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到中上等收入階段,國家經濟的持續性競爭和可持續增長就會面臨供給和需求兩方面的壓力。在新常態下,經濟可持續增長的核心是轉變發展方式,其中的焦點問題,就是今天討論的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這是構成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重要內容。
從供給的角度看,當一個國家的勞動力、能源、土地等要素成本大幅度上升時,提高要素效率的迫切需求也隨之出現了。恰恰與此同時,要素效率提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瓶頸。當一個國家發展到中上等收入階段,總體的技術水平和技術能力與發達國家的差距逐漸縮小,落后國家通過簡單的模仿和學習取得技術進步的空間也將變小,需要通過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提升技術能力。自主研發和創新的投入大、回收期長、風險大,各種要素成本上升,進一步使得技術進步和效率提高的要求更迫切。在這種情況下,技術進步本身的風險進一步加大,導致成本提高的速度大大高于效率提高的速度,嚴重約束了國家經濟的競爭力和經濟增長的均衡性,導致經濟發展短期內出現嚴重的通貨膨脹,長期看有可能導致競爭力出現嚴重的停滯。
從需求的角度看,當一個國家的自主創新力不夠,生產成本提高,比較成本優勢變弱,發達國家會停止和放緩產品和技術轉移的速度。而自身的產業升級缺乏動力,即使儲蓄增加、居民收入增加、銀行存款增加、物質資本增加,但人力資本投入不夠,自主研發投入不夠,物質資本在市場上按照盈利標準找不到有利可圖的機會,如果硬要投資那就意味著低水平重復建設,結果是產能過剩,遇到經濟周期就是泡沫淘汰掉。所以投資需求有可能出現嚴重的衰退,消費需求也可能出現嚴重的衰退。原因是一個國家在高速發展過程中,國民收入在提高,但消費沒有同步增長。問題在于國民收入兩級分化,大量錢流向了少數人,而大部分人積累了貧困,消費嚴重下降。相對于生產的增長,消費卻趨于疲軟。投資和消費需求不足,市場蕭條,經濟增長疲軟衰退,帶來了社會矛盾和失業率居高不下。
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在于能源生產和消費方式的轉變和革命,需要全社會各個方面的關注重視。
相較于一般的物質資料,能源生產有其特殊的難度,體現在政府和市場關系的處理上、在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協調安排上、在制度安排和道德力量的平衡作用上。
資源配置的核心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這個道理抽象地講起來容易,但在實際操作中,極其復雜的利益關系很容易將清晰界定的邊界和原則瓦解。我們通常說的“利令智昏”就是這個道理。摻雜了利益成分的關系很難界定,而在能源生產和消費中,這個問題更加突出。能源領域涉及到的不僅僅是私人產品和私人交易,更多的是公共問題。能源生產和能源消費天然帶有公共商品的性質,帶有更多的外部性,不能通過產權市場明確界定,比簡單的商品交易復雜得多。哪些可以通過市場解決,哪些要通過政府、通過非市場力量協調?能源如何處理政府和市場問題難上加難。
能源領域經濟和法律的關系需要協調安排。利用經濟制度中的產權制度、市場制度加上宏觀調控,將能源發展與社會進步的有效性、持續性、均衡性有機統一起來。但同時還要運用強有力的法律制度,保護能源生產消費與社會之間的和諧性。那些阻礙能源生產和消費變革的、甚至給社會帶來公共災難的行為,要付出足夠的法律成本,要從法律上明確給予約束。有時候光靠經濟制度的約束,很難真正起作用。例如罰款,這種簡單的做法意味著從經濟制度上鼓勵污染,交了罰款就買到了污染權,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污染到一定數量。補貼、罰款是一種經濟手段,但也從制度上肯定了不健康的能源生產和消費方式的合理性。所以,當經濟手段起不到作用,一定要通過法律來約束。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對法治秩序的要求更加迫切。
能源革命還需要考慮如何平衡制度的作用和道德的力量。如果社會缺乏法治精神,缺乏守法的社會自覺,那么法律貫徹的成本極其高昂。一些人在道德精神層面厭惡法律,以不遵守法律為自豪,以不遵守法律為僥幸,以被發現后能夠“擺平”而驕傲。如果社會彌漫這種情緒,有多少法律都不是法治,貫徹成本高昂。因此,在能源這種具有公共外部性的領域,不僅要通過經濟制度進行規范,還需要依賴社會道德的力量。
(作者系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本文為作者在10月19日舉行的“第二屆國家資源經濟論壇”上的發言,未經本人審核,標題為編者所加。本報記者方笑菊整理)
從供給的角度看,當一個國家的勞動力、能源、土地等要素成本大幅度上升時,提高要素效率的迫切需求也隨之出現了。恰恰與此同時,要素效率提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瓶頸。當一個國家發展到中上等收入階段,總體的技術水平和技術能力與發達國家的差距逐漸縮小,落后國家通過簡單的模仿和學習取得技術進步的空間也將變小,需要通過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提升技術能力。自主研發和創新的投入大、回收期長、風險大,各種要素成本上升,進一步使得技術進步和效率提高的要求更迫切。在這種情況下,技術進步本身的風險進一步加大,導致成本提高的速度大大高于效率提高的速度,嚴重約束了國家經濟的競爭力和經濟增長的均衡性,導致經濟發展短期內出現嚴重的通貨膨脹,長期看有可能導致競爭力出現嚴重的停滯。
從需求的角度看,當一個國家的自主創新力不夠,生產成本提高,比較成本優勢變弱,發達國家會停止和放緩產品和技術轉移的速度。而自身的產業升級缺乏動力,即使儲蓄增加、居民收入增加、銀行存款增加、物質資本增加,但人力資本投入不夠,自主研發投入不夠,物質資本在市場上按照盈利標準找不到有利可圖的機會,如果硬要投資那就意味著低水平重復建設,結果是產能過剩,遇到經濟周期就是泡沫淘汰掉。所以投資需求有可能出現嚴重的衰退,消費需求也可能出現嚴重的衰退。原因是一個國家在高速發展過程中,國民收入在提高,但消費沒有同步增長。問題在于國民收入兩級分化,大量錢流向了少數人,而大部分人積累了貧困,消費嚴重下降。相對于生產的增長,消費卻趨于疲軟。投資和消費需求不足,市場蕭條,經濟增長疲軟衰退,帶來了社會矛盾和失業率居高不下。
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在于能源生產和消費方式的轉變和革命,需要全社會各個方面的關注重視。
相較于一般的物質資料,能源生產有其特殊的難度,體現在政府和市場關系的處理上、在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協調安排上、在制度安排和道德力量的平衡作用上。
資源配置的核心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這個道理抽象地講起來容易,但在實際操作中,極其復雜的利益關系很容易將清晰界定的邊界和原則瓦解。我們通常說的“利令智昏”就是這個道理。摻雜了利益成分的關系很難界定,而在能源生產和消費中,這個問題更加突出。能源領域涉及到的不僅僅是私人產品和私人交易,更多的是公共問題。能源生產和能源消費天然帶有公共商品的性質,帶有更多的外部性,不能通過產權市場明確界定,比簡單的商品交易復雜得多。哪些可以通過市場解決,哪些要通過政府、通過非市場力量協調?能源如何處理政府和市場問題難上加難。
能源領域經濟和法律的關系需要協調安排。利用經濟制度中的產權制度、市場制度加上宏觀調控,將能源發展與社會進步的有效性、持續性、均衡性有機統一起來。但同時還要運用強有力的法律制度,保護能源生產消費與社會之間的和諧性。那些阻礙能源生產和消費變革的、甚至給社會帶來公共災難的行為,要付出足夠的法律成本,要從法律上明確給予約束。有時候光靠經濟制度的約束,很難真正起作用。例如罰款,這種簡單的做法意味著從經濟制度上鼓勵污染,交了罰款就買到了污染權,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污染到一定數量。補貼、罰款是一種經濟手段,但也從制度上肯定了不健康的能源生產和消費方式的合理性。所以,當經濟手段起不到作用,一定要通過法律來約束。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對法治秩序的要求更加迫切。
能源革命還需要考慮如何平衡制度的作用和道德的力量。如果社會缺乏法治精神,缺乏守法的社會自覺,那么法律貫徹的成本極其高昂。一些人在道德精神層面厭惡法律,以不遵守法律為自豪,以不遵守法律為僥幸,以被發現后能夠“擺平”而驕傲。如果社會彌漫這種情緒,有多少法律都不是法治,貫徹成本高昂。因此,在能源這種具有公共外部性的領域,不僅要通過經濟制度進行規范,還需要依賴社會道德的力量。
(作者系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本文為作者在10月19日舉行的“第二屆國家資源經濟論壇”上的發言,未經本人審核,標題為編者所加。本報記者方笑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