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光伏企業在江蘇能監辦網站上看到最新發布的《江蘇光伏發電運營監管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顯示:“以企業為運營主體的光伏發電項目應在江蘇能源監管辦出具并網調試意見,以及在電網企業辦理并網手續后方可并網運行,不得擅自并網”。據筆者了解,很多企業讀后深感不解。
《江蘇光伏發電運營監管實施細則》是國家能源局《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在當地的具體落地措施。2013年11月26日,國家能源局印發《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其中第三章監管措施中明確:電網企業、并網光伏電站運營主體,應向所在地區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按季度報送光伏發電項目相關信息;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采取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與電網企業就并網無法達成協議,影響電力交易正常進行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進行協調或裁決……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從國家能源局發布的文件中,看不出“要求光伏企業要獲得當地能源監管部門并網調試意見”的內容,很顯然,這是江蘇能監辦的“自選動作”。從積極的角度看,其目的或許是為了有序協調電源和電網的關系,但當前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簡政放權簡化流程,地方政府對于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審批已經改為備案制,而國家能源局派出的監管機構在并網環節又加了一道行政審批流程,不知意欲何為?會否在其他地方的派出機構復制?
無獨有偶。在東北能源監管局的網站上,能源監管欄目下,近期公布的內容多為電力業務許可“行政審批結果公告”。
電力業務許可的審批歷史,最早要追溯到國家能源局重組前的原國家電監會時代,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電力業務許可證分為發電、輸電、供電三個類別。去年全國兩會后,國家能源局按照國務院要求,先后幾批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審批權限,涉及到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的,是今年4月9日,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豁免了單站裝機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電站、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等的電力業務審批許可;簡化裝機6MW(不含)以下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等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要求。通知還表示,“加強電力業務許可管理,促進電力行業大氣污染防治”;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能源行業對于電力業務許可管理一直頗有微詞。在落實國務院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政策措施的當下,政府職能主管部門應以服務能源科學發展為根本原則,電力業務許可管理完全可以修改為以集團為單位審批發放,“至于它的兒子、孫子、重孫子再做電力業務,都應由集團公司統一負責”。電力集團自己設立二級公司、三級公司、四級公司開展相關電力業務,完全是企業行為,不需要行政審批,沒有必要讓企業再一遍一遍去跑審批許可證,不利于企業效率提高。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需要理清的是,能源監管是國務院對重組后的國家能源局明確突出的三項重要職能之一。國家能源監管機構如有發文,一定是行政處罰決定書,而不是行政審批公告。作為中央部委的派出機構,地方能監局和能監辦也不應有審批職能。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工作職能由監管變審批,于地方和企業來說,無所適從,變成了中央機關審批微觀事務,“審批權力明放暗不放”;于政府職能轉變來說,國家能源局派出的監管機構審批市場能夠決定的事務,與國務院簡政放權整體部署存在背道而馳之嫌。
《江蘇光伏發電運營監管實施細則》是國家能源局《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在當地的具體落地措施。2013年11月26日,國家能源局印發《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其中第三章監管措施中明確:電網企業、并網光伏電站運營主體,應向所在地區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按季度報送光伏發電項目相關信息;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采取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光伏發電項目運營主體與電網企業就并網無法達成協議,影響電力交易正常進行的,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進行協調或裁決……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從國家能源局發布的文件中,看不出“要求光伏企業要獲得當地能源監管部門并網調試意見”的內容,很顯然,這是江蘇能監辦的“自選動作”。從積極的角度看,其目的或許是為了有序協調電源和電網的關系,但當前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簡政放權簡化流程,地方政府對于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審批已經改為備案制,而國家能源局派出的監管機構在并網環節又加了一道行政審批流程,不知意欲何為?會否在其他地方的派出機構復制?
無獨有偶。在東北能源監管局的網站上,能源監管欄目下,近期公布的內容多為電力業務許可“行政審批結果公告”。
電力業務許可的審批歷史,最早要追溯到國家能源局重組前的原國家電監會時代,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電力業務許可證分為發電、輸電、供電三個類別。去年全國兩會后,國家能源局按照國務院要求,先后幾批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審批權限,涉及到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的,是今年4月9日,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豁免了單站裝機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電站、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等的電力業務審批許可;簡化裝機6MW(不含)以下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等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要求。通知還表示,“加強電力業務許可管理,促進電力行業大氣污染防治”;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能源行業對于電力業務許可管理一直頗有微詞。在落實國務院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政策措施的當下,政府職能主管部門應以服務能源科學發展為根本原則,電力業務許可管理完全可以修改為以集團為單位審批發放,“至于它的兒子、孫子、重孫子再做電力業務,都應由集團公司統一負責”。電力集團自己設立二級公司、三級公司、四級公司開展相關電力業務,完全是企業行為,不需要行政審批,沒有必要讓企業再一遍一遍去跑審批許可證,不利于企業效率提高。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需要理清的是,能源監管是國務院對重組后的國家能源局明確突出的三項重要職能之一。國家能源監管機構如有發文,一定是行政處罰決定書,而不是行政審批公告。作為中央部委的派出機構,地方能監局和能監辦也不應有審批職能。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工作職能由監管變審批,于地方和企業來說,無所適從,變成了中央機關審批微觀事務,“審批權力明放暗不放”;于政府職能轉變來說,國家能源局派出的監管機構審批市場能夠決定的事務,與國務院簡政放權整體部署存在背道而馳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