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雖然新電改方案還未正式下發,但是原文件已經流落到了民間,一時間微信公眾號轉瘋了。
鳳凰財經記者胡學萃
記者在仔細看了原文之后,為您第一時間奉上解讀版。
總的說來,從2002年國務院發布5號文,到新方案簽發日期3月16日,已經過去了整整13年!這樣一份多方博弈較量之后的文件,有一些期待、但也留下了懸念。
期待一:“四放開”變成“三放開”
根據媒體之前的披露,新方案要實現“四個放開”:輸配以外的經營性電價放開、售電業務放開、增量配電業務放開,公益性和調節性以外的發供電計劃放開。此次新方案中,關于“放開”的表述是:“放開新增配售電市場、放開輸配以外的經營性電價、放開公益性調節性以外的發電計劃。”
這個變化意味著,只有新增的售電業務才會放開,原有的售電業務繼續。也就是說,政府在準入相關售電主體時,要求新增的裝機和機組才有資格。
期待二:售電主體會是誰?
文件明確了,有5類企業將成為新的售電主體,他們分別是:
1、高新產業園區和經濟開發區成立售電主體。如果這些園區自己發展分布式的話,那就厲害了,意味著他們以后不用向電網買電都可以滿足一半甚至更多的正常運轉所需要的電量了。
2、社會資本投資組建售電公司。這就意味著,民營企業將來可以投資組建賣電公司,批發零售也好,總之以后消費者再去買電,可以選擇買國網公司的、也可以選擇買私營公司的了。誰便宜、誰供電更穩定可靠,就買誰的。
3、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事業公司。尤其是供熱的公司,冷熱電三聯供的企業,有希望在將來獨立面向用戶進行交易了。
4、節能服務公司。這可是一大塊市場,節能服務公司將可以為用戶提供更加系統的集成解決方案,再結合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公司在給用戶提升能效的同時,通過雙方協商,按照用戶需求賣電、節電并分享收益。
5、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這一條完全是發電企業尤其是國有五大發電集團的福利,這么多年受制于電網公司的日子將一去不復返。
期待三:節電方案可以賺錢了。
文件中專門有一條,建立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新機制。“用戶可以結合自身負荷特性,自愿選擇與發電企業或電網企業簽訂保供電協議、可中斷負荷協議等合同,約定各自的輔助服務權利與義務,承擔必要的輔助服務費用,或按照貢獻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這句話有點繞口,通俗來說,就是有一天用戶可以像購買手機套餐一樣和售電企業簽訂協議,根據自己家庭的用電情況,為了配合電網的調峰調頻運行,比如可能電網會在某個時段切斷家里的供電,那么這部分是會產生收益的,這個收益將由用戶和售電企業分享。
期待四:電網不再統購統銷了。
“電網企業不再以上網和銷售電價價差作為主要收入來源,按照政府核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這就意味著,新方案還原了電網作為電力高速路的屬性,這對新能源尤其是分布式來說是重大利好。打個很簡單的比方:原來A到鄰居B家串門,必須開車先上高速、然后下高速,再到B家,現在A可以直接去了。
期待五:全面放開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市場。
“積極開展分布式電源項目的各類試點和示范。放開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建設,支持企業、機構、社區和家庭根據各自條件,因地制宜投資建設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以及燃氣‘熱電冷’聯產等各類分布式電源,準許接入各電壓等級的配電網絡和終端用電系統。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分布式電源。”
這一項是與電網還原成電力高速路配合使用才有意義的條款,有了這兩項,才能滿足將來各家各戶分布式遍地開花所需的條件,缺一不可。
說了這么多,新方案實際上還有許多話,說了等于沒說;或者說,還有許多未竟之事,需要未來配套更多的細則。不要高興得太早,讓我們多問幾個為什么,看看新方案都留下了哪些懸念?
懸念一:誰來搭建電力市場交易平臺?
新方案中說了,組建和規范運行電力交易機構,將原來由電網企業承擔的交易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實現交易機構相對獨立運行。電力交易機構安好政府批準的章程和規則為電力市場交易提供服務,相關政府部門依據職責對電力交易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還有,電力交易機構主要負責世行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負責市場交易組織,提供結算依據和服務,匯總用戶與發電企業自主簽訂的雙邊合同,負責市場主體注冊和相應管理,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等。
疑問來了:這個相關政府部門是誰?是國家能源局和各地的能源部門嗎?文件并沒有說清楚。這個交易平臺的性質到底是怎樣的?如果是代表政府部門行使行政職權、工作人員又是電網公司的原班人馬,會不會又造成新的政企不分?
懸念二:不同的電壓等級收費標準怎么定?
文件說了,用戶或售電主體按照其接入的電網電壓等級所對應的輸配電價支付費用。意思就是,將來電網過路費和公路過路費一樣,等級越高的公路收費也越高。開車上過路的朋友都知道,現在的高速路收費能趕得上高鐵費用了,加上汽油錢,自駕還不如坐高鐵劃算。
方案沒有給出不同電壓等級的收費標準,也就意味著新方案的落實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懸念三:交叉補貼仍由電網申報
新方案說,過渡期間,由電網企業申報現有各類用戶電價間交叉補貼數額,通過輸配電價回收。
說實在的,這條規定有點莫名其妙。既然輸配電價定了,為何還要保持現有的由電網企業申報數額、實報實銷?所謂的過渡期間,何時是個頭?真正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改交叉補貼為征稅,如何充分利用價格和稅收杠桿,政府部門要學習的東西真的還蠻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