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可再生能源發展形勢需要,維護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和電網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近日,國家能源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充分研討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并正式印發。
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并網調度協議的主要內容分二十章,共105條。第一章至第三章為并網調度協議術語解釋、雙方陳述、雙方義務。第四章至第六章主要表述并網條件、并網申請及受理以及并網調試等方面內容。第七章表述調度運行、調度指令執行、設備異常處理、值班人員變動告知、網廠信息公開等方面內容。第八章和第九章明確發電計劃、設備檢修等相關工作。第十章至第十二章具體表述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調度通信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章明確甲乙雙方在事故事件中要遵守的規定和義務。第十四章至第二十章表述不可抗力、違約責任、協議生效和期限、協議變更、轉讓和終止、爭議解決、適用法律、協議保密要求、附件等內容。
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的主要內容分十五章,共56條。第一章至第三章為購售電合同術語解釋、雙方陳述、雙方義務。第四章明確上網電量全額保障性收購有關內容。第五章明確上網電量的結算電價,并強調合同期內國家調整上網電價,按調整后電價執行。第六章表述電量計量點、電能計量裝置的安裝、計量、檢驗以及計量異常處理等內容。第七章表述上網電量的結算期、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計算等內容。第八章表述電費計算、結算、計量差錯調整電費的支付、用網電費的支付、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和付款方式等內容。第九章至第十五章表述不可抗力、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和期限、協議變更、轉讓和終止、爭議解決、適用法律、協議保密要求、附件等內容。
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的印發,有利于進一步規范電網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企業的并網調度行為和購售電行為,將對促進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對調整能源結構、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為適應可再生能源發展形勢需要,規范電網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企業的并網調度行為,維護和促進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國家能源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充分組織討論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風力發電場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GF-2014-0516)、《光伏電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GF-2014-0518)(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發電企業要充分認識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義,認真推廣使用《示范文本》。在我國境內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并網運行時,應參照《示范文本》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原《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電監市場〔2003〕52號)對風力發電場和光伏電站不再適用。
二、協議雙方應將所簽并網調度協議送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所在省(區、市)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
三、《示范文本》由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使用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告知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范管理司。
國家能源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4年7月1日
國能監管〔2014〕331號
國家能源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于印發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
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并網調度協議的主要內容分二十章,共105條。第一章至第三章為并網調度協議術語解釋、雙方陳述、雙方義務。第四章至第六章主要表述并網條件、并網申請及受理以及并網調試等方面內容。第七章表述調度運行、調度指令執行、設備異常處理、值班人員變動告知、網廠信息公開等方面內容。第八章和第九章明確發電計劃、設備檢修等相關工作。第十章至第十二章具體表述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調度通信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章明確甲乙雙方在事故事件中要遵守的規定和義務。第十四章至第二十章表述不可抗力、違約責任、協議生效和期限、協議變更、轉讓和終止、爭議解決、適用法律、協議保密要求、附件等內容。
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的主要內容分十五章,共56條。第一章至第三章為購售電合同術語解釋、雙方陳述、雙方義務。第四章明確上網電量全額保障性收購有關內容。第五章明確上網電量的結算電價,并強調合同期內國家調整上網電價,按調整后電價執行。第六章表述電量計量點、電能計量裝置的安裝、計量、檢驗以及計量異常處理等內容。第七章表述上網電量的結算期、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計算等內容。第八章表述電費計算、結算、計量差錯調整電費的支付、用網電費的支付、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和付款方式等內容。第九章至第十五章表述不可抗力、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和期限、協議變更、轉讓和終止、爭議解決、適用法律、協議保密要求、附件等內容。
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的印發,有利于進一步規范電網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企業的并網調度行為和購售電行為,將對促進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對調整能源結構、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國家能源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于印發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
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三峽集團公司,中節能集團公司,各有關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關于印發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
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的通知
為適應可再生能源發展形勢需要,規范電網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企業的并網調度行為,維護和促進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國家能源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充分組織討論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風力發電場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GF-2014-0516)、《光伏電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GF-2014-0518)(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發電企業要充分認識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義,認真推廣使用《示范文本》。在我國境內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并網運行時,應參照《示范文本》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原《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電監市場〔2003〕52號)對風力發電場和光伏電站不再適用。
二、協議雙方應將所簽并網調度協議送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所在省(區、市)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
三、《示范文本》由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使用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告知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范管理司。
國家能源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4年7月1日
國能監管〔2014〕331號
國家能源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于印發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
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三峽集團公司,中節能集團公司,各有關電網企業、發電企業:
為適應可再生能源發展形勢需要,促進風電、光伏發電科學發展,規范電網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企業之間購售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國家能源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充分組織討論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風力發電場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5)、《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發電企業要充分認識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義,認真推廣使用《示范文本》。在我國境內開展有關風電、光伏發電購售電業務簽訂購售電合同時,應參照《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原《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電監市場〔2003〕36號)對風力發電場和光伏電站不再適用。
二、合同雙方應將所簽購售電合同分別送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所在省(區、市)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
三、《示范文本》由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使用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告知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范管理司。
為適應可再生能源發展形勢需要,促進風電、光伏發電科學發展,規范電網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企業之間購售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國家能源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充分組織討論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風力發電場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5)、《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發電企業要充分認識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義,認真推廣使用《示范文本》。在我國境內開展有關風電、光伏發電購售電業務簽訂購售電合同時,應參照《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原《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電監市場〔2003〕36號)對風力發電場和光伏電站不再適用。
二、合同雙方應將所簽購售電合同分別送風力發電場、光伏電站所在省(區、市)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
三、《示范文本》由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使用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告知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范管理司。
國家能源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4年7月1日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