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可再生能源
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杭政函〔2014〕196號
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杭政函〔2014〕19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2014年12月30日
杭州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管理辦法(試行)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及其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概念定義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水能、風能、空氣能等非化石能源;分布式發電系統,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安裝、運行方式以用戶端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發電設施或有電力輸出的能量綜合梯級利用多聯供設施;生物液體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體燃料;生物固體燃料,是指用枝椏材、鋸末、秸稈、稻殼等廢棄物原料生產的生物固體成型燃料。
三、開發利用原則
本市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典型帶動、規模應用的原則,以重點項目和示范區建設為抓手,以技術創新為支撐,以產業發展為基礎,以市場機制為平臺,重點推進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以及基于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冷熱電三聯供分布式能源規模化開發利用。
四、規劃體系
(一)建立“一主四輔”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體系,即以全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規劃為主要規劃,全市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生物質能資源開發利用中長期規劃為配套輔助規劃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體系。
(二)各區、縣(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根據市可再生能源相關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或實施計劃。
(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對我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現狀及開發利用潛力進行深入全面調研的基礎上,按照“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強化創新、注重效益、突出重點、有序推進”的原則編制,重點做好:
1.科學合理地提出明確的發展目標;
2.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重點;
3.將重點項目和示范區建設作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主要抓手;
4.將技術創新和體制機制創新作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主要推動力。
五、開發利用類型
(一)太陽能資源開發利用。
1.推進工業園區光伏發電應用。全市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功能區、高新技術園、軟件園等)要積極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符合條件的優先申報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對可開發屋頂面積較少的園區,要因地制宜地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立鼓勵工業廠房屋頂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建設的激勵機制。
2.推進城區屋頂光伏發電應用。積極支持城區工業廠房、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等大型公共建筑屋頂建設兆瓦級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學校、醫院、賓館、黨政機關、科研單位等建筑屋頂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3.拓展農村太陽能資源開發利用領域。推進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小鎮及示范村建設。積極支持與農業生產、農民生活相結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在新農村示范區、美麗鄉村等改造示范項目建設中,原則上均要同步規劃建設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支持光伏農居連片開發改造,建設與綠色設施農業相結合的光伏生態農業大棚、養殖場等光伏發電項目。結合農村生產用能需求,鼓勵開發利用農村低品位能源和太陽能光熱資源。
4.推進光伏發電與建筑一體化的規模應用。對工業企業年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煤、商業企業年用電量超過300萬千瓦時,或新建屋頂面積達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除特殊要求外,原則上均應按照滿足光電建筑一體化的要求同步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光伏發電系統。凡符合光電建筑一體化發電系統條件的在建或已建的建筑屋頂,鼓勵補建和改建光伏發電系統。積極推廣光伏瓦、玻璃光伏幕墻和光伏采光頂等建材型及雨棚、遮陽、欄板等構件型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在道路交通信號設施、公園和居民區道路照明等領域,推廣光伏照明。
5.嚴格執行城市新建12層、高層逆6層的居住建筑全面應用太陽能光熱系統并與建筑同步設計、施工和驗收的有關規定,推廣集中集熱、分戶儲熱、均衡供熱、智能控制的太陽能熱水系統,重點推進商住、學校、醫院等太陽能光熱利用工程。
(二)地熱能資源開發利用。
1.鼓勵支持在規模化養殖場、設施農業基地、城市綜合體、大型賓館商場、大型公共建筑、別墅區和高檔住宅小區等區域推廣使用地源(水源)熱泵技術。
2.積極開展覆蓋全市域范圍的淺層地熱能資源適宜性調查、分析,建立全市地熱能資源監測網絡,開展長期動態監測,確保合理、安全地開發利用地熱能資源。
3.強化地熱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管理,加快制定包括勘查、設計、施工、檢測和驗收等環節的技術標準,建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制度。
(三)生物質能資源開發利用。
1.鼓勵支持在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屠宰場、釀造廠、污水處理廠和相對集中的村莊開發利用沼氣能;鼓勵支持采用清潔環保的先進發電技術開發利用城鄉生活垃圾的生物質能;鼓勵支持采用清潔環保的技術利用能源作物、農林廢棄物及餐廚垃圾開發生物質固體、液體燃料。
2.建立完善農林牧廢棄物資源能源化、產業化的開發利用扶持政策,加大生物質能源工程設施后期運營維護的扶持力度,提高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率。
3.建立市場為主體、農民積極參與、政府引導的生物質能回收制度,完善流通體系,不斷提高農村生物質能源的回收利用率。
(四)其他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1.積極推進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逐步擴大農村水電增效擴容的扶持范圍,加大對小型、民營水電站改造的財政扶持力度。
2.開展全市風能資源的調查,探索風能資源的開發利用;積極爭取相關政策扶持,做好風電的前期工作,促進風電項目規范發展。
3.鼓勵支持以可再生能源為主要能源的冷熱電三聯供分布式能源系統的開發利用,提高分布式能源系統的利用效率。
六、支撐體系
(一)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業發展。
1.有序推進太陽能光伏產業。以非晶或微晶硅薄膜電池及組件研發和產業化為核心,向配套材料、關鍵裝備和中下游應用產品等方向延伸,完善從硅料、太陽能電池及組件到系統集成、電站工程總承包的完整產業鏈,積極開拓國際國內市場,努力打造國家級太陽能光伏產業基地。
2.做大做強風電設備制造產業。積極推動傳統電力設備制造企業加快向新能源設備制造轉型,大力引進國內外大型風力企業和研究中心,以風電成套機組設計和組裝為核心,帶動風電關鍵零部件發展,建設國內重要的風電裝備制造基地。
3.積極培育核能、水能、洋流能、潮汐能、生物質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業。積極推動傳統能源裝備制造企業開展核電機組、洋流能、潮汐能機組設備、生物質發電鍋爐以及核心配套零部件的研究和制造。
(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能力建設。
1.鼓勵支持可再生能源企業建設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支持企業加大自主研發投入力度,加快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及產業化。
2.積極引導在杭高校及科研機構加強可再生能源領域學科的建設,設立可再生能源學院或研究院;引導國內外龍頭企業和知名科研機構在杭設立研發中心;依托我市可再生能源重點企業,積極爭取國家在我市布局太陽能薄膜電池、大型風電(核電)電力設備等領域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
3.圍繞可再生能源的技術研發創新,鼓勵支持龍頭骨干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工程應用合作,合作共建或引進一批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公共技術創新平臺;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企業孵化器建設。
4.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服務產業。鼓勵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方面的推廣運用,切實解決合同能源管理面臨的“融資困難、項目難找、信用評價體系不健全”問題,扶持培育一批從事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企業做大做強;積極引進和培育從事可再生能源設備及零部件檢測、可再生能源裝備和產品認證,以及可再生能源領域內的人才培訓、技術咨詢、專利服務等服務中介機構,著力提升我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支撐能力。
(三)政策激勵。
1.財政政策。
根據“突出重點、兼顧供需、鼓勵創新、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市有關規定和程序設立我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專項資金,并完善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辦法;各區、縣(市)政府參照市有關規定安排專項配套資金。
我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財政政策重點扶持以下方面:
(1)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研發補貼。重點補貼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資源調查、科學研究、技術研發、設備(車輛)研發、標準制定,以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孵化器等創新載體建設等領域。
(2)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電價補貼。通過太陽能光伏光熱,風力,沼氣、農林廢棄物、垃圾等生物質能發電上網部分電量,按照上網電價和發電成本差額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補貼。
(3)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重點項目和示范區建設補貼。對可再生能源重點項目和示范區建設,按照建設投資的一定比例予以補貼或提供項目貸款貼息。
(4)加強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補貼。對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應用,按照每平方米負荷面積的一定標準予以補貼。
(5)加強對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的補貼。根據開發利用生物質能源的數量,按照一定標準予以補貼。
(6)加強對沼氣工程后期維護費用的補貼。對沼氣工程,按照其后期年維護費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補貼。
2.稅收政策。
(1)制定完善我市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稅收激勵制度,重點扶持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企業、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冷熱電三聯供企業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及服務企業。
(2)對企業為開發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等發生的研發費用,按照杭州市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有關規定加計扣除。
3.節能政策。
(1)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量,可計入當地政府和用戶節能量,按照規定不計入該行政區域的能源消費總量考核控制指標。對參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可根據其發電規模在執行有序用電計劃時予以優先支持。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量可抵扣企業新上項目用能指標,并可作為用能指標(碳指標)進行交易。居民自發自用發電量不計入階梯電價適用范圍。對企業業主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申請節能技改項目資助。
(2)結合我市實際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制定《杭州市可再生能源政府采購目錄》,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政府采購制度,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化應用。
(3)新建公共機構辦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項目,必須使用一種以上的可再生能源。
4.金融政策。
(1)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信貸支持力度;進一步加強銀企合作,引導金融機構圍繞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優勢企業上市融資,拓展融資渠道。探索建立政府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參與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投資基金。
(2)鼓勵支持民間資本通過參股風險投資公司、擔保再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支持我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參與重點項目和示范區建設,扶持從事可再生能源研發、服務和裝備制造等領域的科技初創型企業。
七、監督管理職責
(一)市發改委及各區、縣(市)發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資源進行調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調查結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并予公布;組織編制太陽能開發利用規劃;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資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或者備案以及其他相關監督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和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政策;建立完善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工作機制。
(二)市國土資源局及各區、縣(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履行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推進和監督管理職責;結合地熱能開發利用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組織編制地熱能開發利用規劃。
(三)市農村能源辦及各區、縣(市)農村能源部門依法履行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推進和監督管理職責;結合生物質能開發利用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組織編制生物質能開發利用規劃。
(四)市建委及各區、縣(市)建設部門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推進和監督管理職責。
(五)市林水局及各區、縣(市)水利部門依法履行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推進和監督管理職責;結合水能開發利用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組織編制水能開發利用規劃。
(六)市城管委及各區、縣(市)城管部門依法履行城、鄉垃圾焚燒發電及沼氣發電的推進和監督管理職責。
(七)市經信委及各區、縣(市)經信部門依法履行對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產業發展和相關項目技術改造的推進和監督管理職責。
(八)市商務委及各區、縣(市)商務部門應當做好生物液體燃料銷售和推廣應用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監督成品油銷售企業按照規定銷售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
(九)市科委及各區、縣(市)科技部門負責抓好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的研發及成果轉化工作。
(十)市統計局及各區、縣(市)統計部門根據國家和浙江省統計制度的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統計制度,確保可再生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準確,同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統計監測工作。
(十一)國網杭州供電公司及各區、縣(市)供電公司,按照國家和浙江省規定,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并網和上網電量的全額收購工作;幫助協調解決可再生能源電力供需、電網運行及電價補償等問題。
(十二)市財政局及各區、縣(市)財政部門,負責完善可再生能源產品招標采購制度,研究制定有利于促進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財稅政策;研究設立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專項資金。
(十三)市委宣傳部及各區、縣(市)宣傳部門,負責做好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宣傳報道工作,營造我市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良好氛圍。
八、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區、縣(市)可再生能源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三)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規定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發改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