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國家能源局
文 號:國能安全[2014]317號
發布日期:2014-7-2
執行日期:2014-7-2
各派出機構,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了規范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制定了《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4年7月2日
附件: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
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規范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的目標是建立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和工作責任體系,提高網絡與信息安全防護能力,保障網絡與信息安全,促進信息化工作健康發展。
第三條 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堅持“積極防御、綜合防范”的方針,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是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履行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國家能源局的授權,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電力企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依法履行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主要內容為:
(一)組織落實國家關于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大部署,并與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相銜接;
(二)組織制定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
(三)組織制定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等級保護、風險評估、信息通報、應急處置、事件調查與處理、工控設備安全性檢測、專業人員管理、容災備份、安全審計、信任體系建設等方面的政策規定及技術規范,并監督實施;
(四)組織制定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督促、指導電力企業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工作,組織或參加信息安全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五)組織建立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評價與考核機制,督促電力企業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責任、保障網絡與信息安全經費、開展網絡與信息安全工程建設等工作;
(六)組織開展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通報、從業人員技能培訓考核等工作;
(七)組織開展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的技術研發工作;
(八)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電力企業職責
第六條 電力企業是本單位網絡與信息安全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的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
第七條 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網絡與信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體系, 成立工作領導機構,明確責任部門,設立專兼職崗位,定義崗位職責,明確人員分工和技能要求, 建立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責任制。
第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及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對本單位的網絡與信息系統進行安全保護。
第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滿足網絡與信息安全要求的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開展信息系統安全建設或改建工作。
第十條 電力企業規劃設計信息系統時,應明確系統的安全保護需求,設計合理的總體安全方案,制定安全實施計劃,負責信息系統安全建設工程的實施。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評估和信息安全等級測評工作,未達到要求的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的自評估和檢查評估制度,完善信息安全風險管理機制。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網絡與信息安全通報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信息通報機制,開展信息安全通報預警工作,及時向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制定或修訂本單位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發生信息安全事件后,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損害程度,防止事態擴大,盡可能保護好現場,按規定做好信息上報工作。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容災備份制度,對關鍵系統和核心數據進行有效備份。
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資金保障制度,有效保障信息系統安全建設、運維、檢查、等級測評和安全評估、應急及其它的信息安全資金。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信息安全從業人員考核和管理。從業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相應的政策規范和專業技能培訓,并經培訓合格后上崗。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電力企業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事件調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電力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其當場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2007年12月4日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發布的《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電監信息〔2007〕50號)同時廢止。
文 號:國能安全[2014]317號
發布日期:2014-7-2
執行日期:2014-7-2
各派出機構,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了規范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制定了《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4年7月2日
附件: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
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規范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的目標是建立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和工作責任體系,提高網絡與信息安全防護能力,保障網絡與信息安全,促進信息化工作健康發展。
第三條 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堅持“積極防御、綜合防范”的方針,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是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履行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國家能源局的授權,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電力企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依法履行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主要內容為:
(一)組織落實國家關于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大部署,并與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相銜接;
(二)組織制定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
(三)組織制定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等級保護、風險評估、信息通報、應急處置、事件調查與處理、工控設備安全性檢測、專業人員管理、容災備份、安全審計、信任體系建設等方面的政策規定及技術規范,并監督實施;
(四)組織制定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督促、指導電力企業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工作,組織或參加信息安全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五)組織建立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評價與考核機制,督促電力企業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責任、保障網絡與信息安全經費、開展網絡與信息安全工程建設等工作;
(六)組織開展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通報、從業人員技能培訓考核等工作;
(七)組織開展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的技術研發工作;
(八)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電力企業職責
第六條 電力企業是本單位網絡與信息安全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的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
第七條 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網絡與信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體系, 成立工作領導機構,明確責任部門,設立專兼職崗位,定義崗位職責,明確人員分工和技能要求, 建立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責任制。
第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及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對本單位的網絡與信息系統進行安全保護。
第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滿足網絡與信息安全要求的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開展信息系統安全建設或改建工作。
第十條 電力企業規劃設計信息系統時,應明確系統的安全保護需求,設計合理的總體安全方案,制定安全實施計劃,負責信息系統安全建設工程的實施。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評估和信息安全等級測評工作,未達到要求的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的自評估和檢查評估制度,完善信息安全風險管理機制。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網絡與信息安全通報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信息通報機制,開展信息安全通報預警工作,及時向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制定或修訂本單位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發生信息安全事件后,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損害程度,防止事態擴大,盡可能保護好現場,按規定做好信息上報工作。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容災備份制度,對關鍵系統和核心數據進行有效備份。
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資金保障制度,有效保障信息系統安全建設、運維、檢查、等級測評和安全評估、應急及其它的信息安全資金。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信息安全從業人員考核和管理。從業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相應的政策規范和專業技能培訓,并經培訓合格后上崗。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電力企業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事件調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電力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其當場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2007年12月4日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發布的《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電監信息〔2007〕5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