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我在做一個光伏項目財務評價時,糾結于光伏標桿電價高于當地脫硫標桿電價部分是否繳稅。按理說,這部分是國家補貼,是不用繳稅的,但我從不同省份的業主獲得不同的反饋:有的說補貼是省里直接發下來的,不用交;有的說電網要求他們開發票,開發票就一定要交的。
那這筆錢業主到底用不用交呢?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查閱了一系列的國家政策文件,才把這個問題弄清楚。分享一下我學習的收獲吧。
文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三十三號,2005/2/28)
政策原文: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
原文解讀:
電網企業要按可再生能源(如光伏)的標桿電價(而不是脫硫標桿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即高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因此,可以認為,電網付給電力企業的購電資金,都是電網企業的,而不是國家補貼資金。(這樣的后果必然是電網企業虧損,但國家會對電網企業的虧損進行補貼,見文件2)
文件2:《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1]115號,2011/11/29)
政策原文:
第八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按月向電網企業征收,實行直接繳庫,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電力用戶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電網企業代征:
第十條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于每月10日前向駐當地專員辦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含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下同)和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專員辦應于每月12日前完成對企業申報的審核,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額,并向申報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按照專員辦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規定的繳款額,足額上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第十二條中央財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實際代征額的2‰付給相關電網企業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從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出預算中安排,具體支付方式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代征電網企業不得從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續費。
第十三條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增值稅而減少的收入,由財政預算安排相應資金予以彌補,并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四條(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用于以下補助:
1、電網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上網電價,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
原文解讀:
1)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是不用交稅的;這部分錢交的增值稅,國家會安排財政資金彌補的。
2)電網幫國家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國家需付2‰的手續費;
3)電網征收的錢,先上繳國家,再由國家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分布情況,撥付給電網企業,用于彌補電網企業高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虧損。因此,這部分國家補貼是補給電網公司的。
文件3:《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102號,2012/3/14)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工程項目單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單位,按屬地原則向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補助申請(格式見附1)。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后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五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地方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
第十一條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根據本級電網覆蓋范圍內的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并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有關情況,于每季度第三個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申請表(格式見附2),經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于年度終了后隨清算報告一并提出資金申請。
第十二條 財政部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資金申請等情況,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結算電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核、撥付等按本辦法執行。
原文解讀:
1)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只有提出補助申請,自己的項目才能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不列入此目錄的項目,電網企業可以只給結算脫硫標桿電價。
2)在2012年的時候,補助資金是先撥付到政府,有的政府直接撥付給發電企業,不需要交稅,有的政府撥付給電網公司,需要交稅。從而造成各地補助資金是否繳稅的情況不一樣。
3)這個辦法,當時說明只適用于2012年的補助資金撥付。
文件4:《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2013年7月4日)
(三)改進補貼資金管理。嚴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管理,保障附加資金應收盡收。完善補貼資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對光伏電站,由電網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招標確定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與發電企業按月全額結算;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建立由電網企業按月轉付補貼資金的制度。中央財政按季度向電網企業預撥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鼓勵各級地方政府利用財政資金支持光伏發電應用。
原文解讀:
1)在此提出,對于光伏電站,電網企業根據光伏標桿電價跟發電企業按月足額結算,進一步印證,光伏標桿電價(包含高于脫硫標桿電價部分)全部是由電網企業支付的。
2)對分布式光伏, 0.42元/kWh也是由國家先付給電網企業,電網企業再付給發電企業。
文件5:《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2013/7/24)
(一)項目確認。國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電量給予補貼,補貼資金通過電網企業轉付給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
(四)資金撥付。中央財政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預計發電量,按季向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所在省級財政部門預撥補貼資金。電網企業根據項目發電量和國家確定的補貼標準,按電費結算周期及時支付補貼資金。具體支付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制定。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具體支付辦法報財政部備案,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具體支付辦法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改進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等補貼資金管理
除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資金外,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補貼資金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以下簡稱《辦法》)管理。為加快資金撥付,對有關程序進行簡化。
(一)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范圍內的并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補貼資金不再通過省級財政部門撥付,中央財政直接撥付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各省(區、市)電力公司編制上年度并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補貼資金清算申請表,經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匯總。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地方獨立電網企業仍按《辦法》規定程序申請補貼資金。
(二)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是電網企業。電網企業要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及時全額辦理結算。
原文解讀:
1)分布式資金的補貼資金,是由國家按季預撥給電網企業,電網企業按月支付給發電項目單位。
2)對于光伏電站,2012年的補貼辦法仍然有效,但補貼程序簡化。補貼資金不發給地方政府,直接給電網企業了。
4)明確提出,光伏電站的補貼對象是電網企業。并提出,電網企業要按可再生能源標桿電價與發電企業全額結算。進一步印證,光伏標桿電價(包含高于脫硫標桿電價部分)全部是由電網企業支付的。
小結:2013年7月前,由于國家補貼發給省級財政,而省級財政直接發給業主,業主就不交稅;發給電網公司,電網公司發給企業,業主就需要交稅,所以造成不同省份的不同情況。
2013年7月以后,光伏補貼將全部發給電網企業。并明確補貼對象是電網企業。因此,對于光伏項目發電企業,高于脫硫標桿電價的補助部分,是需要繳稅的。
這是我之前研究的結果。文件5提到,補貼資金的發放辦法,由電網公司自己制定。到2013年底,國網公司就出臺了管理辦法,對這個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
文件6:《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意見的通知》(國家電網財[2013]2044號,2013/12/31)
(一)常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補助標準,根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含特許權招標確定價格)與項目所在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之差計算,經國家有關部門統一的,可按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含特許權招標確定價格)與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之差計算。國家確定的補助標準含17%的增值稅,申請補助資金的常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必須向公司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以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38號)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含17%的增值稅),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向公司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不具備開具增值稅發票條件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標準按不含稅每千瓦時0.359元標準執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根據文件5,補貼資金是根據預計的發電量提前撥付。因此,如果發電量估算偏低,低于實際發電量,則撥付補貼資金就會低于實際需要補貼的金額。這部分資金缺口,應該需要未來補發,但肯定會推遲。
根據文件6,當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小于應撥付補助資金時,國網財務部將按照分布式光伏發電和生物質能發電項目優先原則撥付補助資金,其他項目等比例原則撥付。
后記:
光伏產業先階段是一個靠政策發展的產業,政策對其有決定性影響毋庸置疑。自2013年7月,國八條下發后,國家各部委相繼出臺了30多個配套落實政策。這些政策就是光伏產業的游戲規則,只有掌握它們,我們才能更好地決策,更好地獲得利潤。
對于學習政策,我的體會是:多個政策對比著看收獲會更大。政策和政策之間一定是相互聯系,相輔相成。
那這筆錢業主到底用不用交呢?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查閱了一系列的國家政策文件,才把這個問題弄清楚。分享一下我學習的收獲吧。
文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三十三號,2005/2/28)
政策原文: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
原文解讀:
電網企業要按可再生能源(如光伏)的標桿電價(而不是脫硫標桿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即高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因此,可以認為,電網付給電力企業的購電資金,都是電網企業的,而不是國家補貼資金。(這樣的后果必然是電網企業虧損,但國家會對電網企業的虧損進行補貼,見文件2)
文件2:《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1]115號,2011/11/29)
政策原文:
第八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按月向電網企業征收,實行直接繳庫,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電力用戶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電網企業代征:
第十條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于每月10日前向駐當地專員辦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含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下同)和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專員辦應于每月12日前完成對企業申報的審核,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額,并向申報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按照專員辦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規定的繳款額,足額上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第十二條中央財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實際代征額的2‰付給相關電網企業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從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出預算中安排,具體支付方式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代征電網企業不得從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續費。
第十三條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增值稅而減少的收入,由財政預算安排相應資金予以彌補,并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四條(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用于以下補助:
1、電網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上網電價,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
原文解讀:
1)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是不用交稅的;這部分錢交的增值稅,國家會安排財政資金彌補的。
2)電網幫國家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國家需付2‰的手續費;
3)電網征收的錢,先上繳國家,再由國家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分布情況,撥付給電網企業,用于彌補電網企業高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虧損。因此,這部分國家補貼是補給電網公司的。
文件3:《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102號,2012/3/14)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工程項目單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單位,按屬地原則向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補助申請(格式見附1)。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后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五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地方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
第十一條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根據本級電網覆蓋范圍內的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并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有關情況,于每季度第三個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申請表(格式見附2),經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于年度終了后隨清算報告一并提出資金申請。
第十二條 財政部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資金申請等情況,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 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結算電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核、撥付等按本辦法執行。
原文解讀:
1)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只有提出補助申請,自己的項目才能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不列入此目錄的項目,電網企業可以只給結算脫硫標桿電價。
2)在2012年的時候,補助資金是先撥付到政府,有的政府直接撥付給發電企業,不需要交稅,有的政府撥付給電網公司,需要交稅。從而造成各地補助資金是否繳稅的情況不一樣。
3)這個辦法,當時說明只適用于2012年的補助資金撥付。
文件4:《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2013年7月4日)
(三)改進補貼資金管理。嚴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管理,保障附加資金應收盡收。完善補貼資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對光伏電站,由電網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招標確定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與發電企業按月全額結算;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建立由電網企業按月轉付補貼資金的制度。中央財政按季度向電網企業預撥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鼓勵各級地方政府利用財政資金支持光伏發電應用。
原文解讀:
1)在此提出,對于光伏電站,電網企業根據光伏標桿電價跟發電企業按月足額結算,進一步印證,光伏標桿電價(包含高于脫硫標桿電價部分)全部是由電網企業支付的。
2)對分布式光伏, 0.42元/kWh也是由國家先付給電網企業,電網企業再付給發電企業。
文件5:《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2013/7/24)
(一)項目確認。國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電量給予補貼,補貼資金通過電網企業轉付給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
(四)資金撥付。中央財政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預計發電量,按季向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所在省級財政部門預撥補貼資金。電網企業根據項目發電量和國家確定的補貼標準,按電費結算周期及時支付補貼資金。具體支付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制定。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具體支付辦法報財政部備案,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具體支付辦法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改進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等補貼資金管理
除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資金外,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補貼資金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以下簡稱《辦法》)管理。為加快資金撥付,對有關程序進行簡化。
(一)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范圍內的并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補貼資金不再通過省級財政部門撥付,中央財政直接撥付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各省(區、市)電力公司編制上年度并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補貼資金清算申請表,經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匯總。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地方獨立電網企業仍按《辦法》規定程序申請補貼資金。
(二)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是電網企業。電網企業要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及時全額辦理結算。
原文解讀:
1)分布式資金的補貼資金,是由國家按季預撥給電網企業,電網企業按月支付給發電項目單位。
2)對于光伏電站,2012年的補貼辦法仍然有效,但補貼程序簡化。補貼資金不發給地方政府,直接給電網企業了。
4)明確提出,光伏電站的補貼對象是電網企業。并提出,電網企業要按可再生能源標桿電價與發電企業全額結算。進一步印證,光伏標桿電價(包含高于脫硫標桿電價部分)全部是由電網企業支付的。
小結:2013年7月前,由于國家補貼發給省級財政,而省級財政直接發給業主,業主就不交稅;發給電網公司,電網公司發給企業,業主就需要交稅,所以造成不同省份的不同情況。
2013年7月以后,光伏補貼將全部發給電網企業。并明確補貼對象是電網企業。因此,對于光伏項目發電企業,高于脫硫標桿電價的補助部分,是需要繳稅的。
這是我之前研究的結果。文件5提到,補貼資金的發放辦法,由電網公司自己制定。到2013年底,國網公司就出臺了管理辦法,對這個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
文件6:《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意見的通知》(國家電網財[2013]2044號,2013/12/31)
(一)常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補助標準,根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含特許權招標確定價格)與項目所在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之差計算,經國家有關部門統一的,可按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含特許權招標確定價格)與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之差計算。國家確定的補助標準含17%的增值稅,申請補助資金的常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必須向公司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以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38號)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含17%的增值稅),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向公司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不具備開具增值稅發票條件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助標準按不含稅每千瓦時0.359元標準執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根據文件5,補貼資金是根據預計的發電量提前撥付。因此,如果發電量估算偏低,低于實際發電量,則撥付補貼資金就會低于實際需要補貼的金額。這部分資金缺口,應該需要未來補發,但肯定會推遲。
根據文件6,當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小于應撥付補助資金時,國網財務部將按照分布式光伏發電和生物質能發電項目優先原則撥付補助資金,其他項目等比例原則撥付。
后記:
光伏產業先階段是一個靠政策發展的產業,政策對其有決定性影響毋庸置疑。自2013年7月,國八條下發后,國家各部委相繼出臺了30多個配套落實政策。這些政策就是光伏產業的游戲規則,只有掌握它們,我們才能更好地決策,更好地獲得利潤。
對于學習政策,我的體會是:多個政策對比著看收獲會更大。政策和政策之間一定是相互聯系,相輔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