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個派出機構,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工資、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2013年7月國務院出臺支持光伏產業發展的政策以來,各級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等積極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調動了各類投資主體的積極性。同時,對光伏發電項目明確由升級或以下地方政府部門按備案方式管理。項目備案等管理環節的效率顯著提高,為光伏發電創造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在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下,我國光伏應用在全國多個領域以多種方式全面發展,形成了集中式與分布式并重、企業與個人積極投資建設的良好局面,我國光伏產業進入到了產品制造與市場應用協調發展的新階段。
但是,在光伏發電市場快速擴展的情況下,在項目投資開發環節也出現了資源配置不公、管理不規范和不同程度的投機獲利現象,給光伏電站建設造成了不良影響。為加強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杜絕投資開發中的投機行為,保持光伏電站建設規范有序進行,現將有關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光伏電站的規劃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要組織具備建設光伏電站條件的地區,系統開展光伏電站建設條件調查評價和規劃工作,統籌考慮太陽能資源、土地用途、電網接入及市場消納等條件,合理規劃光伏電站開發布局和建設時序,優先安排結合扶貧開發、生態保護、污染治理、設施農業、漁業養殖等建設的具有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光伏電站項目。
二、完善光伏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方式。各省級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根據不同光伏電站項目的性質、規模和特定需求等,設立相應的項目建設標準等要求并向社會公布,鼓勵采取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配置項目資源和選擇項目投資主體。對明顯缺乏相應的資金、技術和管理能力的企業,不應配置與其能力不相適宜的光伏電站項目。
三、健全光伏電站項目備案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光伏電站項目備案管理辦法,下放到省級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管理的,應提出規范的備案管理要求。項目備案文件應明確項目建設內容、投資主體、建設場址及外部建設條件等要素,針對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周期短的特點,對備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銷、變更的條件和流程應作明確規定。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且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項目備案文件到期后自動失效。
四、制止光伏電站投資開發中的投機行為。申請光伏電站項目備案的企業應以自己為主(作為控股方)投資開發為目的,能夠按照規則和年度計劃及時開展項目建設。對于不以自己為主投資開發為目的、而是以倒賣項目備案文件或非法轉讓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的企業,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能作為投資主體開發光伏電站項目。在光伏電站前期工作中企業間正常的技術服務和商業合作應依法合規進行。出于正當理由進行項目合作開發和轉讓項目資產,不能將政府備案文件及相關利益有償轉讓。已班里備案手續的項目的投資主體在項目投產之前,為經備案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項目實施中,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以及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等發生改變,應想項目備案機關提出申請,重新班里備案手續。
五、禁止各種地方保護和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各級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在配置光伏電站資源時,應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規則,不得以各種理由限制本地區之外的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不得對企業提出強行采購本地區光伏電池板等產品的要求。在配置光伏電站資源和項目備案環節,不得向企業收取國家法律法規之外的任何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想企業攤派與項目建設無關的任何費用,實行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配置光伏電站資源的,不得以資源使用費等作為競爭條件。
六、嚴肅處理光伏光伏電站開發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光伏電站資源配置、項目備案和建設過程的管理,結合派出機構通報的監管信息,對不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光伏電站資源配置和違規收費行為以及企業的投機行為要及時制止糾正。要加強光伏電站項目備案管理,對更換投資主體后重新備案和變更備案的項目,要嚴格審核把關,確認不存在將備案文件有償轉讓的問題。對于通過轉讓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企業,按照“誰備案、誰負責、誰處理”的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七、加強光伏電站年度計劃執行管理。國家能源局于第四季度組織編制下年度光伏電站建設指導規模,在國家能源局下達光伏電站年度指導規模后,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應在一個月內,確定納入規模的光伏電站項目,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容量和投資主體,并將相關項目信息報送國家能源局。各省(區、市)及市縣能源主管部門要監督督促協調項目抓緊落實電網接入、土地使用等建設條件,項目單位要制定項目實施計劃,報送項目備案機關并定期報送進展情況,原則上應在備案當年開工建設并在年內建或投產。年初確定的項目在9月底仍不能完成備案的,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項目替代該項目,被替代的項目在備案有效期內開工建設可納入下年度的建設規模。
八、加強對光伏電站項目的監管。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強對光伏電站項目資源配置、項目備案、工程建設、電網接入、并網運行、全額上網、電價執行和電費結算的全過程閉環監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國家能源局報告光伏電站建設年度計劃執行、項目備案和建設進度等信息,并抄送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應定期對光伏電站開工及建設進度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國家能源局報告有關情況,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發現光伏電站資源配置和項目轉讓中的非法行為,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通報監管信息,并向國家能源局報告。
國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