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能源體制的定義或范疇,當前社會存在一定的認識誤區,即簡單地將能源市場主體競爭結構和關系,將能源體制改革僅僅理解成打破壟斷,價格形成或者重組能源局等方面的改革,這種認識不夠全面。準確地說,能源體制是指一定區域內(通常為一個國家)能源行業或能源領域內資源配置的具體方式、市場運行以及監管制度模式等各種關系的綜合,包括“能源市場基本制度”、“能源市場競爭結構”、“能源市場運行機制”和“能源市場管理與監管體制”四大構成因素,所以,能源體制改革應包括上述四大構成因素全方位的改革。
2015年是“十二五”的最后一年,也是推動能源體制改革落地的行動之年,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將會出臺。初步判斷,今年最有可能在能源行業準入和行業結構、價格形成機制、政府調控和監管等方面出臺改革措施,某些方面或許有較大的突破。
一是能源行業可能將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行業進入壁壘將得到有效消除。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決定要求“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目前,上海自貿區正在進行“負面清單”制度試點。按照今年經濟體制改革總體部署,國家或許公布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具體實施意見或方案,全國范圍內將全面推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作為行業壟斷程度高,市場競爭不充分,政府干預過多,市場準入門檻高,競爭地位不平等的能源行業來說,最有必要也最應該實行“負面清單”制度。
二是加快能源行業市場化改革步伐,逐步打破部分環節或領域的壟斷局面,價格日趨市場化。
首先,2015年,油氣體制改革將成為能源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在油氣產業上、中、下游,可能均會出臺一些改革措施:在上游環節,在國務院授權下,由國土資源部對準入資質做出新的符合現今實際和改革要求的解釋。在油氣區塊的獲得資質上,修改之前的行政授予方式,以頁巖油、頁巖氣或新增常規油氣區塊為突破口,采取招標方式,允許其他經注冊登記合法的石油公司進入。在中游環節,對于運輸管網來說,現階段將三大石油公司所建管網,分拆出來建立新的管網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可以按照“財務獨立—業務獨立—產權獨立”三步走的戰略逐步推進管道業務與生產、配氣、銷售業務分開,并向第三方公平提供輸送和儲運服務,出臺《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的具體實施細則。對于儲備庫來說,放開投資準入限制和價格管制,引入社會資本多家投資、多家經營,并執行獨立核算。在下游環節,放開成品油經營批發資格限制,改變當前城市天然氣特許經營機制,改為許可經營制,以促進競爭。
在油氣價格機制方面,考慮到成品油定價改革相對比較成熟,社會適應性強,改革難度相對較小,可以試點將成品油定價權下放給企業,并由第三方機構發布國際原油價格權威信息,增強透明度。盡快實行天然氣價格并軌三步走策略,將增量氣和存量氣價格并軌后,像深圳輸配電價改革試點一樣擇機選擇上海、新疆等地實行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探索天然氣輸配氣價改革經驗。另外,建議在川渝地區或新疆試點開展能源綜合改革試驗區,打破壟斷,放開價格管制,進行全方位、系統性的改革,以能源改革推動經濟發展。
其次,電力行業將按照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確定的改革思路,逐步落實:一是電力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范圍逐步擴大,更多的地區將實行“直購電”試點,“多買、多賣”的市場競爭機制逐步形成;二是“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從深圳擴大到內蒙古蒙西電網,如果進展順利,一些電力資源豐富或消費區域,例如東北區域、新疆或上海等也可能開展此類試點,為準確監管輸配電價提供更豐富的素材;三是電網企業的一些輔助功能,例如規劃、設計或房地產、傳媒等其他不關聯的業務或投資受到抑制,電網企業業務逐步收縮,不再統購統銷,主要集中于從事電網投資運行、電力傳輸配送等;四是配售電業務放開,該領域將涌現出非常多的主體,這是新一輪電改所帶來的最大紅利。
筆者認為,今后能夠獲得售電牌照的主體主要包括:不承擔電力輸配任務的市縣級供電局,重組為獨立的售電公司,從發電企業直接購電,繳納輸電費用,自主向用戶售電;以五大電力為主的發電企業,在企業內部組建售電部,直接與用戶談判,在大用戶直接交易的同時從事售電或配電業務;高新產業區、工業園區內可以組建配售電主體,為園區或開發區內部企業提供售電打包服務;與電網相關的工程建設公司,與用戶貼近的節能服務公司、公共服務行業公司均可有參與售電競爭的機會;分布式電源用戶、社會資本成立的獨立售電企業等也有望獲得售電牌照。五是電價方面,上網電價更加體現競價上網,終端銷售電價與上網電價及時聯動。在試行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深圳、內蒙古等地,終端銷售電價有可能下調。
另外,在當前國內煤炭行業低迷時候,該行業的主要改革措施應是繼續執行2014年出臺的脫困政策,更多地遵循市場規律,關鍵要調整好供求關系,重點圍繞對煤礦違法違規建設生產、不安全生產、超能力生產和劣質煤生產消費等四個方面嚴格治理。
三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能源行業基本市場制度。
能源行業基本市場制度主要包括能源法律法規制度和能源稅收制度。對于前者,無論是從目前的行業管理上看還是從改革和發展的要求上看,涉及能源的法規體系都還不夠完善,有的要新立,有的要補充修改。2015年,國家將完成一些法律法規的重新清理、修改和新立,還會為適應新的形勢修訂和制定過去由能源企業執行的一大批國標、行標和內部規章等,部分行業標準、政策會被廢除。對于能源稅收制度,主要是執行新的煤炭資源稅、成品油消費稅政策,并在征收環節、方式,稅收優惠方面出臺一些細則。同時,進一步加強涉及能源行業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基金、收費等清理。例如,各種附加在電力、成品油價格里面的基金、收費項目。
四是進一步加大能源行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力度。
首先,進一步剝離國有油氣企業辦社會職能,還原其企業的本質職能。例如,擴大國有油氣企業“三供一業”的分離移交試點范圍;推進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對原先由企業舉辦的醫院、學校、非專業類消防資產等社會性事務采取關閉、改制、統一管理或移交政府等多種處置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其次,繼續深化油氣企業市場化經營機制的改革。例如,適當擴大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的比例,采取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崗位分紅權等方式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建立一個能夠合理流動,優勝劣汰的企業人才利用機制。
第三,出臺具體舉措讓非國有資本既能“進得來、留得住”,還能“過得好”。能源行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是簡單地讓非國有資本進來壯大其自身的資本實力,而是應相互發揮自身的優勢,取長補短,最后達到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雙提高,國有和非國有資本“雙贏”的目的。
2015年是“十二五”的最后一年,也是推動能源體制改革落地的行動之年,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將會出臺。初步判斷,今年最有可能在能源行業準入和行業結構、價格形成機制、政府調控和監管等方面出臺改革措施,某些方面或許有較大的突破。
一是能源行業可能將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行業進入壁壘將得到有效消除。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決定要求“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目前,上海自貿區正在進行“負面清單”制度試點。按照今年經濟體制改革總體部署,國家或許公布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具體實施意見或方案,全國范圍內將全面推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作為行業壟斷程度高,市場競爭不充分,政府干預過多,市場準入門檻高,競爭地位不平等的能源行業來說,最有必要也最應該實行“負面清單”制度。
二是加快能源行業市場化改革步伐,逐步打破部分環節或領域的壟斷局面,價格日趨市場化。
首先,2015年,油氣體制改革將成為能源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在油氣產業上、中、下游,可能均會出臺一些改革措施:在上游環節,在國務院授權下,由國土資源部對準入資質做出新的符合現今實際和改革要求的解釋。在油氣區塊的獲得資質上,修改之前的行政授予方式,以頁巖油、頁巖氣或新增常規油氣區塊為突破口,采取招標方式,允許其他經注冊登記合法的石油公司進入。在中游環節,對于運輸管網來說,現階段將三大石油公司所建管網,分拆出來建立新的管網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可以按照“財務獨立—業務獨立—產權獨立”三步走的戰略逐步推進管道業務與生產、配氣、銷售業務分開,并向第三方公平提供輸送和儲運服務,出臺《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的具體實施細則。對于儲備庫來說,放開投資準入限制和價格管制,引入社會資本多家投資、多家經營,并執行獨立核算。在下游環節,放開成品油經營批發資格限制,改變當前城市天然氣特許經營機制,改為許可經營制,以促進競爭。
在油氣價格機制方面,考慮到成品油定價改革相對比較成熟,社會適應性強,改革難度相對較小,可以試點將成品油定價權下放給企業,并由第三方機構發布國際原油價格權威信息,增強透明度。盡快實行天然氣價格并軌三步走策略,將增量氣和存量氣價格并軌后,像深圳輸配電價改革試點一樣擇機選擇上海、新疆等地實行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探索天然氣輸配氣價改革經驗。另外,建議在川渝地區或新疆試點開展能源綜合改革試驗區,打破壟斷,放開價格管制,進行全方位、系統性的改革,以能源改革推動經濟發展。
其次,電力行業將按照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確定的改革思路,逐步落實:一是電力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范圍逐步擴大,更多的地區將實行“直購電”試點,“多買、多賣”的市場競爭機制逐步形成;二是“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從深圳擴大到內蒙古蒙西電網,如果進展順利,一些電力資源豐富或消費區域,例如東北區域、新疆或上海等也可能開展此類試點,為準確監管輸配電價提供更豐富的素材;三是電網企業的一些輔助功能,例如規劃、設計或房地產、傳媒等其他不關聯的業務或投資受到抑制,電網企業業務逐步收縮,不再統購統銷,主要集中于從事電網投資運行、電力傳輸配送等;四是配售電業務放開,該領域將涌現出非常多的主體,這是新一輪電改所帶來的最大紅利。
筆者認為,今后能夠獲得售電牌照的主體主要包括:不承擔電力輸配任務的市縣級供電局,重組為獨立的售電公司,從發電企業直接購電,繳納輸電費用,自主向用戶售電;以五大電力為主的發電企業,在企業內部組建售電部,直接與用戶談判,在大用戶直接交易的同時從事售電或配電業務;高新產業區、工業園區內可以組建配售電主體,為園區或開發區內部企業提供售電打包服務;與電網相關的工程建設公司,與用戶貼近的節能服務公司、公共服務行業公司均可有參與售電競爭的機會;分布式電源用戶、社會資本成立的獨立售電企業等也有望獲得售電牌照。五是電價方面,上網電價更加體現競價上網,終端銷售電價與上網電價及時聯動。在試行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的深圳、內蒙古等地,終端銷售電價有可能下調。
另外,在當前國內煤炭行業低迷時候,該行業的主要改革措施應是繼續執行2014年出臺的脫困政策,更多地遵循市場規律,關鍵要調整好供求關系,重點圍繞對煤礦違法違規建設生產、不安全生產、超能力生產和劣質煤生產消費等四個方面嚴格治理。
三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能源行業基本市場制度。
能源行業基本市場制度主要包括能源法律法規制度和能源稅收制度。對于前者,無論是從目前的行業管理上看還是從改革和發展的要求上看,涉及能源的法規體系都還不夠完善,有的要新立,有的要補充修改。2015年,國家將完成一些法律法規的重新清理、修改和新立,還會為適應新的形勢修訂和制定過去由能源企業執行的一大批國標、行標和內部規章等,部分行業標準、政策會被廢除。對于能源稅收制度,主要是執行新的煤炭資源稅、成品油消費稅政策,并在征收環節、方式,稅收優惠方面出臺一些細則。同時,進一步加強涉及能源行業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基金、收費等清理。例如,各種附加在電力、成品油價格里面的基金、收費項目。
四是進一步加大能源行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力度。
首先,進一步剝離國有油氣企業辦社會職能,還原其企業的本質職能。例如,擴大國有油氣企業“三供一業”的分離移交試點范圍;推進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對原先由企業舉辦的醫院、學校、非專業類消防資產等社會性事務采取關閉、改制、統一管理或移交政府等多種處置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其次,繼續深化油氣企業市場化經營機制的改革。例如,適當擴大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的比例,采取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崗位分紅權等方式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建立一個能夠合理流動,優勝劣汰的企業人才利用機制。
第三,出臺具體舉措讓非國有資本既能“進得來、留得住”,還能“過得好”。能源行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是簡單地讓非國有資本進來壯大其自身的資本實力,而是應相互發揮自身的優勢,取長補短,最后達到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雙提高,國有和非國有資本“雙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