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上 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我們作為華北高速獨立董事,對公司本次公司擬改變部分募集資金收購內蒙科左后旗 40MW 光伏電站項目股權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因非公司可控原因,公司部分募集資金長期未能有效使用,阻滯了公司的穩步發展。公司管理層現積極尋找投資項目,努力改變這一現狀,我們對此表示認同。
二、光伏發電行業屬于新興能源產業,在發展過程中受到國家政策的扶持和大力推廣,具有巨大發展潛能。公司擬與其他投資方共同出資聯合收購內蒙科左后旗 40MW 光伏電站項目的 93.68%股權,經了解,該電站已并網發電,目前運行
情況良好。
三、公司擬與聯合光伏(常州)投資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聯合收購內蒙科左后旗 40MW 光伏電站項目的 93.68%股權,根據股權控制關系,該事項構成關聯交易。
該等交易能夠有效解決部分募集資金長期未能有效使用的局面,為廣大投資者帶來穩定的投資回報,聯合光伏(常州)投資有限公司做為光伏行業專業管理公司,在光伏電站的開發、投資及運營方面有著豐富的管理經驗,合作雙方共同受讓該項目的股權,不存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一、因非公司可控原因,公司部分募集資金長期未能有效使用,阻滯了公司的穩步發展。公司管理層現積極尋找投資項目,努力改變這一現狀,我們對此表示認同。
二、光伏發電行業屬于新興能源產業,在發展過程中受到國家政策的扶持和大力推廣,具有巨大發展潛能。公司擬與其他投資方共同出資聯合收購內蒙科左后旗 40MW 光伏電站項目的 93.68%股權,經了解,該電站已并網發電,目前運行
情況良好。
三、公司擬與聯合光伏(常州)投資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聯合收購內蒙科左后旗 40MW 光伏電站項目的 93.68%股權,根據股權控制關系,該事項構成關聯交易。
該等交易能夠有效解決部分募集資金長期未能有效使用的局面,為廣大投資者帶來穩定的投資回報,聯合光伏(常州)投資有限公司做為光伏行業專業管理公司,在光伏電站的開發、投資及運營方面有著豐富的管理經驗,合作雙方共同受讓該項目的股權,不存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