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制定的《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管理細則》)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核查細則》)已經印發,于今年3月1日起實施。
據介紹,這兩份《細則》是為做好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根據《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制定的。
對企業未足額清繳碳配額等違規行為,《管理細則》進一步明確了懲處措施:未足額清繳配額的控排企業,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履行清繳義務;拒不履行清繳義務的企業按照《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予以處罰——即在下一年度配額中扣除未足額清繳部分兩倍配額,并處5萬元罰款。
此外,控排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記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及本省的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并通過政府網站和媒體向社會公布。
《管理細則》還規定,新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萬噸以上項目的企業要納入配額管理。新建項目企業在轉為控排企業管理前,須購買足額的有償配額。
據介紹,這兩份《細則》是為做好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根據《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制定的。
對企業未足額清繳碳配額等違規行為,《管理細則》進一步明確了懲處措施:未足額清繳配額的控排企業,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履行清繳義務;拒不履行清繳義務的企業按照《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予以處罰——即在下一年度配額中扣除未足額清繳部分兩倍配額,并處5萬元罰款。
此外,控排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記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及本省的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并通過政府網站和媒體向社會公布。
《管理細則》還規定,新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萬噸以上項目的企業要納入配額管理。新建項目企業在轉為控排企業管理前,須購買足額的有償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