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年初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上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 由此可見,立法先行,應當成為我國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的首要任務。
從國際經驗看,以石油行業為例,大多數國家石油公司的改革路徑:立法先行,確定改革方向和重點,全面實現政企分開;進而實施股份制改革,鼓勵和吸引民間資本參與,確立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地位;再進行國際通行規則下的市場化運作。
目前,我國能源領域的立法主要由電力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部門法組成。作為能源領域的綱領性法律,能源法的起草和制定醞釀多年,學界和實務界呼聲很高,至今遲遲未能出臺,足見利益協調之難,立法之不易,但社會各界對于將“確保能源安全”和“推進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確立為立法的兩大主旨,業已達成廣泛共識。
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的重點,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該政府管的歸政府,該市場管的歸市場”,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但不是全部作用。政府調控也不可或缺,否則也會“孤掌難鳴”。市場調節和政府調控,理應雙輪驅動。政府從對資源直接配置的體制中退出后的“無為”,不等于“無所作為”。在確立市場規則、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交易秩序、彌補市場失靈等方面,政府應當發揮應有的作用。
我國能源領域改革已經步入深水區,留下的多是“硬骨頭”,光靠“摸著石頭過河”可能行不通,更需要國家層面的頂層制度設計。制度頂層設計與基層改革探索要上下呼應、形成合力。我國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必須從頂層謀篇布局,全面推進,突出重點,多維聯動,明確路徑,從源頭上防止改革碎片化。
一是建立權力清單制度。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取消和下放一批能源領域的行政許可和非許可類的行政審批,把政府在能源領域的許可、審批、處罰、強制、收費等公共權力統計列表并公之于眾,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壓縮權力尋租空間。截至到2014年6月底,國務院已經取消和下放468項行政審批事項。今年全年將取消和下放200項含金量高、能夠激發市場活力的行政審批事項,更多地釋放改革紅利。
在行政許可方面,美國立法的經驗值得借鑒,即所有的行政許可在網上辦理,與當事人不見面,這樣既提高效率、方便公眾,也壓縮了公務人員的自由裁量和權力尋租的空間。
二是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從我國能源戰略性、安全性和相對不利于市場化的高度慎重考量,列出能源領域禁止和限制進入的行業、環節和業務等清單,允許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自由地進入清單之外的領域,徹底打破部分能源壟斷領域對民間資本的“明開暗禁”,特別是要進一步消除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國有能源企業壟斷自然資源的局面不改觀,自由競爭市場機制不建立,所有制歧視的壁壘不消除,能源領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就很難建立。
三是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能源投資。2014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首推80個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的建設運營示范項目,涵蓋了重大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等清潔能源工程,油氣管網及儲氣設施,現代煤化工和石化產業基地等領域。鼓勵和吸引民間資本參與投資能源項目,會有觀望情緒,也會有一定阻力,政府既要毫不動搖地“鼓勵”,也要理直氣壯地“引導”,更要重視民間資本進入能源領域后的利益保障和話語權的行使,讓民間資本能夠真正實現準入公平、運營自主、競爭有序、保本有利、退出自由。
四是大力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以戰略安全需要為由,將能源領域列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禁區。對于國有企業來說,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新一輪的“圈錢運動”,要盡量避免“一股獨大”;對于民間資本來說,也不能僅是搭便車和坐等分紅?;旌纤兄聘母?,重在國有企業股權配置和治理結構的改善、市場意識和運行效率的提高,關鍵是要發揮國有資本的撬動作用。只有國有資本和民間資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才能更有效地體現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影響力?;旌纤兄聘母锸?ldquo;國民共進”最佳選擇。實踐中,不能參與經營的“混”,民企不感興趣;失去控股能力的“混”,國企不會答應。這里就要發揮政府這個推手的作用,“混合”的終極目標是“融合”。
五是完善能源產品的價格形成機制和上下游價格調整機制。價格是規范能源市場運行、引導資源流向和調控消費規模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成品油價格批零倒掛、國際國內油價倒掛、煤電矛盾以及天然氣上游價格不聯動等現象,歸根到底都是由于能源產品價格市場機制尚未完全建立所導致的。當前,我國能源價格改革的重點是加快建立健全規范、透明的能源價格監審制度以及價格形成機制和調整機制。下一步,要繼續推進成品油價格調整機制的建立,完善陸上風電標桿電價,制定出臺天然氣發電價格政策,開展輸配電價、大用戶直購電改革試點,研究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調整方案,將政府定價項目嚴格限定在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實行差別化價格政策體系,建立健全階梯價格機制,讓消費者擁有更多的選擇權。
六是推進公司治理結構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以法治理念和市場原則指導公司運營。讓出資人的角色定位回歸常識,董事會的組成和結構,要反映國有資本、民間資本的權重。讓董事會真正成為公司治理的中樞,獨立行使公司決策權,不受外部力量干預。改革完善現行國有能源公司人事任免制度,大力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職業經理人來源于市場化的選聘,而非來自于政府委派。通過完善能源企業股權設置,健全員工期權激勵制度,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讓人力資本投入者與物質資本投入者共創共享企業財富,激發企業的內在活力。
(作者系資深法律學者)
從國際經驗看,以石油行業為例,大多數國家石油公司的改革路徑:立法先行,確定改革方向和重點,全面實現政企分開;進而實施股份制改革,鼓勵和吸引民間資本參與,確立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地位;再進行國際通行規則下的市場化運作。
目前,我國能源領域的立法主要由電力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部門法組成。作為能源領域的綱領性法律,能源法的起草和制定醞釀多年,學界和實務界呼聲很高,至今遲遲未能出臺,足見利益協調之難,立法之不易,但社會各界對于將“確保能源安全”和“推進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確立為立法的兩大主旨,業已達成廣泛共識。
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的重點,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該政府管的歸政府,該市場管的歸市場”,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但不是全部作用。政府調控也不可或缺,否則也會“孤掌難鳴”。市場調節和政府調控,理應雙輪驅動。政府從對資源直接配置的體制中退出后的“無為”,不等于“無所作為”。在確立市場規則、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交易秩序、彌補市場失靈等方面,政府應當發揮應有的作用。
我國能源領域改革已經步入深水區,留下的多是“硬骨頭”,光靠“摸著石頭過河”可能行不通,更需要國家層面的頂層制度設計。制度頂層設計與基層改革探索要上下呼應、形成合力。我國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必須從頂層謀篇布局,全面推進,突出重點,多維聯動,明確路徑,從源頭上防止改革碎片化。
一是建立權力清單制度。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取消和下放一批能源領域的行政許可和非許可類的行政審批,把政府在能源領域的許可、審批、處罰、強制、收費等公共權力統計列表并公之于眾,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壓縮權力尋租空間。截至到2014年6月底,國務院已經取消和下放468項行政審批事項。今年全年將取消和下放200項含金量高、能夠激發市場活力的行政審批事項,更多地釋放改革紅利。
在行政許可方面,美國立法的經驗值得借鑒,即所有的行政許可在網上辦理,與當事人不見面,這樣既提高效率、方便公眾,也壓縮了公務人員的自由裁量和權力尋租的空間。
二是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從我國能源戰略性、安全性和相對不利于市場化的高度慎重考量,列出能源領域禁止和限制進入的行業、環節和業務等清單,允許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自由地進入清單之外的領域,徹底打破部分能源壟斷領域對民間資本的“明開暗禁”,特別是要進一步消除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國有能源企業壟斷自然資源的局面不改觀,自由競爭市場機制不建立,所有制歧視的壁壘不消除,能源領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就很難建立。
三是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能源投資。2014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首推80個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的建設運營示范項目,涵蓋了重大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等清潔能源工程,油氣管網及儲氣設施,現代煤化工和石化產業基地等領域。鼓勵和吸引民間資本參與投資能源項目,會有觀望情緒,也會有一定阻力,政府既要毫不動搖地“鼓勵”,也要理直氣壯地“引導”,更要重視民間資本進入能源領域后的利益保障和話語權的行使,讓民間資本能夠真正實現準入公平、運營自主、競爭有序、保本有利、退出自由。
四是大力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以戰略安全需要為由,將能源領域列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禁區。對于國有企業來說,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新一輪的“圈錢運動”,要盡量避免“一股獨大”;對于民間資本來說,也不能僅是搭便車和坐等分紅?;旌纤兄聘母?,重在國有企業股權配置和治理結構的改善、市場意識和運行效率的提高,關鍵是要發揮國有資本的撬動作用。只有國有資本和民間資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才能更有效地體現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影響力?;旌纤兄聘母锸?ldquo;國民共進”最佳選擇。實踐中,不能參與經營的“混”,民企不感興趣;失去控股能力的“混”,國企不會答應。這里就要發揮政府這個推手的作用,“混合”的終極目標是“融合”。
五是完善能源產品的價格形成機制和上下游價格調整機制。價格是規范能源市場運行、引導資源流向和調控消費規模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成品油價格批零倒掛、國際國內油價倒掛、煤電矛盾以及天然氣上游價格不聯動等現象,歸根到底都是由于能源產品價格市場機制尚未完全建立所導致的。當前,我國能源價格改革的重點是加快建立健全規范、透明的能源價格監審制度以及價格形成機制和調整機制。下一步,要繼續推進成品油價格調整機制的建立,完善陸上風電標桿電價,制定出臺天然氣發電價格政策,開展輸配電價、大用戶直購電改革試點,研究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調整方案,將政府定價項目嚴格限定在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實行差別化價格政策體系,建立健全階梯價格機制,讓消費者擁有更多的選擇權。
六是推進公司治理結構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以法治理念和市場原則指導公司運營。讓出資人的角色定位回歸常識,董事會的組成和結構,要反映國有資本、民間資本的權重。讓董事會真正成為公司治理的中樞,獨立行使公司決策權,不受外部力量干預。改革完善現行國有能源公司人事任免制度,大力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職業經理人來源于市場化的選聘,而非來自于政府委派。通過完善能源企業股權設置,健全員工期權激勵制度,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讓人力資本投入者與物質資本投入者共創共享企業財富,激發企業的內在活力。
(作者系資深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