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海歸”的身份獲取企業信任后,與他人合作成立公司,在公司籌建過程中,以籌備人員的身份,利用聯系采購原材料和設備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設備供應商回扣款高達100萬元,被稱為“金博士”的金玉山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七年,100萬元回扣被追繳國庫。金玉山不服上訴,今天,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金玉山經焦吉濤介紹認識了銀銳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曉玲,金玉山向朱曉玲介紹太陽能背板的生產和市場前景,使朱曉玲產生了投資太陽能背板行業的想法。隨后三人開始著手安徽省昊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籌建工作,并口頭約定原材料和設備采購等由金玉山負責與供應方聯系。三人簽訂共同出資成立昊銳公司的合作協議后,在設備采購過程中,金玉山向隆美爾公司董武、印猛提出,其介紹朱曉玲購買該公司生產的太陽能背板涂布復合機及配套設備,價格由隆美爾公司定,介紹成功后隆美爾公司每套給其50萬元“介紹費”,董武、印猛表示同意。金玉山隨后帶領朱曉玲到隆美爾公司考察,隆美爾公司向朱曉玲報價每套設備價格為400余萬元。由于昊銳公司處于籌建階段,無公司印章和獨立賬戶,朱曉玲與金玉山、焦吉濤商定,以銀銳公司名義與隆美爾公司簽訂生產設備委托制造合同。合同約定銀銳公司以總價790萬元向隆美爾公司購買兩臺涂布復合機及配套設備,銀銳公司于合同簽訂后先付總價款的50%計395萬元給隆美爾公司。此后,按照三人商定,朱曉玲、焦吉濤分別按約定匯給隆美爾公司245萬元和50萬元,但金玉山的100萬元沒有實際給付。金玉山囑咐印猛、董武一旦朱曉玲問起此事就稱其100萬元已給付。
此后,焦吉濤因資金短缺退出合作,金玉山也退出,昊銳公司沒有成立。朱曉玲又與顧廣明發起成立昊銳光伏公司,原以銀銳公司名義購買的兩臺涂布復合機及配套設備均由昊銳光伏公司實際使用,涉案的生產設備委托制造合同由銀銳公司、昊銳光伏公司與隆美爾公司繼續履行。金玉山多次向隆美爾公司索要雙方以前約定的100萬元回扣款,后隆美爾公司根據金玉山的要求將該100萬元轉至金玉山提供的其親屬劉建國的個人賬戶,后該款又轉入金玉山妻子孫璦華個人的銀行卡賬戶。
2012年4月16日,昊銳光伏公司員工將金玉山扭送至懷遠縣公安局。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金玉山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金玉山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對金玉山非法收受的100萬元回扣,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金玉山不服,提出上訴。金玉山及其辯護人提出,金玉山不具備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資格;沒有參與購買設備,隆美爾公司付給蘇州浩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100萬元是信息費,性質是居間介紹費,等等,認為其行為不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宣告無罪。
蚌埠中院對金玉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逐一進行了審查認定,不予采信。經蚌埠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金玉山經焦吉濤介紹認識了銀銳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曉玲,金玉山向朱曉玲介紹太陽能背板的生產和市場前景,使朱曉玲產生了投資太陽能背板行業的想法。隨后三人開始著手安徽省昊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籌建工作,并口頭約定原材料和設備采購等由金玉山負責與供應方聯系。三人簽訂共同出資成立昊銳公司的合作協議后,在設備采購過程中,金玉山向隆美爾公司董武、印猛提出,其介紹朱曉玲購買該公司生產的太陽能背板涂布復合機及配套設備,價格由隆美爾公司定,介紹成功后隆美爾公司每套給其50萬元“介紹費”,董武、印猛表示同意。金玉山隨后帶領朱曉玲到隆美爾公司考察,隆美爾公司向朱曉玲報價每套設備價格為400余萬元。由于昊銳公司處于籌建階段,無公司印章和獨立賬戶,朱曉玲與金玉山、焦吉濤商定,以銀銳公司名義與隆美爾公司簽訂生產設備委托制造合同。合同約定銀銳公司以總價790萬元向隆美爾公司購買兩臺涂布復合機及配套設備,銀銳公司于合同簽訂后先付總價款的50%計395萬元給隆美爾公司。此后,按照三人商定,朱曉玲、焦吉濤分別按約定匯給隆美爾公司245萬元和50萬元,但金玉山的100萬元沒有實際給付。金玉山囑咐印猛、董武一旦朱曉玲問起此事就稱其100萬元已給付。
此后,焦吉濤因資金短缺退出合作,金玉山也退出,昊銳公司沒有成立。朱曉玲又與顧廣明發起成立昊銳光伏公司,原以銀銳公司名義購買的兩臺涂布復合機及配套設備均由昊銳光伏公司實際使用,涉案的生產設備委托制造合同由銀銳公司、昊銳光伏公司與隆美爾公司繼續履行。金玉山多次向隆美爾公司索要雙方以前約定的100萬元回扣款,后隆美爾公司根據金玉山的要求將該100萬元轉至金玉山提供的其親屬劉建國的個人賬戶,后該款又轉入金玉山妻子孫璦華個人的銀行卡賬戶。
2012年4月16日,昊銳光伏公司員工將金玉山扭送至懷遠縣公安局。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金玉山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金玉山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對金玉山非法收受的100萬元回扣,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金玉山不服,提出上訴。金玉山及其辯護人提出,金玉山不具備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資格;沒有參與購買設備,隆美爾公司付給蘇州浩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100萬元是信息費,性質是居間介紹費,等等,認為其行為不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宣告無罪。
蚌埠中院對金玉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逐一進行了審查認定,不予采信。經蚌埠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