為 元/千瓦時、 元/千瓦時。
8.4.2.3 按照國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標準為 0.05455 元/千瓦時,構成分別是:農網還貸0.02元/千瓦時、公用事業附加0.007元/千瓦時、庫區移民后扶0.0088元/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附加0.015元/千瓦時、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00375元/千瓦時,均不參與峰谷分時電價和力率調整電費計算。
8.4.2.4 基本電價按照購電方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執行。
8.4.2.5 購電方直接交易電量電價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直接交易電量的分時結構按照計量裝置計量總電量分時結構計算,分時價格浮動標準按有關電價文件執行。
8.4.2.6 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8.4.2.2和8.4.2.3中的電價按有關電價文件執行。
8.4.3 月度結算電費
8.4.3.1購電方應向輸電方支付的月度直接交易電費為:直接交易電量電費、電度輸配電費、輸配電損耗費、基本電費、力率調整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
直接交易電量電費=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直接交易電量電價
電度輸配電費=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輸配電價
輸配電損耗費=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輸配電損耗電價
力率調整電費=(直接交易電量電費+電度輸配電費+輸配電損耗費+
基本電費)×力調獎懲系數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標準
基本電費執行大工業用電類別基本電價政策。
8.4.3.2 超過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的用電量,按照購電方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結算。
8.5 售電方與輸電方月度結算
8.5.1 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
8.5.1.1 當售電方月度上網電量大于等于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時,售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
8.5.1.2 當售電方月度上網電量小于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時,售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售電方上網電量。
8.5.1.3 當售電方非本身原因發生機組全停,導致無法完成當月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時,若在10月份之前且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折合全廠機組利用小時低于1000小時,售電方可用年內后續月度發電量追補,完成此前未完成的直接交易合同電量。
8.5.2 月度結算電價
同8.4.2.1條。
8.5.3 月度結算電費
8.5.3.1 輸電方應向售電方支付的實際直接交易電量電費收入為:
售電方直接交易電量電費收入=售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直接交易電量電價
8.5.3.2 超過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的上網電量,按照售電方與輸電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結算。
8.5.3.3 前述8.5.1.3情況下,售電方追補完成此前未完成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時,應及時調整結算辦法,以直接交易電量電價結算追補完成的直接交易合同電量。
8.6 年度清算
8.6.1 年度清算時,應使購電方與售電方的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成為一致。
8.6.2 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的計算
8.6.2.1 當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累計值小于等于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時,若售電方年度上網電量小于等于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累計值,則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等于售電方年度上網電量,否則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等于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累計值。
8.6.2.2 當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累計值大于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時,若售電方年度上網電量小于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則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等于售電方年度上網電量,否則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等于直接交易合同電量。
8.6.3 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累加值與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出現差值時,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輸電方分別與購電方、售電方進行年度清算。
8.6.4 當年度合同交易電量與實際執行電量產生偏差,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余缺電量可向電網企業買賣。當電量偏差幅度超過3%時,對于超出3%以外的偏差電量的電價,如上網賣電,按政府批復上網電價的90%執行,如下網購電,則按銷售目錄電價的110%執行。
8.7 購電方或售電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月度或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無法完成時,不進行滾動調整。
8.8 電費的支付
8.8.1 購電方按照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的支付方式和時序進行電費支付,按照《湖南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費結算暫行規定》(湘電監市場[2013]126號)和《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關于修改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現行規則部分條款的通知》(湘監能市場[2014]60號)執行,其他未盡事項可簽訂補充協議。
8.8.2 輸電方按照與售電方在《購售電合同》中約定的支付方式和時序進行電費支付,按照湖南電監辦《湖南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費結算暫行規定》(湘電監市場[2013]126號)和《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關于修改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現行規則部分條款的通知》(湘監能市場[2014]60號)執行,其他未盡事項可簽訂補充協議。
8.8.3 購電方與輸電方結算直接交易電費時,原則上應現金結算。如需使用承兌匯票結算,按照湖南能源監管辦《關于規范直接交易電費結算的規定》執行。
8.8.4 輸電方支付售電方直接交易電費結算的承兌匯票比例與售電方其他上網電量電費結算的承兌匯票比例保持一致。
8.9 付款方式
合同任一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支付給本合同其他方的款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人民銀行頒布《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支付。
開戶名稱: 國網湖南省電力公司
開戶銀行: 建行長沙市長嶺支行
賬 號: 43001791061050003325-001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銀行賬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后的相同。
第9章 合同變更和轉讓
9.1 合同變更和修改
9.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三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
9.1.2 合同期內,購電方用電需求計劃超出約定的合同電量,如售電方能滿足購電方需求,可經輸電方安全校核后,購電方與售電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售電方不能滿足購電方需求,可由輸電方負責組織提供。
合同期內,購電方用電需求計劃低于約定的合同電量,如果售電方同意削減合同電量,可在進行安全校核后,購電方與售電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9.1.3 因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出臺有關規定、規則,導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約定時,三方應相應變更本合同。
9.1.4 因豐水期等原因售電方需為水電讓出發電空間而停運時,如造成售電方無法完成當月交易電量,可由輸電方進行統籌平衡。售電方可滾動調整往后月份直接交易計劃,追補直接交易電量。追補電量兌現后,通過跨月結算和年度清算實現直接交易電費結算。
9.1.5 本合同的變更涉及直接交易電量的,至少需要提前20個工作日完成。
9.1.6 如因上網電價和銷售側目錄電價調整,購售雙方可以就此自愿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調整直接交易電價。
9.2 合同轉讓
購電方、售電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本合同或部分轉讓合同電量。
第10章 合同違約和解除
10.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0.2 違約的處理原則
10.2.1 違約方應承擔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等責任。在繼續履約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仍對非違約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0.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外兩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0.2.3 一方違約后,另外兩方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果因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則其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10.3 違約賠償
10.3.1 由于購電方原因,造成輸電方年度實際輸送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購電方向輸電方進行賠償;造成售電方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購電方向售電方進行賠償。
10.3.2 由于售電方原因,造成輸電方年度實際輸送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售電方向輸電方進行賠償;造成購電方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售電方向購電方進行賠償。
10.3.3 由于輸電方原因,造成購電方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輸電方向購電方進行賠償;造成售電方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低于合同電量97%時,違約電量按0.025元/千瓦時,由輸電方向售電方進行賠償。
10.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三方約定:
購電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購電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電費的,按《供用電合同》支付違約金給輸電方。
售電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
輸電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
10.5 除另有約定外,一旦發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的情況,非違約方可向違約方發出有關違約的書面通知,如果在通知發出后 5 日內,違約方仍未糾正其違約的,守約方均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違約方按10.2、10.3及10.4條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