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我市能源結構,提高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提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建設低碳城市,根據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推進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的實施意見》(財建〔2009〕128號)、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光伏等能源推廣應用與產業發展的意見》(浙政辦發〔2009〕55號)、《溫州市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實施方案》等精神,現就推進我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制定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溫州市低碳城市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要求,以爭取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為契機,充分利用我市光伏產品齊全、太陽能資源豐富、閑置屋頂利用空間巨大的優勢,大力推廣應用光伏并網發電項目,以應用促發展,不斷提升光伏發電應用規模,實現我市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及推進原則
到2015年,全市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總容量達到800兆瓦以上。分年度目標:2013年計劃裝機容量100兆瓦、2014年計劃300兆瓦、2015年計劃400兆瓦。建成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在工作推進中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整體規劃,科學布局。市政府確定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瑞安經濟開發區為園區低碳化改造規劃的先行單位。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要全面開展各類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以及占地面積在1000畝以上的已建成或在建的大學城、物流等園區低碳化改造規劃,將光伏發電作為低碳化改造的重要措施,以規劃帶項目,集中連片開發光伏發電應用系統。
(二)集中連片,示范先行。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要在工業園區、商場、居民住宅小區各選擇1至2個光伏發電試點單位,于今年開工建設,并上報溫州市光伏發電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列入市級示范項目,取得成功經驗,再全面推廣。
(三)新舊共推、先易后難。以企業為主體,政府加強引導,共同推進現有建筑物和在建、在批建筑物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要在整體規劃的基礎上,列出10兆瓦以上集中連片開發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按照先易后難原則,排出時間表。今年全市要確保完成100兆瓦裝機容量的任務。
三、建設模式
(一)企業(居民)自建模式。企業(居民)向當地發改部門提出建設申請,申請通過后由企業(居民)或委托第三方自行建設,項目建成并網后給予電量補貼。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與建設意愿的企業(居民)協商達成協議,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運營。企業(居民)享受雙方規定的電價及其他優惠,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享受政府電量補貼。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在約定的投資回收期后將產權無償移交企業(居民)。
(三)政府統一組織建設模式。由當地政府結合新農村建設、農房聚集改造、城中村、舊村改造、廉租房等工程,以及實施“平改坡”項目,統一組織建設光伏發電設施,按其建成并網后發電量予以補貼。
(四)租賃屋頂建設模式。在當地政府牽頭協調下,光伏發電建設運營企業與屋頂所有者簽訂屋頂租賃協議,集中連片建設光伏發電設施。
四、政策扶持
(一)整合現有相關專項資金,設立市本級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光伏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考核獎勵和發電補貼。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都要建立光伏專項資金,用于扶持轄區內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二)積極鼓勵本市企業申報國家“光電建筑一體化”等各類光伏發電應用扶持項目,市發改、住建等部門要對申報項目實行全程代辦制。
(三)鼓勵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做好園區低碳化改造規劃,列出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招標確定光伏發電營運企業,集中連片開發建設。園區低碳化改造規劃所需經費由“光伏專項資金”予以適當補助。
(四)新建或拓展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必須同時做好園區低碳化規劃,充分利用各類新能源,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同步建設。
(五)鼓勵現有工業廠房、商場屋頂所有者,實施光伏發電項目。
1、依據企業年碳排放量、結合社會、生態效益,提升有序用電等級,優化審批因轉型升級所需的電力增容需求。
2、嚴格實行能源總量控制制度,光伏系統所發電量可以在其年度能源消費總量中予以抵扣。
3、鼓勵屋頂所有者實施光伏發電項目。凡屋頂安裝光伏發電系統的,按其發電量給予每度0.05元的補貼,自發電之日起一補五年。企業(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補。
(六)新建的建筑物,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廠房、住宅小區及公共建筑項目,除特殊要求外,應按照滿足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電站的要求同步設計、同步實施,根據需要預留光伏配電房空間,并將光伏發電系統投資額納入工程總概算。對未按要求進行設計的,不予批準立項。
在建或已完成工可批復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條件的,鼓勵補建或增設光伏發電系統,由發改部門予以調整工程概算。
(七)現有政府(國有公司)辦公用房、學校、醫院、文體設施等政府所屬房屋,其屋頂符合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條件的,必須建設屋頂光伏電站,2015年底前完成。
(八)鼓勵探索現有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別墅區(排屋)、多層住宅區集中連片推廣應用屋頂光伏電站。居民家庭屋頂安裝光伏發電系統的,可向當地供電部門先行辦理并網申請手續,再向所在街道(鄉鎮)統一申報其他手續。
(九)實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電量補貼。在溫注冊的光伏企業,在溫新建光伏發電項目,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國家、省有關補貼外,按其年發電量給予項目主營企業每度電0.1至0.2元的補貼。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補貼。
凡2013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的光伏項目,給予每度電0.2元補貼; 2014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的,給予每度電0.15元補貼;2015年底建成并網發電的,給予每度電0.1元補貼;居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給予每度電0.3元補貼,自發電之日起,一補五年(連續補貼五年)。
(十)電網企業應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十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可以全部上網、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由用戶自行選擇,用戶不足電量由電網企業提供。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電價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暫緩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費,若需收費,待價格部門明確收費政策后,按最新政策執行。
(十二)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光伏發電項目的支持,企業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可押抵融資,貸款利率不得高于國家基準利率,不得增加額外融資條件。
(十三)簡化光伏發電項目審批程序。除申報國家、省級光伏發電應用扶持項目按規定程序審批外,市本級涉及向上申報、建設、驗收、資金補助,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經信委、溫州電力局、市住建委及項目所在主管部門聯合辦公,一次審批。在審批過程中,免交市本級出臺的行政性事業收費。
(十四)凡是在本市實施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本市光伏企業生產的光伏發電集成系統、光伏終端產品、光伏發電系統平衡部件等產品。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編制《光伏產品采購目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市政府成立溫州市光伏發電應用領導小組,由市長為組長,分管市領導為副組長,市發改、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委、溫州電力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負責光伏發電應用規劃編制、政策制定以協調建設過程中的各類問題。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要成立相應機構,明確分管領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二)明確責任。項目所在地的園區管委會、街道(鄉鎮)要切實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做好所在區域內工業廠房、住宅小區、公共建筑業主的思想工作,充分利用現有屋頂開發光伏發電系統;市級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部門職責分工附后)。政府(國有公司)所屬公共建筑(包括在建或在批建筑),符合條件的,必須統一思想,帶頭示范。市新能源和光伏發電應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切實做好服務,協調解決開發建設過程中各類矛盾和問題,簡化審批程序,減少審批環節。
(三)落實經費。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要建立光伏發電應用扶持專項資金,整合現有各類相關聯的專項資金,向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傾斜,確保政策到位。光伏發電量補貼、屋頂租賃補貼,除市里試點、示范項目外,按現行財政體制補貼到位。
(四)強化督查。市光伏發電應用領導小組下達裝機容量任務,并不定期開展工作督查,加快推進,確保完成目標任務。
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級功能區管委會要根據本意見制定相應的工作實施方案。本意見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附件:市級部門職責分工
附件
市級部門職責分工
一、市發改委:
(一)牽頭編制園區低碳化改造規劃;
(二)制定出臺相關政策;
(三)牽頭申報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
(四)牽頭審批光伏發電應用項目;
(五)牽頭協調建設過程中各類問題;
(六)負責下達光伏發電裝機任務;
(七)負責在建、在批項目補建、增設光伏發電系統的審查把關。
(八)負責光伏發電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光伏發電專項資金的管理。
二、市經信委:
(一)負責督查企業能源“雙控”指標的落實;
(二)負責光伏系統所發電量在企業能源消費總量中抵扣;
(三)負責企業有序用電等級,審批企業電力增容。
三、市住建委:
(一)負責申報國家“光電一體化”項目;
(二)負責已建屋頂承載力的控制。
四、市財政局:
(一)負責“光伏發電專項資金”的籌措、整合;
(二)負責“光伏發電專項資金”的管理。
五、市電力局:
(一)負責光伏發電項目電網接入系統的設計、審查、審批;
(二)負責光伏發電量的結算。
六、市機關事務局
負責政府辦公房屋頂開發利用光伏發電系統。
七、市衛生局
負責醫療機構用房屋頂開發利用光伏發電系統。
八、市教育局
負責學校(包括大中院校)屋頂開發利用光伏發電系統。
九、各國有投資集團
負責各自所屬辦公業務用房屋頂開發利用光伏發電系統。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溫州市低碳城市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要求,以爭取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為契機,充分利用我市光伏產品齊全、太陽能資源豐富、閑置屋頂利用空間巨大的優勢,大力推廣應用光伏并網發電項目,以應用促發展,不斷提升光伏發電應用規模,實現我市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及推進原則
到2015年,全市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總容量達到800兆瓦以上。分年度目標:2013年計劃裝機容量100兆瓦、2014年計劃300兆瓦、2015年計劃400兆瓦。建成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在工作推進中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整體規劃,科學布局。市政府確定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瑞安經濟開發區為園區低碳化改造規劃的先行單位。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要全面開展各類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以及占地面積在1000畝以上的已建成或在建的大學城、物流等園區低碳化改造規劃,將光伏發電作為低碳化改造的重要措施,以規劃帶項目,集中連片開發光伏發電應用系統。
(二)集中連片,示范先行。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要在工業園區、商場、居民住宅小區各選擇1至2個光伏發電試點單位,于今年開工建設,并上報溫州市光伏發電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列入市級示范項目,取得成功經驗,再全面推廣。
(三)新舊共推、先易后難。以企業為主體,政府加強引導,共同推進現有建筑物和在建、在批建筑物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要在整體規劃的基礎上,列出10兆瓦以上集中連片開發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按照先易后難原則,排出時間表。今年全市要確保完成100兆瓦裝機容量的任務。
三、建設模式
(一)企業(居民)自建模式。企業(居民)向當地發改部門提出建設申請,申請通過后由企業(居民)或委托第三方自行建設,項目建成并網后給予電量補貼。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與建設意愿的企業(居民)協商達成協議,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運營。企業(居民)享受雙方規定的電價及其他優惠,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享受政府電量補貼。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在約定的投資回收期后將產權無償移交企業(居民)。
(三)政府統一組織建設模式。由當地政府結合新農村建設、農房聚集改造、城中村、舊村改造、廉租房等工程,以及實施“平改坡”項目,統一組織建設光伏發電設施,按其建成并網后發電量予以補貼。
(四)租賃屋頂建設模式。在當地政府牽頭協調下,光伏發電建設運營企業與屋頂所有者簽訂屋頂租賃協議,集中連片建設光伏發電設施。
四、政策扶持
(一)整合現有相關專項資金,設立市本級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光伏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考核獎勵和發電補貼。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都要建立光伏專項資金,用于扶持轄區內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二)積極鼓勵本市企業申報國家“光電建筑一體化”等各類光伏發電應用扶持項目,市發改、住建等部門要對申報項目實行全程代辦制。
(三)鼓勵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做好園區低碳化改造規劃,列出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招標確定光伏發電營運企業,集中連片開發建設。園區低碳化改造規劃所需經費由“光伏專項資金”予以適當補助。
(四)新建或拓展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必須同時做好園區低碳化規劃,充分利用各類新能源,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同步建設。
(五)鼓勵現有工業廠房、商場屋頂所有者,實施光伏發電項目。
1、依據企業年碳排放量、結合社會、生態效益,提升有序用電等級,優化審批因轉型升級所需的電力增容需求。
2、嚴格實行能源總量控制制度,光伏系統所發電量可以在其年度能源消費總量中予以抵扣。
3、鼓勵屋頂所有者實施光伏發電項目。凡屋頂安裝光伏發電系統的,按其發電量給予每度0.05元的補貼,自發電之日起一補五年。企業(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補。
(六)新建的建筑物,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廠房、住宅小區及公共建筑項目,除特殊要求外,應按照滿足建設分布式屋頂光伏電站的要求同步設計、同步實施,根據需要預留光伏配電房空間,并將光伏發電系統投資額納入工程總概算。對未按要求進行設計的,不予批準立項。
在建或已完成工可批復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條件的,鼓勵補建或增設光伏發電系統,由發改部門予以調整工程概算。
(七)現有政府(國有公司)辦公用房、學校、醫院、文體設施等政府所屬房屋,其屋頂符合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條件的,必須建設屋頂光伏電站,2015年底前完成。
(八)鼓勵探索現有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別墅區(排屋)、多層住宅區集中連片推廣應用屋頂光伏電站。居民家庭屋頂安裝光伏發電系統的,可向當地供電部門先行辦理并網申請手續,再向所在街道(鄉鎮)統一申報其他手續。
(九)實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電量補貼。在溫注冊的光伏企業,在溫新建光伏發電項目,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國家、省有關補貼外,按其年發電量給予項目主營企業每度電0.1至0.2元的補貼。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投資補助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再補貼。
凡2013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的光伏項目,給予每度電0.2元補貼; 2014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的,給予每度電0.15元補貼;2015年底建成并網發電的,給予每度電0.1元補貼;居民家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給予每度電0.3元補貼,自發電之日起,一補五年(連續補貼五年)。
(十)電網企業應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十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可以全部上網、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由用戶自行選擇,用戶不足電量由電網企業提供。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電價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暫緩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費,若需收費,待價格部門明確收費政策后,按最新政策執行。
(十二)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光伏發電項目的支持,企業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可押抵融資,貸款利率不得高于國家基準利率,不得增加額外融資條件。
(十三)簡化光伏發電項目審批程序。除申報國家、省級光伏發電應用扶持項目按規定程序審批外,市本級涉及向上申報、建設、驗收、資金補助,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經信委、溫州電力局、市住建委及項目所在主管部門聯合辦公,一次審批。在審批過程中,免交市本級出臺的行政性事業收費。
(十四)凡是在本市實施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本市光伏企業生產的光伏發電集成系統、光伏終端產品、光伏發電系統平衡部件等產品。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編制《光伏產品采購目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市政府成立溫州市光伏發電應用領導小組,由市長為組長,分管市領導為副組長,市發改、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委、溫州電力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負責光伏發電應用規劃編制、政策制定以協調建設過程中的各類問題。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要成立相應機構,明確分管領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二)明確責任。項目所在地的園區管委會、街道(鄉鎮)要切實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做好所在區域內工業廠房、住宅小區、公共建筑業主的思想工作,充分利用現有屋頂開發光伏發電系統;市級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部門職責分工附后)。政府(國有公司)所屬公共建筑(包括在建或在批建筑),符合條件的,必須統一思想,帶頭示范。市新能源和光伏發電應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切實做好服務,協調解決開發建設過程中各類矛盾和問題,簡化審批程序,減少審批環節。
(三)落實經費。各縣(市、區)、市級功能區要建立光伏發電應用扶持專項資金,整合現有各類相關聯的專項資金,向光伏發電應用項目傾斜,確保政策到位。光伏發電量補貼、屋頂租賃補貼,除市里試點、示范項目外,按現行財政體制補貼到位。
(四)強化督查。市光伏發電應用領導小組下達裝機容量任務,并不定期開展工作督查,加快推進,確保完成目標任務。
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級功能區管委會要根據本意見制定相應的工作實施方案。本意見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附件:市級部門職責分工
附件
市級部門職責分工
一、市發改委:
(一)牽頭編制園區低碳化改造規劃;
(二)制定出臺相關政策;
(三)牽頭申報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
(四)牽頭審批光伏發電應用項目;
(五)牽頭協調建設過程中各類問題;
(六)負責下達光伏發電裝機任務;
(七)負責在建、在批項目補建、增設光伏發電系統的審查把關。
(八)負責光伏發電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光伏發電專項資金的管理。
二、市經信委:
(一)負責督查企業能源“雙控”指標的落實;
(二)負責光伏系統所發電量在企業能源消費總量中抵扣;
(三)負責企業有序用電等級,審批企業電力增容。
三、市住建委:
(一)負責申報國家“光電一體化”項目;
(二)負責已建屋頂承載力的控制。
四、市財政局:
(一)負責“光伏發電專項資金”的籌措、整合;
(二)負責“光伏發電專項資金”的管理。
五、市電力局:
(一)負責光伏發電項目電網接入系統的設計、審查、審批;
(二)負責光伏發電量的結算。
六、市機關事務局
負責政府辦公房屋頂開發利用光伏發電系統。
七、市衛生局
負責醫療機構用房屋頂開發利用光伏發電系統。
八、市教育局
負責學校(包括大中院校)屋頂開發利用光伏發電系統。
九、各國有投資集團
負責各自所屬辦公業務用房屋頂開發利用光伏發電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