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先生認真履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積極建言獻策,參與國是,反映社情民意,其中,分別就當前我國分布式光伏和“漁光一體化”的發展以及西部光伏資源利用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見解與建議。
首先,對于分布式光伏的發展,劉漢元委員指出,2014年我國分布式光伏電站實際上僅完成了2.52GW裝機容量,與8GW的預期目標相去甚遠,其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問題:一、當前我國屋頂分布式光伏及“漁光一體”等涉農光伏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尚局限在光伏行業及參與企業之中,廣大民眾的認識、關注度、參與度較為欠缺,使得一些地方的光伏項目“賠本賺吆喝”,甚至淪為形式大于價值的面子工程。二、據測算,以國家現有政策計算,一套家庭光伏發電系統的理論動態回收期約在14至16年,部分省份在代扣增值稅的基礎上其動態回收期甚至長達18年。因此,從用戶投資的角度看,缺乏足夠的投資吸引力。三、部分省份的國家補貼推遲時間發放,以及備案并網驗收程序和手續過于繁瑣,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針對家庭用戶的分布式光伏的發展。
因此,劉漢元委員建議:第一,建議國家適度擴大赤字規模,以更大的決心、力度和投入來支持分布式光伏產業的前期發展,尤其在并網難、開發票難等問題加快解決的基礎上,及時出臺相關政策,直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分布式光伏增值稅全免”政策,從而掃清分布式光伏發展的主要障礙,簡化手續和流程,降低企業推廣成本,增加用戶收益,直接打通分布式光伏產業發展的“最后一公里”困局。
第二,建議由國家能源局牽頭,在全國日照條件好、屋頂條件好的農村建設光伏示范小區,在進一步細化分布式光伏電價補貼落地政策的基礎上,將示范小區標桿上網電價直接明確為1.3元-1.5元/度,并持續一定年限,隨后根據執行和推廣情況逐步降低。如用戶的內部收益率達到13.5%-16%以上,靜態回收期6-7年,動態回收期7-8年,將大大增強對用戶的投資吸引力,從而讓市場從供應驅動一舉變成消費驅動,提升民眾的參與度,并有效降低過程中權力尋租、藏污納垢的可能性。
第三,建議國家簡化操作流程與安裝難度,化繁為簡,合多為一,從而降低家用分布式光伏電站安裝施工的資質要求;在項目競標資質、競標規模、投標電價、項目建設周期、開標及截標日期等方面做到規范統一,于全國范圍內形成一個統一透明的機制和平臺;出臺全國統一的并網服務流程,簡化相關手續,并建議各省市尤其是太陽能資源富集的省市,成立分布式光伏建設服務辦公室等聯席辦事機構,由能源主管部門牽頭,國土、規劃、房管、電力等部門參與,及時出臺并明確當地的光伏電站開發流程,統一梳理、匯總發布可開發屋頂和土地資源信息,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進行全面公開,一站式為企業做好政策解釋等相關服務。
其次,在“漁光一體化”的發展問題上,劉漢元委員認為,我國具備大力發展“漁光一體”的基礎和條件。2014年我國水產養殖面積超過1.2億畝,我國可在豐富的養殖水面上架設光伏組件進行發電,形成“上可發電、下可養魚”的創新發展模式,在利用水面資源養魚的同時,再利用空間太陽能,將使畝利潤比單純水產養殖提高三倍以上。“漁光一體”不僅能確保水下持續養殖優質水產品,水上產出清潔能源,實現生態漁業與太陽能光伏有機結合、一體發展,漁、電、環保三豐收。因此可以說,我國已完全具備加快發展“漁光一體”的各項基礎和條件,尤其是東部地區人口稠密、土地資源稀缺的現實,讓大規模建設光伏電站成為難題,而“漁光一體”模式充分利用水面資源,具有巨大發展空間,使東部地區大規模發展光伏電站切實可行。
但同時,劉漢元委員指出在“漁光一體”模式在發展過程中存在一些障礙。第一,土地性質制約。目前在辦理“漁光一體”的審批手續中,涉及到征地、土地租賃等手續時,最先考察的就是土地性質。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分類》的規定,“魚塘、農業大棚”屬于農用地范疇,因此,“漁光一體”在推廣時,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會造成部分地方的國土部門不同意在魚塘尤其是新建漁場上建設光伏電站的問題,大大限制了“漁光一體”的發展,甚至還會造成部分政府官員權力尋租的可能。
第二,“漁光一體”科研經費投入不足。目前“漁光一體”項目另一主體漁業養殖還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同時,目前從事“漁光一體”的企業多為單一的新能源企業,缺乏水產養殖方面的專業團隊,甚至有部分企業以“漁光一體”的名義獲得了部分項目開發權,卻并沒有有效地實現水產養殖和光伏發電的結合,損害了漁農利益和漁業效益,減少了水產養殖產出。由此可見,“漁光一體”池塘養殖模式研究,水質、水生影響情況研究等引起的重視程度還不夠,國家相關的科研經費投入不足。
因此,劉漢元委員提出三點建議:
一、加大土地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建議國家農業、國土、能源等相關部門,聯合牽頭并針對“漁光一體”項目實施中的土地使用性質問題形成指導性意見,對開展漁業生產和光伏發電的魚塘進行備案并視為農用地范疇,促使漁業生產和光伏發電兩不誤,從而解決“漁光一體”項目實施時在土地使用中的瓶頸問題。建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突破既有體制瓶頸,獲得直接入市交易的空間,實現城鄉一體化的土地市場機會。同時,針對確權的農民個體土地,需要盡快完善土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土地流轉中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明確土地流轉的自主權力,允許百姓和企業直接進行流轉對接。
二、不斷完善“漁光一體”運行機制。建議國家和地區能夠與本地實際特色結合,不拘泥于傳統模式,創新為先,聯合相關行業龍頭企業,明晰政策邊界,直接投資或導入“PPP模式”(公私合伙制),建設一批“漁光一體”的示范型工程項目。采用公司運營模式,涵蓋漁業產品的生產、包裝、倉儲、運輸等各個環節,并結合分布式發電收益,然后打包出租給農戶。與此同時,建議簡化農村分布式光伏發電站的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審批和建設效率,并通過市場化機制保障農民持股增收,參與項目建設、后期維護等利益分享,提高廣大農民流轉魚塘的積極性和自主性。建議給予此類項目更多的融資支持,設置融資扶持資金,并優先分配光伏指標。
三、加大國家層面的“漁光一體”研發投入。建議國家及主管部門站在戰略高度和長遠角度,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引導和經費上的投入。如可由有資質的企業、國家科研單位、大專院校聯合組建研究小組,聯合攻關制約“漁光一體化”發展的眾多問題,建立示范試點基地,國家進行研發資金扶持,以真正解決該模式在實際運行中遇到的困難和技術瓶頸,從而形成政府、企業上下協同與合力。
繼而,針對我國西部光伏資源的利用問題,劉漢元委員分析稱,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能源消耗逐年攀升,化石能源導致的環境破壞日趨嚴重,全國性的霧霾天氣頻繁出現,對全國人民的生產、生活及身體健康造成了巨大沖擊和危害。照此下去,將沒有足夠的能源來供給并確保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各類環境、生態問題將更加嚴峻,人類生存甚至連呼吸都可能遭遇困境。因此,本著在新能源發展問題上敢于打破舊觀念,實現政策制度的大膽革新,超常規大步前進的精神,劉漢元委員進一步指出,我國中、西部地區幅員遼闊,人煙稀少,擁有廣闊的沙漠、草地、戈壁,光照時間長,太陽輻射強烈,太陽能資源十分豐富,每年我國陸地地表吸收的太陽能,大約相當于約2.4萬億噸標準煤的能量,相當于2014年全國能源消耗總量38.4億噸標準煤的600多倍。我們僅利用光伏資源十分豐富的西部國土1—2%的天空,即可發出我們今天一次能源的消耗,比光伏發電利用較多的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國光伏資源條件優越得多,具有巨大的開發潛能。同時,光伏電站以其較短的建設周期、低廉的維護成本,將成為國家“西電東送”工程穩定而重要的直流電力來源,并可省略起始端的變流環節,降低能源損耗。此外,我國還具備12億千瓦電力裝機總量的全世界第一電力網絡,在此基礎上,疊加白天光伏發電10億千瓦,足以支撐未來中國10年甚至20年總的能源消耗,又不增加煤炭燃燒,完全用增量疊加白天豐富資源復合的方式來進行跨電網的建設,既可保證存量的利用效率,又能夠提高和改善新增量的建設水平和清潔能源的發展比例,更可作為我國現在及未來拉動經濟建設的一架重要馬車。同時,將中、西部地區建設成為我國未來的清潔能源基地,既是四川、青海、甘肅、內蒙、新疆等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東、中、西部能源平衡自身的需要。土地財富輸出的大幅提升,產業發展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對中、西部地區的和諧穩定、民族政策的落實、當地居民的長治久安、環境治理和水土保持、老百姓增收致富,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升級轉型、增長方式的轉變都具有重要意義。
因此,劉漢元委員建議,無論從我國能源安全供應、環境安全保障、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還是從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內在要求出發,我國都應把西部豐富的光伏資源作為我國重要的能源供應戰略選擇,盡快確定我國西電東輸的骨干網絡,加大“十三五”期間的“西電東送”骨干網絡建設,加速推進西部以光伏發電為核心的國家新能源基地建設,從而使太陽能這種最經濟、最清潔、最環保的可持續能源真正惠及全國人民,逐步形成我國和平崛起的永續清潔能源供應基地,緩解我國資源壓力,確保我國能源戰略安全和生態環境長治久安,基本解決我國未來的全部能源消費問題,并成為拉動內需、支撐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動力源泉之一。尤其是在地球環境日益惡化的今天,快速崛起的中國應該擔當起保護人類共同家園——地球的重任,大力發展光伏產業,在世界范圍內樹立保護環境和節能減排典范,這不僅對國家能源部署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重大貢獻,還能體現出我們泱泱大國風范,在世界面前展現出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全球大國應有的道義和責任感,也是我們樹立世界道德水平和良好形象的最佳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