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陽投資有限公司總裁彭立斌
如果各方只強調和要求國家電網公司在光伏并網過程中純粹地付出,提供免費支持,短期內也許可以,長期必然難以支撐。尤其是實行度電補貼政策之后,電網相應的計量工作量十分巨大,也為基層電網企業帶來了工作難度和壓力。今后,國家在制定相應政策時,應當適當考慮電網企業的利益,力爭全方位調動電網在分布式光伏項目接入、計量以及相關配套服務方面的積極性。
近年來,我國十分重視光伏產業的發展,從2013年年初至今,國家陸續出臺了幾十項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促進了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快速發展。從歷史數據來看,截至2012年年底,我國光伏發電累計總裝機容量達到650萬千瓦,而2013年一年的增長量為1292萬千瓦。國家能源局2014年年初公布了全年光伏市場的新增備案總規模,為1400萬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發電占800萬千瓦。
我預計,今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如果是純粹的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即使金太陽項目和度電補貼項目全部加起來,也不可能完成能源局年初下達的800萬千瓦目標,但是如果加上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項目,這一目標應該就能順利完成。然而,如果就區域分布而言,其實很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任務是無法完成的。這點充分說明了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都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建設難度,但這也充分說明,未來我國此類電站的建設潛力和發展空間巨大。
近期,國家能源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406號文”),其中包含15條分布式光伏的扶持新政,引起業內外廣泛關注。作為光伏產業發展的重要里程碑,406號文將成為未來光伏電站建設的重要指導性文件。這一政策出臺后,今后分布式光伏電站需要解決的政策性問題已經不多了。如果406號文的每一條政策能夠落實到位,相信國內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建設將具有巨大的發展前景。
在新政策出臺,業界對分布式光伏的發展信心進一步增強時,我們也還是不能忽視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一直存在的一些“老大難”問題。我認為,目前,分布式光伏發電存在幾方面難題。
融資難問題目前主要表現在中小企業。在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中,大型發電企業鑒于其自身定位的問題,難以有很大的作為。而作為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的主流—中小型企業,即使獲得非常好的項目收益率,卻往往因為信用等級不足,無法得到公平的融資環境。
電網接入難的問題是雙向的。一方面,很多分布式光伏投資方對項目接入電網應該具備的基本技術和安全條件并不熟悉,所以在接入方案討論過程中,容易出現與基層電網企業溝通不暢的情況,加強雙方之間的理解很有必要。另一方面,雖然國家電網公司大力支持和服務光伏發電并網,但一些基層供電企業可能還停留在傳統發電技術的慣性思維上,還需要花一段時間了解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特點和技術,做好傳統電網對可再生能源接入的適應和轉型。
電費收取難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不少分布式光伏電站開發商租賃的是工業企業的屋頂,而工業企業則須接納全部光伏發電電力。但是,等到開發商向屋頂業主收取電費時,一旦屋頂業主信用不足,外加目前的運營機制又缺乏強制性的電費收取措施,就會直接導致分布式光伏電站的生存受到嚴重威脅。
針對上述提到的三個難題,我認為:應該通過擴展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模式去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融資渠道。從我國改善環境問題任務的艱巨性以及新能源應用的迫切性等角度出發,分布式光伏市場應該允許中小企業采取多種金融工具進行融資。除銀行加大支持力度以外,應允許經有關信用機構審核通過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采取私募、眾籌、基金、企業債券以及融資租賃等各種形式籌集資金,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
而在分布式光伏并網問題上,電網企業的配合力度以及相應配套設施建設,已經成為行業最關注的焦點之一。電網企業在接納和消納分布式光伏的過程中至關重要,我個人認為,目前國家出臺的20多個支持光伏發電的政策,全部忽略了電網企業在其中應有的利益。對于同樣是企業的國家電網公司來說,只強調和要求國家電網公司在并網過程中純粹地付出,提供免費支持,短期內也許可以,長期必然難以支撐。尤其是實行度電補貼政策之后,電網相應的計量工作量十分巨大,這也為基層電網企業帶來了工作難度和壓力。今后,國家在制定相應政策時,應當適當考慮電網企業的利益,力爭全方位調動電網在分布式光伏項目接入、計量以及相關配套服務方面的積極性。
至于電費收取的問題,我認為今后可以按照目前新政中規定的示范區的收取模式,由電網企業代為收取,這是分布式光伏發電能夠得到全面發展的必備條件。
新政出臺后,國家能源局也表示將不斷調整光伏發展政策,業界也在一直呼吁從融資、并網及電價補貼等關鍵層面對政策進行調整。對于相關政策今后的落實以及調整,我認為,第一應抓緊新政的落地工作,建立方便快捷和高效的備案制度,落實不同上網模式的相應配套措施。建立接入系統協調機制,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的到位工作。第二是在申報規模和范圍方面,降低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申報的門檻。第三是進一步細分電價,完善電價機制。第四是爭取建立分布式光伏電站的不動產產權制度,通過立法消除分布式電站的存續風險。第五是進一步加大光伏金融的創新力度,比如支持地方政府成立光伏發展基金,鼓勵一些有實力的優秀企業采取自主融資手段。
如果各方只強調和要求國家電網公司在光伏并網過程中純粹地付出,提供免費支持,短期內也許可以,長期必然難以支撐。尤其是實行度電補貼政策之后,電網相應的計量工作量十分巨大,也為基層電網企業帶來了工作難度和壓力。今后,國家在制定相應政策時,應當適當考慮電網企業的利益,力爭全方位調動電網在分布式光伏項目接入、計量以及相關配套服務方面的積極性。
近年來,我國十分重視光伏產業的發展,從2013年年初至今,國家陸續出臺了幾十項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促進了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快速發展。從歷史數據來看,截至2012年年底,我國光伏發電累計總裝機容量達到650萬千瓦,而2013年一年的增長量為1292萬千瓦。國家能源局2014年年初公布了全年光伏市場的新增備案總規模,為1400萬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發電占800萬千瓦。
我預計,今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如果是純粹的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即使金太陽項目和度電補貼項目全部加起來,也不可能完成能源局年初下達的800萬千瓦目標,但是如果加上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項目,這一目標應該就能順利完成。然而,如果就區域分布而言,其實很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任務是無法完成的。這點充分說明了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都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建設難度,但這也充分說明,未來我國此類電站的建設潛力和發展空間巨大。
近期,國家能源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406號文”),其中包含15條分布式光伏的扶持新政,引起業內外廣泛關注。作為光伏產業發展的重要里程碑,406號文將成為未來光伏電站建設的重要指導性文件。這一政策出臺后,今后分布式光伏電站需要解決的政策性問題已經不多了。如果406號文的每一條政策能夠落實到位,相信國內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建設將具有巨大的發展前景。
在新政策出臺,業界對分布式光伏的發展信心進一步增強時,我們也還是不能忽視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一直存在的一些“老大難”問題。我認為,目前,分布式光伏發電存在幾方面難題。
融資難問題目前主要表現在中小企業。在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中,大型發電企業鑒于其自身定位的問題,難以有很大的作為。而作為分布式光伏電站建設的主流—中小型企業,即使獲得非常好的項目收益率,卻往往因為信用等級不足,無法得到公平的融資環境。
電網接入難的問題是雙向的。一方面,很多分布式光伏投資方對項目接入電網應該具備的基本技術和安全條件并不熟悉,所以在接入方案討論過程中,容易出現與基層電網企業溝通不暢的情況,加強雙方之間的理解很有必要。另一方面,雖然國家電網公司大力支持和服務光伏發電并網,但一些基層供電企業可能還停留在傳統發電技術的慣性思維上,還需要花一段時間了解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特點和技術,做好傳統電網對可再生能源接入的適應和轉型。
電費收取難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不少分布式光伏電站開發商租賃的是工業企業的屋頂,而工業企業則須接納全部光伏發電電力。但是,等到開發商向屋頂業主收取電費時,一旦屋頂業主信用不足,外加目前的運營機制又缺乏強制性的電費收取措施,就會直接導致分布式光伏電站的生存受到嚴重威脅。
針對上述提到的三個難題,我認為:應該通過擴展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模式去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融資渠道。從我國改善環境問題任務的艱巨性以及新能源應用的迫切性等角度出發,分布式光伏市場應該允許中小企業采取多種金融工具進行融資。除銀行加大支持力度以外,應允許經有關信用機構審核通過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采取私募、眾籌、基金、企業債券以及融資租賃等各種形式籌集資金,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
而在分布式光伏并網問題上,電網企業的配合力度以及相應配套設施建設,已經成為行業最關注的焦點之一。電網企業在接納和消納分布式光伏的過程中至關重要,我個人認為,目前國家出臺的20多個支持光伏發電的政策,全部忽略了電網企業在其中應有的利益。對于同樣是企業的國家電網公司來說,只強調和要求國家電網公司在并網過程中純粹地付出,提供免費支持,短期內也許可以,長期必然難以支撐。尤其是實行度電補貼政策之后,電網相應的計量工作量十分巨大,這也為基層電網企業帶來了工作難度和壓力。今后,國家在制定相應政策時,應當適當考慮電網企業的利益,力爭全方位調動電網在分布式光伏項目接入、計量以及相關配套服務方面的積極性。
至于電費收取的問題,我認為今后可以按照目前新政中規定的示范區的收取模式,由電網企業代為收取,這是分布式光伏發電能夠得到全面發展的必備條件。
新政出臺后,國家能源局也表示將不斷調整光伏發展政策,業界也在一直呼吁從融資、并網及電價補貼等關鍵層面對政策進行調整。對于相關政策今后的落實以及調整,我認為,第一應抓緊新政的落地工作,建立方便快捷和高效的備案制度,落實不同上網模式的相應配套措施。建立接入系統協調機制,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的到位工作。第二是在申報規模和范圍方面,降低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申報的門檻。第三是進一步細分電價,完善電價機制。第四是爭取建立分布式光伏電站的不動產產權制度,通過立法消除分布式電站的存續風險。第五是進一步加大光伏金融的創新力度,比如支持地方政府成立光伏發展基金,鼓勵一些有實力的優秀企業采取自主融資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