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一步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能新〔2014〕37號)精神和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在廣州市轄區內利用工業園區、企業廠房、物流倉儲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頂或側立面建設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電網公司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電網規劃,進行電力電量平衡,并據此考慮電網的調節能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方式有全部上網、全部自用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由項目業主自行選擇。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中涉及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備案、項目建設、項目驗收、并網接入及電量計量、電費收取、補貼支付、運行管理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全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工作,負責規模內項目備案、規模管理、項目信息匯總、制定并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市本級財政分布式光伏發電專項資金補助計劃等;區發展改革局負責本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工作,負責規模外項目備案、項目信息統計、報送等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補助資金預算管理,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核撥資金,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實施項目審核,下達資金安排計劃,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六條 供電部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電量統計、補貼支付等相關工作。廣州供電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電費結算和補貼轉付等、匯總和報送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材料、匯總和報送光伏項目相關信息等;區供電局負責接收并網申請,按權限提供并網接入服務、提供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一站式管理服務、統計區內光伏項目相關信息。
第三章 規模管理
第七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總量平衡和年度指導規模管理。省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下達的年度指導規模分解并下達各地級以上市年度指導規模。市發展改革委結合本市實際,將省下達的年度指導規模分解并下達各區。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擬建成投產時間先后順序制定納入我市年度指導規模內項目計劃,并對納入我市年度指導規模內的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項目實際建成投產時間對計劃進行微調,同時根據我市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及時向省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規模調整建議。
第九條 按規定辦理了相關手續并建成投產的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自動納入我市年度指導規模,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條 項目備案。需納入我市年度指導規模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其中,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由所屬各區供電部門營業窗口直接接收備案相關材料,經廣州供電局匯總后按季度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備并申請納入市年度指導規模。不需要納入我市年度指導規模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在區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一條 已備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項目業主應切實按照備案文件組織實施。對確需要變更項目業主、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筑物權屬人等,應向原備案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權益和責任須一并移交。對擅自變更、未按要求實施項目的,不予并網接入。
第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需填寫《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報告: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設條件、工程技術方案、運營模式、實施計劃、經濟評估等;
(二)項目建設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居民家庭項目提供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項目總投資20%以上的銀行賬戶存款證明;
(四)項目所依托建筑物產權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筑物屋頂或側立面使用合同或協議(利用自有建筑建設的不需提供);
(六)供電部門同意并網意向文件;
(七)按規定需核準招標方案的,提交招標基本情況表;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 其他行政審批手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辦理備案后,其他行政審批手續可簡化,免除項目發電業務許可、建設許可、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水土保持、減震防災、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等手續。
第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涉及的建筑物,應不影響其原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相關的設計、施工和運維須符合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設計、施工、檢測和運維企業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采用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認證的光伏產品。產品選型應符合國家安全認證、節能、環保等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需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成后必須進行竣工驗收。項目業主應委托有國家實驗室認可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組件、逆變器、匯流箱、交直流配電裝置、變壓器、安全規范以及電能質量等方面的檢測。居民用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供電部門統一組織驗收。
第五章 并網接入、電量計量、電費和補貼結算
第十八條 由供電部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電量計量、電費和補貼結算等事宜,具體操作流程參照《南方電網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服務指南(暫行)》執行。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全市光伏項目信息管理,負責匯總項目備案、建設和運行信息,按季度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新能源產業處)。
第二十條 各區發展改革局定期收集和匯總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建設和運行信息,填報本區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運行信息表,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運行信息管理工作,填報本單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行信息表,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并抄送各項目所在區發展改革局。
第二十二條 廣州供電局根據居民家庭光伏項目申報和建設情況,填報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運行信息表,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條 廣州供電局負責匯總我市區域內光伏發電接網、發電量等相關信息和補貼資金撥付情況,填寫并網服務和補貼資金信息表,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單位應加強項目信息管理,指定專人擔任信息聯絡員,及時、準確、完整報送有關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5個工作日前將上一季度信息報送市發展改革委(能源處)。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2014至2020年期間,廣州市在市本級財政資金中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全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推廣應用。項目并網或運行滿一年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資金申請單位或個人可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補助申請,原則上每年11月底前下達1次資金計劃。具體申報要求詳見《廣州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 在年度指導規模指標范圍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備案之日起兩年內未建成投產的,在年度指導規模中取消,并同時取消享受國家資金補貼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于在現有建筑屋頂或側立面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簽署屋頂或側立面使用協議之日起半年內未開工以及未按要求報送運行信息的項目,取消享受市相關政策支持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反映。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一步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能新〔2014〕37號)精神和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在廣州市轄區內利用工業園區、企業廠房、物流倉儲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頂或側立面建設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電網公司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電網規劃,進行電力電量平衡,并據此考慮電網的調節能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方式有全部上網、全部自用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由項目業主自行選擇。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中涉及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備案、項目建設、項目驗收、并網接入及電量計量、電費收取、補貼支付、運行管理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全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工作,負責規模內項目備案、規模管理、項目信息匯總、制定并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市本級財政分布式光伏發電專項資金補助計劃等;區發展改革局負責本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工作,負責規模外項目備案、項目信息統計、報送等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補助資金預算管理,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核撥資金,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實施項目審核,下達資金安排計劃,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六條 供電部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電量統計、補貼支付等相關工作。廣州供電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電費結算和補貼轉付等、匯總和報送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材料、匯總和報送光伏項目相關信息等;區供電局負責接收并網申請,按權限提供并網接入服務、提供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一站式管理服務、統計區內光伏項目相關信息。
第三章 規模管理
第七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總量平衡和年度指導規模管理。省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下達的年度指導規模分解并下達各地級以上市年度指導規模。市發展改革委結合本市實際,將省下達的年度指導規模分解并下達各區。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擬建成投產時間先后順序制定納入我市年度指導規模內項目計劃,并對納入我市年度指導規模內的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項目實際建成投產時間對計劃進行微調,同時根據我市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及時向省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規模調整建議。
第九條 按規定辦理了相關手續并建成投產的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自動納入我市年度指導規模,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條 項目備案。需納入我市年度指導規模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其中,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由所屬各區供電部門營業窗口直接接收備案相關材料,經廣州供電局匯總后按季度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備并申請納入市年度指導規模。不需要納入我市年度指導規模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在區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一條 已備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項目業主應切實按照備案文件組織實施。對確需要變更項目業主、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筑物權屬人等,應向原備案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權益和責任須一并移交。對擅自變更、未按要求實施項目的,不予并網接入。
第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需填寫《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報告: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設條件、工程技術方案、運營模式、實施計劃、經濟評估等;
(二)項目建設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居民家庭項目提供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項目總投資20%以上的銀行賬戶存款證明;
(四)項目所依托建筑物產權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筑物屋頂或側立面使用合同或協議(利用自有建筑建設的不需提供);
(六)供電部門同意并網意向文件;
(七)按規定需核準招標方案的,提交招標基本情況表;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 其他行政審批手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辦理備案后,其他行政審批手續可簡化,免除項目發電業務許可、建設許可、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水土保持、減震防災、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等手續。
第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涉及的建筑物,應不影響其原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相關的設計、施工和運維須符合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設計、施工、檢測和運維企業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采用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認證的光伏產品。產品選型應符合國家安全認證、節能、環保等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需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成后必須進行竣工驗收。項目業主應委托有國家實驗室認可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組件、逆變器、匯流箱、交直流配電裝置、變壓器、安全規范以及電能質量等方面的檢測。居民用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供電部門統一組織驗收。
第五章 并網接入、電量計量、電費和補貼結算
第十八條 由供電部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電量計量、電費和補貼結算等事宜,具體操作流程參照《南方電網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服務指南(暫行)》執行。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全市光伏項目信息管理,負責匯總項目備案、建設和運行信息,按季度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新能源產業處)。
第二十條 各區發展改革局定期收集和匯總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建設和運行信息,填報本區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運行信息表,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運行信息管理工作,填報本單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行信息表,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并抄送各項目所在區發展改革局。
第二十二條 廣州供電局根據居民家庭光伏項目申報和建設情況,填報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運行信息表,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條 廣州供電局負責匯總我市區域內光伏發電接網、發電量等相關信息和補貼資金撥付情況,填寫并網服務和補貼資金信息表,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單位應加強項目信息管理,指定專人擔任信息聯絡員,及時、準確、完整報送有關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5個工作日前將上一季度信息報送市發展改革委(能源處)。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2014至2020年期間,廣州市在市本級財政資金中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全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推廣應用。項目并網或運行滿一年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資金申請單位或個人可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補助申請,原則上每年11月底前下達1次資金計劃。具體申報要求詳見《廣州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 在年度指導規模指標范圍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備案之日起兩年內未建成投產的,在年度指導規模中取消,并同時取消享受國家資金補貼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于在現有建筑屋頂或側立面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簽署屋頂或側立面使用協議之日起半年內未開工以及未按要求報送運行信息的項目,取消享受市相關政策支持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