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監管辦關于印發《河南省光伏發電運營監管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為加強全省光伏發電行業市場秩序監管,切實保障光伏發電系統有效運行,優化能源供應方式,促進節能減排,我辦根據國家能源局《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國能監管〔2013〕459號)、《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河南實際,組織編制了《河南省光伏發電運營監管實施細則》。現將《細則》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光伏發電運營監管實施細則
河南能源監管辦
2014年9月11日
附件
河南省光伏發電運營監管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監管,切實保障光伏發電系統有效運行,優化能源供應方式,促進節能減排,根據國家能源局《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國能監管〔2013〕459號)、《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等文件,結合河南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河南省內并網光伏電站項目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河南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河南能源監管辦)負責對河南省內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情況實施監管。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河南能源監管辦投訴和舉報(投訴舉報電話為0371-12398),河南能源監管辦應依法處理。
第五條 河南省內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應當依法開展光伏發電相關業務,并接受河南能源監管辦的監管。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六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電力許可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管。
除按規定實施電力業務許可豁免的光伏發電項目外,其他并網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持證經營主體應當保持許可條件,許可事項或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電能質量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發電并網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確保電網可靠運行。
第八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配套電網建設情況實施監管。
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其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光伏發電項目,其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運營主體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各級電網企業在進行配電網規劃和建設時,要充分考慮當地光伏發電的發展潛力、規劃和建設情況,采用相應的智能電網技術、配置相應的安全保護和運行調節設施。
第九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情況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服務、簡潔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項目接網服務流程,并提供并網辦理流程說明、相關政策解釋、并網工作進度查詢以及配合并網調試和驗收等服務。
(二)電網企業應當為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提供便利條件,在并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驗收和并網調試全過程服務中,按照“一口對外”的原則,簡化辦理程序。辦理并網手續的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等要在電網企業相關網站公布。
(三)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
(四)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應按規定的并網點及時完成應承擔的接網工程,在符合電網運行安全技術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在用戶側以較低電壓等級接入,允許內部多點接入配電系統,避免安裝不必要的升壓設備。
第十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并網環節的時限情況實施監管。
(一)光伏電站并網時限:
1.項目單位提出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電網企業原則上應在6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或對于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說明原因。
2.電網企業應提高光伏電站配套電網工程相關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光伏電站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運。
3.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在項目單位提交并網調試申請后45個工作日內,配合開展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時限:
1.電網企業自受理并網申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
2.自項目業主確認接入系統方案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接入電網意見函,項目業主據此開展項目備案和工程設計等后續工作。
3.自受理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服務,并與項目業主按照要求簽署購售電合同和并網協議。
4.自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向項目業主提供驗收意見,調試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驗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若驗收不合格,電網企業應向項目業主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一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和并網協議簽訂、執行和備案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與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簽訂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并在合同和協議簽訂10個工作日內由電網企業報河南能源監管辦備案。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應符合國能監管〔2014〕330號、331號文件要求。
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簽訂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十二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電力調度機構優先調度光伏發電的情況實施監管。
(一)河南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規定,編制發電調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電力調度機構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發電出力。本細則所稱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應由河南能源監管辦認定。
(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遵守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有關規定,服從調度指揮,執行調度命令。
第十三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電網企業收購光伏發電電量的情況實施監管。
河南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未能全額收購的,應當及時將未能全額上網的時間、原因、改進措施等信息書面告知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并在5個工作日內報河南能源監管辦備案。
第十四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并網運行維護情況實施監管。
(一)并網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負責光伏電站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企業負責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和公共電網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電網企業應當加強輸電設備和技術支持系統的維護,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設備安全,避免或者減少因設備原因導致并網光伏電站不能全額上網。電網企業安排電網設備檢修應盡量不影響并網光伏電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并網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
(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可以在電網企業的指導下,負責光伏發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和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電量和上網電量計量情況實施監管。
(一)光伏電站項目上網關口計量點原則上設置在產權分界點處,對項目上網電量進行計量。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電能計量技術標準及規范的要求進行檢測校表,檢測校驗裝置配置和能力資質應滿足國家及行業有關電量計量的標準和規定。
(二)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計量裝置配置應可明確區分項目總發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務方式中光伏企業向電力用戶的供電量)和上網電量,并具備向電力運行調度機構傳送項目運行信息的功能。
(三)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量上下網電量,確保計費電量真實、準確。
第十六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電費結算情況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進行電費結算時應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自行變更上網電價進行電費結算。
(二)以企業為運營主體的光伏發電項目,電費結算程序、方式及時限要求應當嚴格按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執行。
(三)以自然人為運營主體的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應盡量簡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結算服務,對于上網電量的抄錄、確認以及上網電費的計算、核對、修正、確認、支付等時限要求,應當參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執行并在合同中詳細約定。
第十七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補助資金發放情況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標準,及時、足額轉付補助資金,結算程序、方式及時限要求按照本細則第十六條執行。
(二)電網企業按月(或雙方約定)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含個人)結算電費和轉付國家補貼資金。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合當地稅務部門處理好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和稅款征收問題。
第十八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電力企業記載和保存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有關資料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有關資料。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與光伏發電運營主體應向河南能源監管辦定期報送相關信息。
(一)河南電網企業應于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30日前向河南能源監管辦報送上一季度的相關信息:
1.光伏發電項目實施時間情況,包括項目備案時間、開工時間、并網申請時間、并網接入時間等。
2.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情況,包括接入電壓等級、接入容量等。
3.光伏發電項目并網交易情況,包括發電量、自用電量、上網電量、網購電量等。
4.光伏發電項目配套建設情況,包括光伏發電項目名稱、產權分界點、投資建設情況等。
5.分布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簽訂情況。
6.光伏發電項目電費結算與補助資金發放情況等。
7.光伏電站項目并網運行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等。
(二)并網光伏電站運營主體應根據產業監測和質量監督等相關規定,定期將運行信息上報,并對發生的事故及重要問題及時向河南能源監管辦報告。
(三)河南能源監管辦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可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并網光伏電站和電網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光伏發電項目和調度機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河南省內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與電網企業就并網無法達成協議,影響電力交易正常進行的,河南能源監管辦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河南能源監管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裁決。
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因履行合同、電費結算等發生爭議,可以向河南能源監管辦申請調解。
第二十二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可以向社會公開河南光伏發電運營情況、電力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政策、規定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違法違規行為處理:
(一)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河南能源監管辦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監管條例》等追究其相關責任。
(二)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三)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電網企業在進行電費結算時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擅自改變上網電價水平的,由河南能源監管辦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關于河南省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建設等相關事宜的監管按照國家能源局《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等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河南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為加強全省光伏發電行業市場秩序監管,切實保障光伏發電系統有效運行,優化能源供應方式,促進節能減排,我辦根據國家能源局《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國能監管〔2013〕459號)、《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河南實際,組織編制了《河南省光伏發電運營監管實施細則》。現將《細則》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光伏發電運營監管實施細則
河南能源監管辦
2014年9月11日
附件
河南省光伏發電運營監管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監管,切實保障光伏發電系統有效運行,優化能源供應方式,促進節能減排,根據國家能源局《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國能監管〔2013〕459號)、《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等文件,結合河南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河南省內并網光伏電站項目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河南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河南能源監管辦)負責對河南省內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情況實施監管。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河南能源監管辦投訴和舉報(投訴舉報電話為0371-12398),河南能源監管辦應依法處理。
第五條 河南省內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應當依法開展光伏發電相關業務,并接受河南能源監管辦的監管。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六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電力許可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管。
除按規定實施電力業務許可豁免的光伏發電項目外,其他并網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持證經營主體應當保持許可條件,許可事項或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電能質量情況實施監管。
光伏發電并網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確保電網可靠運行。
第八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配套電網建設情況實施監管。
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其接入系統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光伏發電項目,其接入系統工程由項目運營主體投資建設,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各級電網企業在進行配電網規劃和建設時,要充分考慮當地光伏發電的發展潛力、規劃和建設情況,采用相應的智能電網技術、配置相應的安全保護和運行調節設施。
第九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情況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服務、簡潔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項目接網服務流程,并提供并網辦理流程說明、相關政策解釋、并網工作進度查詢以及配合并網調試和驗收等服務。
(二)電網企業應當為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提供便利條件,在并網申請受理、接入系統方案制訂、合同和協議簽署、并網驗收和并網調試全過程服務中,按照“一口對外”的原則,簡化辦理程序。辦理并網手續的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等要在電網企業相關網站公布。
(三)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
(四)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應按規定的并網點及時完成應承擔的接網工程,在符合電網運行安全技術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在用戶側以較低電壓等級接入,允許內部多點接入配電系統,避免安裝不必要的升壓設備。
第十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并網環節的時限情況實施監管。
(一)光伏電站并網時限:
1.項目單位提出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電網企業原則上應在6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或對于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說明原因。
2.電網企業應提高光伏電站配套電網工程相關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光伏電站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運。
3.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在項目單位提交并網調試申請后45個工作日內,配合開展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時限:
1.電網企業自受理并網申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業主提供接入系統方案。
2.自項目業主確認接入系統方案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接入電網意見函,項目業主據此開展項目備案和工程設計等后續工作。
3.自受理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申請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服務,并與項目業主按照要求簽署購售電合同和并網協議。
4.自關口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向項目業主提供驗收意見,調試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驗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若驗收不合格,電網企業應向項目業主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一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和并網協議簽訂、執行和備案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應與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簽訂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并在合同和協議簽訂10個工作日內由電網企業報河南能源監管辦備案。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應符合國能監管〔2014〕330號、331號文件要求。
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簽訂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十二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電力調度機構優先調度光伏發電的情況實施監管。
(一)河南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規定,編制發電調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電力調度機構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發電出力。本細則所稱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應由河南能源監管辦認定。
(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應當遵守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有關規定,服從調度指揮,執行調度命令。
第十三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電網企業收購光伏發電電量的情況實施監管。
河南電網企業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未能全額收購的,應當及時將未能全額上網的時間、原因、改進措施等信息書面告知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并在5個工作日內報河南能源監管辦備案。
第十四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并網運行維護情況實施監管。
(一)并網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負責光伏電站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企業負責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和公共電網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電網企業應當加強輸電設備和技術支持系統的維護,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設備安全,避免或者減少因設備原因導致并網光伏電站不能全額上網。電網企業安排電網設備檢修應盡量不影響并網光伏電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并網光伏電站項目運營主體。
(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可以在電網企業的指導下,負責光伏發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和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按照有關規定對光伏發電電量和上網電量計量情況實施監管。
(一)光伏電站項目上網關口計量點原則上設置在產權分界點處,對項目上網電量進行計量。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電能計量技術標準及規范的要求進行檢測校表,檢測校驗裝置配置和能力資質應滿足國家及行業有關電量計量的標準和規定。
(二)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計量裝置配置應可明確區分項目總發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務方式中光伏企業向電力用戶的供電量)和上網電量,并具備向電力運行調度機構傳送項目運行信息的功能。
(三)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量上下網電量,確保計費電量真實、準確。
第十六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電費結算情況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進行電費結算時應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不得自行變更上網電價進行電費結算。
(二)以企業為運營主體的光伏發電項目,電費結算程序、方式及時限要求應當嚴格按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執行。
(三)以自然人為運營主體的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應盡量簡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結算服務,對于上網電量的抄錄、確認以及上網電費的計算、核對、修正、確認、支付等時限要求,應當參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執行并在合同中詳細約定。
第十七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光伏發電補助資金發放情況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標準,及時、足額轉付補助資金,結算程序、方式及時限要求按照本細則第十六條執行。
(二)電網企業按月(或雙方約定)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含個人)結算電費和轉付國家補貼資金。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合當地稅務部門處理好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和稅款征收問題。
第十八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對電力企業記載和保存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有關資料的情況實施監管。
電力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運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有關資料。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與光伏發電運營主體應向河南能源監管辦定期報送相關信息。
(一)河南電網企業應于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30日前向河南能源監管辦報送上一季度的相關信息:
1.光伏發電項目實施時間情況,包括項目備案時間、開工時間、并網申請時間、并網接入時間等。
2.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情況,包括接入電壓等級、接入容量等。
3.光伏發電項目并網交易情況,包括發電量、自用電量、上網電量、網購電量等。
4.光伏發電項目配套建設情況,包括光伏發電項目名稱、產權分界點、投資建設情況等。
5.分布式發電項目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簽訂情況。
6.光伏發電項目電費結算與補助資金發放情況等。
7.光伏電站項目并網運行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等。
(二)并網光伏電站運營主體應根據產業監測和質量監督等相關規定,定期將運行信息上報,并對發生的事故及重要問題及時向河南能源監管辦報告。
(三)河南能源監管辦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和電網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可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并網光伏電站和電網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光伏發電項目和調度機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河南省內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與電網企業就并網無法達成協議,影響電力交易正常進行的,河南能源監管辦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河南能源監管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裁決。
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因履行合同、電費結算等發生爭議,可以向河南能源監管辦申請調解。
第二十二條 河南能源監管辦可以向社會公開河南光伏發電運營情況、電力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可再生能源政策、規定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違法違規行為處理:
(一)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河南能源監管辦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監管條例》等追究其相關責任。
(二)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三)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電網企業在進行電費結算時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擅自改變上網電價水平的,由河南能源監管辦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關于河南省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建設等相關事宜的監管按照國家能源局《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等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河南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