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各有關地方電網企業,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2013年以來,各級電網企業認真落實國家支持光伏發電的政策,不斷改進光伏發電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有力促進了光伏發電的快速發展。但由于光伏電站與配套電網建設周期差別大、分布式光伏發電量大面廣等原因,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光伏發電項目接網滯后問題。為加快推進光伏發電建設,實現光伏發電及時并網和高效利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所在區域的能源派出機構,進一步督促協調有關各方做好光伏發電接網及并網運行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機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光伏發電建設計劃執行的監測和督促工作,建立按月監測調度、按季考核調整的工作機制。對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開工、影響計劃完成的項目在符合年度指導規模管理的原則下及時進行調整。對項目遇到的在備案前或備案后開工所需的審批手續問題,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能夠放在事中事后辦理的不應作為事前的先決條件。
二、做好光伏項目發電項目并網銜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核實在建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進度,督促電網企業與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做好建設進度銜接。對今年12月底前能夠完成主體工程且具備并網條件的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要及時做好項目并網前的準備工作,簡化內部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力爭使具備并網條件的項目在今年12月底前實現并網運行。對其他在建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與項目單位要做好建設計劃銜接,及早確定投產并網時間,確保項目建成時能及時并網運行。
三、正確處理實行規模管理前的光伏發電項目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對實行年度指導規模管理之前批復同意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進行核實,分類正確處理。對2014年12月底前可完成主體工程且具備并網條件的項目,在核實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管理要求后,協調電網企業及時接網并實現正常并網運行。對2013年12月底前已完成備案(或核準)的光伏發電項目,核實已開工建設且符合有關工程建設管理要求的,均確認納入符合國家按發電量補貼的范圍,各項目單位應及時與電網企業銜接并網時間及方案,爭取早日建成并網運行。對2013年12月底前已辦理備案(或核準)手續但沒有開展實質性建設的項目應及時清理。
四、繼續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各級電網企業要繼續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工作流程,投入足夠的技術和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開展并網調試和竣工驗收,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確保在規定時限內辦理項目接網。繼續簡化并網審核的前置條件,能夠通過其他政策和管理制度保障的事項,原則上不作為并網審核的前置條件。對個人在自有屋頂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電網企業應協助業主進行電氣連接及并網設施的安全檢查。對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東北地區66千伏及以下)、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內消納的光伏發電項目,各級電網企業應明確根據《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按照簡化程序辦理電網接入并提供相應的并網服務。
五、加強光伏發電接網和并網運行監管服務。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及時做好發電業務許可相關工作,確保項目盡快開展并網報驗,及早并網;同時要配合所在地區能源主管部門,通過對光伏發電專項監管等方式,督促電網企業依照有關法規、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好光伏發電項目的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負責解釋和協調光伏發電項目在接網環節及并網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各類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在接網和并網運行中遇到的相關問題,可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咨詢或投訴(監管熱線電話為12398),在相關方發生爭議時可向派出機構申請協調或裁決。派出機構應及時受理有關咨詢和投訴等事項,及時作出答復和處理。對國家能源局轉交的涉及光伏發電并網的信訪材料,應及時查清情況和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和處理結果報告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