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到要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根據其說法,所謂混合所有制,指的是公有資本與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經濟形式。
一直以來,我國能源企業基本以國有壟斷為主。據估計,能源行業國有化程度高達86%左右,國企一家獨大,而且越做越大。能源行業國企占主導地位有其歷史原因和經濟發展階段性的需要。長期而言,能源國企壟斷的風險可以歸納為效率、價格和社會和諧三大風險,只要行業中存在一定比例的以盈利為目標的民營資本,上述風險就能得到有效控制。因此,能源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成為當下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提高經濟活力的必然選擇。
混合所有制對于利益各方來說應該是共贏。但是,目前的改革方案似乎只是給了民營資本一個投資的機會,而改革后其在產權制度、經營機制等方面不需要實現根本性轉變。當然,混合可能會促進他們通過加強管理,強化成本約束機制,增強市場適應力和競爭力,因此改革對它來說是有利的。對民營資本而言,可以進入此前可能不對自己開放的行業或者沒有競爭力的行業,通過參股、控股、兼并或競爭特許經營權的方式參與能源投資建設,也是有益的。對于政府而言,民營資本的進入除能引入了更多的資金,還為進一步改革創造條件。
混合所有制有助于能源企業成為一個真正的獨立法人。單一的能源國有制企業中,資本所有權屬于國家,國家對能源企業承擔無限責任,企業缺乏激勵。混合所有制下,國有能源企業可以通過吸收多種經濟成分,或改制為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實現產權制度、經營機制等的根本性轉變。如果沒有各級政府的庇護,企業必須同市場中的其他主體進行平等競爭,那么,為滿足股東對投資回報的要求,能源企業必須自發杜絕短期行為,合理管理決策運營,提高資本的利用效率,成為一個真正適應市場的獨立法人實體。
能源混合所有制改革至少有以下兩大好處:引入了集體資本、民營資本等其他非公有資本,一方面可以通過“鯰魚效應”加強能源行業競爭,提高行業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剝離國有能源企業的政府職能,拋去歷史包袱,避免能源價格成為政府宏觀經濟調控的工具,使其比較真實地反映行業中各個環節的成本,有助于解決長期以來國有能源企業成本不透明的問題,降低政府能源價格管制的風險,為能源行業改革和效率的提高打下基礎。
對于能源國企推出的改革方案,社會上有不同的聲音,民營企業的積極性也沒有預期的踴躍,改革如何突破?吸引民資進入能源領域,單純的“能做”還不夠,關鍵是要“能賺錢”,收益保障才是民營資本最為關注的。事實上,此前有許多能源領域對民營資本是開放的,但是民營資本的參與程度很低,原因就是收益的不確定性或者不賺錢。國有資本賠錢可以繼續經營,但民營資本不可能做賠錢的買賣。我國能源企業由于政府的政策,尤其是價格干預,收益普遍不是很好。國有能源上市企業收益普遍不高,股價很低,想要吸引民營資本,盈利水平可能不夠。因此對于能源行業來說,推行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最大考驗,在于如何滿足民營資本的收益要求。
這就需要有政策改革配套。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僅企業需要努力,政府也需要努力。政府需要在能源價格形成機制上真正邁出改革步伐。更具體些,政府需要建立透明、合理的能源價格機制,使能源價格可以順利傳導。透明合理的能源價格機制除了可以減少投資和運行的不確定性,保證行業的收益,鼓勵非公有資本參與能源投資之外,還有利于理順能源產業鏈,減少人為價格扭曲。想要讓混合所有制改革達到預期的效果,還需要建立透明的監管機制,尤其是“混合”過程中的監管。
(作者系新華都商學院教授)
一直以來,我國能源企業基本以國有壟斷為主。據估計,能源行業國有化程度高達86%左右,國企一家獨大,而且越做越大。能源行業國企占主導地位有其歷史原因和經濟發展階段性的需要。長期而言,能源國企壟斷的風險可以歸納為效率、價格和社會和諧三大風險,只要行業中存在一定比例的以盈利為目標的民營資本,上述風險就能得到有效控制。因此,能源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成為當下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提高經濟活力的必然選擇。
混合所有制對于利益各方來說應該是共贏。但是,目前的改革方案似乎只是給了民營資本一個投資的機會,而改革后其在產權制度、經營機制等方面不需要實現根本性轉變。當然,混合可能會促進他們通過加強管理,強化成本約束機制,增強市場適應力和競爭力,因此改革對它來說是有利的。對民營資本而言,可以進入此前可能不對自己開放的行業或者沒有競爭力的行業,通過參股、控股、兼并或競爭特許經營權的方式參與能源投資建設,也是有益的。對于政府而言,民營資本的進入除能引入了更多的資金,還為進一步改革創造條件。
混合所有制有助于能源企業成為一個真正的獨立法人。單一的能源國有制企業中,資本所有權屬于國家,國家對能源企業承擔無限責任,企業缺乏激勵。混合所有制下,國有能源企業可以通過吸收多種經濟成分,或改制為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實現產權制度、經營機制等的根本性轉變。如果沒有各級政府的庇護,企業必須同市場中的其他主體進行平等競爭,那么,為滿足股東對投資回報的要求,能源企業必須自發杜絕短期行為,合理管理決策運營,提高資本的利用效率,成為一個真正適應市場的獨立法人實體。
能源混合所有制改革至少有以下兩大好處:引入了集體資本、民營資本等其他非公有資本,一方面可以通過“鯰魚效應”加強能源行業競爭,提高行業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剝離國有能源企業的政府職能,拋去歷史包袱,避免能源價格成為政府宏觀經濟調控的工具,使其比較真實地反映行業中各個環節的成本,有助于解決長期以來國有能源企業成本不透明的問題,降低政府能源價格管制的風險,為能源行業改革和效率的提高打下基礎。
對于能源國企推出的改革方案,社會上有不同的聲音,民營企業的積極性也沒有預期的踴躍,改革如何突破?吸引民資進入能源領域,單純的“能做”還不夠,關鍵是要“能賺錢”,收益保障才是民營資本最為關注的。事實上,此前有許多能源領域對民營資本是開放的,但是民營資本的參與程度很低,原因就是收益的不確定性或者不賺錢。國有資本賠錢可以繼續經營,但民營資本不可能做賠錢的買賣。我國能源企業由于政府的政策,尤其是價格干預,收益普遍不是很好。國有能源上市企業收益普遍不高,股價很低,想要吸引民營資本,盈利水平可能不夠。因此對于能源行業來說,推行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最大考驗,在于如何滿足民營資本的收益要求。
這就需要有政策改革配套。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僅企業需要努力,政府也需要努力。政府需要在能源價格形成機制上真正邁出改革步伐。更具體些,政府需要建立透明、合理的能源價格機制,使能源價格可以順利傳導。透明合理的能源價格機制除了可以減少投資和運行的不確定性,保證行業的收益,鼓勵非公有資本參與能源投資之外,還有利于理順能源產業鏈,減少人為價格扭曲。想要讓混合所有制改革達到預期的效果,還需要建立透明的監管機制,尤其是“混合”過程中的監管。
(作者系新華都商學院教授)