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新能源財政稅收政策
能源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和軍事安全的重要戰略資源,隨著常規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以環保和可再生為特質的新能源越來越得到各國的重視。下表列示了美國近年來在新能源領域的稅收激勵政策:
稅收政策 | 詳細條款 | 2010-2014年支出額度(億美元) | 政策有效期 |
可再生能源發電稅收地面(PTC) |
利用風能、可循環生物能、地熱能生產的電力享受2.2美分/千瓦時的稅收抵免;利用太陽能、不可循環生物能、水能、廢物燃燒生產的電力享受1.1美分/千瓦時的稅收抵免;相關設備安裝使用后的10年內可享受此項稅收抵免 |
8.5 |
風電設備需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相關設備需要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 |
能源生產稅收抵免(ITC) |
利用地熱能、微型燃氣輪機、熱力動力混合方法生產的能源享受投資額10%的稅收抵免;利用太陽能、燃料電池、小型風力設備生產的能源享受30%的稅收抵免 |
每年低于5000萬美金 |
地熱設備沒有限制;其他設備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
稅收抵免替代方法 |
美國經濟復蘇和投資方案1603節規定:符合PTC或者ITC的納稅人有權選擇一次性獲得投資額10%或者30%(根據所采取的技術種類確定)的補貼 |
168 |
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
能源設備5年成本回收計劃 |
指定的能源設備可享受加速折舊計算方法;指定的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生物能和燃料電池設備適用5年的折舊期。纖維素燃料生產設備在第一年可扣除設備價格的50% |
11 |
纖維素燃料設備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其他設備沒有限制 |
新型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的稅收抵免 |
對于相關債券的購買者可減免其所得稅。清潔可再生能源項目債券的購買者可按無息票面價格的固定百分比獲得稅收抵免,該政策提供總計12億美元的抵免額 |
7 |
直至12億美元的抵免額度用完為止 |
高級可再生能源生產設備稅收抵免 |
高級可再生能源生產設備的購買者可以獲得設備價格30%的稅收抵免。該政策提供總計23億美元的抵免額 |
15 |
截止到全部金額用完(全部23億美元已于2009年10月16日用完) |
清潔燃料補給設備稅收抵免 |
投資于指定的清潔燃料補給設備可獲得設備價格30%的稅收抵免,商用設備的抵免最高不超過3萬美元,民用設備的抵免最高不超過1000美元 |
2 |
氫燃料的設備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其他設備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
特殊新能源項目加速折舊計劃 |
小型新能源發電廠的設備可以按照使用期限為10年的加速折舊法計算折舊。天然氣發電項目鋪設的管道按15年期限的加速折舊法計算折舊 |
19 |
因項目而異 |
(資料來源: 美國國會研究服務中心. 能源稅收政策[E B / O L ]. http://assets.opencrs.com/rpts/R41769_20110414.pdf, 2014-08-11)
二.美國光伏產業稅收政策
(一)減稅
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中規定給予所有太陽能、地熱項目10%的永久性減稅優惠政策;2005年《國家能源政策法案》中,美國政府承諾自該法實施之日起至2015年會向全美能源企業提供146億美元的減稅額度。
(二)稅收抵免
1.投資稅抵免政策(Investment Tax Credit,ITC 政策)
根據美國總統2009年簽署的經濟復蘇法令,稅務投資人主要通過投資太陽能項目獲得設備投資額30%稅收抵免優惠(為期 2 年),設備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
2.生產稅抵免政策(Production Tax Credit,PTC政策)
在2007年頒布的《能源促進和投資法案》中,美國聯邦政府將風能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稅抵減期限延長到2013年。
(三)成本加速折舊政策(Modified Accelerated Cost Recovery System,MACRS政策)
加速折舊可以加速收回對可再生能源的產業的投資成本。2008年實施的《聯邦經濟促進法案》中規定,于2008年安裝的符合相關規定的可再生能源系統可以獲得50%的額外折舊優惠。2009年頒布實施的《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將這一條款延長至2009年底。
三、中美兩國分布式光伏市場特點比較
結合中美兩國分布式光伏產業扶持政策,以及由此孵化的兩國分布式光伏商業模式對比如列示如下表:
中國市場 | 美國市場 | |
補貼政策 |
中央財政補貼每度電0.42元部分地方另有0.1元-0.3元不等的額外補貼 |
直接補貼金額較少,對于余量電力按照零售電價格收購 |
稅收優惠 |
增值稅減半 |
投資人可獲得ITC稅收權益和MACRS帶來的稅項資產 |
投資主體 |
光伏企業,新能源投資企業 |
專業經營屋頂項目的開發商,Solarcity為典型 |
主要用戶 |
工業、商業企業,業主變動可能性大,極少居民用戶 |
市政、商業用戶和居民用戶為主,用戶長期穩定 |
場所選擇 |
開發區、工業園、大型商業設施交通樞紐屋頂 |
市政、商業設施屋頂,居民屋頂 |
開發模式 |
代建或建成后轉讓為主 |
開發商持有系統為主,與用戶簽訂長期租賃或售電協議 |
系統成本 |
初裝成本9元/w左右,維護成本低 |
初裝成本$2-3/w,維護成本低 |
電網公司 |
負責系統驗收和電表安裝,按照標桿上網電價+0.42元/kwh收購余量電力 |
按照零售電價收購上網電量 |
融資渠道 |
銀行長期項目貸款 |
稅務投資基金為主,銀行融資為輔 |
收入來源 |
政府發放補貼資金;缺乏物權長期保障,與用戶無長期購售電協議支持 |
長期的租賃或購電協議,少量的政府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